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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1960年中国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


活动。(注:参见刘仲康:《党的宗教政策在新疆的实践及基本经验》,《新疆社会经济》1997年第6期,第71页。)
  1958年6月,李维汉在中央统战部召开的回族伊斯兰教问题座谈会上,也一再强调,要在具体工作上持慎重的态度,要具体地区具体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他说:“至于具体作法,要因时因地,看时间、条件来决定。有些地方可能一次改掉,有的可能分几次;有的时间短些,有的时间要长些。时机到了没有?是不是成熟了?总的来说恐怕是改的时间到了。但是具体地说,要改的一些东西在某一地方,当地群众是不是都赞成改,要看具体情况。群众赞成这是主要的。同时还应当尽量争取爱国上层赞成。迟改早改,今年改还是明年改,也要看具体情况,并不是说要改就在1958年哪一月哪一天,全国一律行动。因为条件不同,时间可长可短,步骤也可以有所不同。”(注:李维汉:《统一战线问题与民族问题》,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561页。)
  1959年4月,毛泽东在最高国务会议第十六次会议上的讲话,又一次谈到了西藏的改革问题。他说:“他们的佛教,就是喇嘛教,我是不信的,我赞成你们信。但是,有些规矩可不可以稍微改一下子?你们一百二十万人里头,有八万喇嘛,这八万喇嘛是不生产的,一不生产物质,二不生产人口。……这是不是可以改一改呢?同时,喇嘛从事生产,搞农业,搞工业,这样可以维持长久。你们不是要天长地久、永远信佛教吗?我是不赞成永远信佛教,但是你们要信,那有什么办法?我们是毫无办法的,信不信宗教,只能各人自己决定。……我说,你们为了长久之计,是不是可以加以改革?”(注:西藏自治区党史资料征集委员会编:《西藏的民主改革》,西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0-81页。)这里尽管提出了改革的要求,但仍是商量的口吻,所持态度是十分谨慎的。
  1959年3月,由于西藏反动集团发生叛乱而不得不提前进行改革,但在改革的过程中,严格区分了宗教信仰与封建特权和封建剥削制度这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在充分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前提下,废除封建特权和封建剥削,实行政教分离。60年代初,慎重处理宗教问题的方针继续得到了肯定。西藏民主改革基本完成之后,1961年4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在《关于西藏工作方针的指示》中再次强调:今后我们在西藏的一切政策,包括民族政策、宗教政策,都一定要力求稳妥,都要防“左”防急,“对待宗教问题更要慎重,更加不能性急。废除宗教中的封建剥削和压迫制度,是民主革命中的任务,应该完成。但是人民群众正当的宗教生活必须照顾。要知道西藏人民广泛信仰喇嘛教的情况,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是不可能根本改变的;同时,西藏的宗教在国外也还有着不少的影响,如果我们在这个问题上处理得不适当,不仅会脱离一部分群众,而且不利于在国际上同帝国主义和反动派进行斗争”。(注:《中国共产党中央关于西藏工作方针的指示》,《党的文献》1994年第2期,第46页。)1961年9月,李维汉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干部会议上的讲话也强调:“各少数民族大都有一定的宗教信仰,不少的少数民族还存在着绝大多数人信仰某一种宗教的现象”,“所以宗教问题是一个重大的政策问题,我们必须采取十分严肃和谨慎的态度,决不可忽视”。(注:《李维汉选集》,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413页。)
  2.和平改革的方针。宗教制度的改革涉及广大信教群众,只能采取说服教育的方法,而不能采取强迫或行政命令的方法。也就是说,宗教制度的改革必须建立在信教群众真正觉悟的基础之上。1958年6月,李维汉在青岛召开的回族伊斯兰教问题座谈会上的讲话就指出:“宗教制度的改革,毫无疑义要用和平的方法去进行。所谓和平的方法,就是说服教育的方法。……宗教制度的改革是与广大回族群众有关的问题,必须采取说服教育的方法,就是说,真正建立在群众觉悟的基础之上,而不能强迫地改,用行政命令的方法去改。如果有些问题需要由政府颁布法令,也要在群众觉悟了,群众愿意了,再那样去作。而不能先由政府下个命令,强迫群众接受。我们要力争用和平的方法,说服的方法,改革那些必须改革的宗教制度。”(注:李维汉:《统一战线问题与民族问题》,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562-563页。)和平改革的方针,除了对信教群众说服教育外,还包括对未参加叛乱的寺庙所占有的生产资料,像对待民族资本家一样,采取赎买政策。
  3.群众路线的方针。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一切工作的根本路线,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自然要遵循其领导方法和工作方法。在改与不改、什么时候改、如何改的问题上,中央强调完全由少数民族自己去决定。1955年10月23日,毛泽东在接见西藏参观团时说:西藏实行民主改革,你们这些上层人士、贵族、各寺庙的喇嘛,可以同群众一起协商,上下结合,实行改革。1958年6月,李维汉在青岛召开的回族伊斯兰教问题座谈会上的讲话也强调:宗教制度的改革,要走群众路线,改革的内容,须视群众是否赞成来定,“要注意不脱离群众,要依靠群众的觉悟和群众的自愿,依靠他们自己动手去解决”(注:李维汉:《统一战线问题与民族问题》,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562页。)《中央关于在西藏平息叛乱中实现民主改革的若干政策问题的指示》也指出:在改革中,要放手发动群众,领导群众进行诉苦运动,对叛乱分子应当展开面对面的说理斗争。
  在实行改革的过程中,有关部门又强调必须坚决贯彻群众路线,彻底发动

群众,照顾群众的觉悟程度,要依群众的觉悟和意愿办事,防止强迫命令。只有把寺外群众和寺内贫苦喇嘛发动起来,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要注意发动落后群众,这对于宗教制度的改革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落后的群众觉悟了,就是群众充分发动起来的标志,喇嘛教和伊斯兰教都是如此。应当特别注意组织受迫害最深的群众参加对反动上层的斗争大会,这样有利于发动和教育群众,提高群众的阶级觉悟。
  4.区别对待的方针。1958年5月,杨静仁在八大二次会议的发言,提出了对回族伊斯兰教制度进行改革应遵循的原则和方针。他认为:在回族中必须把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分开,改变长期族教不分状态;必须把宗教信仰同宗教制度分开,应该改变长期以来封建性的宗教制度;必须把宗教与行政分开,改变利用宗教干涉行政司法的状况;必须实行宗教与教育分离,改变伊斯兰教干涉教育的情况;同时应当在几乎全民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中,教育共产党员坚持无神论。(注:参见赵匡为著:《我国的宗教信仰自由》,华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67页。)《关于当前伊斯兰教喇嘛教工作问题的报告》要求各地必须注意:把宗教信仰问题同宗教中的压迫、剥削制度加以区别,把僧侣的一般宗教活动同他们对教徒勒索、虐待等为非作歹的行为加以区别,把参加叛乱和有其他现行破坏的反革命分子同思想反动但无反革命活动的分子加以区别,把作恶多端民愤极大的分子同没有什么民愤或者民愤不大的分子加以区别,把发生叛乱的地区同没有发生叛乱的地区加以区别。根据这一精神,在西藏宗教制度民主改革的过程中,提出了“先叛先改、后叛后改、未叛缓改”的原则。对参加叛乱的寺庙的生产资料一律没收,分配给农奴;对未参加叛乱的寺庙的生产资料,如前所述,实行赎买政策。
  5.做好宣传工作。为了保证宗教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中央要求作好宣传工作,使信教群众明白:宗教信仰自由是载之于宪法的,我们是改革宗教制度不是消灭宗教;马克思主义者对于人们的思想问题,不会采取干涉的手段;但对于宗教界的反革命,对于宗教特权,对于宗教剥削,对于宗教界的坏人坏事,则是坚决反对的。作好了宣传工作,才能发动广大群众。中央同时还要求在干部中讲清楚宗教制度改革的意义,并且普遍进行无神论的教育,在党内必须坚决划清宗教和共产主义的界限。
  6.宗教改革必须同生产相结合。改革宗教制度的目的在于解放人们的思想,解放生产力。因此,中央要求宗教制度改革必须与当前的生产相结合,力求通过改革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上述方针,既考虑了中国宗教的历史与现状,也符合宗教制度民主改革的特点和要求。这些方针的提出与贯彻,保证了宗教制度民主改革的顺利进行。由此我们不难看出,中国共产党对于宗教制度民主改革问题的处理是十分审慎的、理智的。
    四、宗教制度民主改革的历史作用
  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大致经过了三个阶段:首先传达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进行宣传和动员;其次是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发动群众揭发批判;最后是提出整改

《1958-1960年中国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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