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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经济法与儒家文化的耦合 一关于经济法民族性的另一条探索路径


不可分割的整体系统,具有科学的系统论因素和原始平等观念。首先,自然的和谐。古代的思想家们把自然一般称为天或天地,看成是一和谐的整体。孔子日:“天何言哉,四时行焉,百物生焉,天何言哉”(《论语·阳货》)。其次,人与自然的和谐。中国古代哲人主张“天人合一”,孔子认为:“人能弘道,非道弘人。”(《论语·卫灵公》)。在他看来,人的努力可以使天道发扬光大,而天道并不能使人高尚完善;天道要由人道来体现,人的作用就是要使人道完完全全地体现天道,以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再次,人与人的和谐。中国传统道德提倡“和而不同”,孔子说:“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论语·子路》)。在他看来,人与人之间可以有矛盾意见,但能够在一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之下达到统一与和谐,而反对那种没有任何差别的雷同。当然,和谐还包含民族和谐之义。可以说,“和而不同”的实质乃是强调矛盾的统一和均衡,强调通过事物之度的把握,以达到和谐境界。
5、“中”,协调的处世原则
中即“中庸”,程子日:“不偏之谓中,不易之谓庸。中者天下之正道,庸者天下之定理”(朱熹《四书章句集注》)。“中庸”是宇宙万物运动发展的基本条件和客观规律,是恰如其分地把握事物、协调矛盾的有效手段,是一种充满科学理性的正确思想方法。儒家在政治、经济、伦理道德、思维方式与行为方式等方面所提出的贯彻中庸精神的主张和要求,对小至待人处事,协调人际关系,大至治国安邦,实现全社会的和谐,都有重要的现实价值。“中庸”,主要含义有三:第一,中道。它是指中庸是一种伦理道德和君子人格。孔子提倡“过犹不及”,认为,人的品行或过或不及,皆未达到君子人格的最高道德标准。第二,适中。它是指中庸是一种待人处世坚持适中合度的原则。《中庸》提出“执两用中”即“执其两端,用其中于民”,也就是研究和把握可能产生的过与不及两种极端,引以为戒,找出避免陷于其弊的适度办法。朱熹释中为“恰到好处”。第三,时中。它是指中庸是一个追求随时随地以处中的动态概念。《中庸》强调“君子而时中”,这里所说的时中,即随时以处中。
二、独特价值:儒家文化为中国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肥沃的文化土壤
文化传统是一个巨大而深厚的存量,它被特定的社会群体所选择、收纳、共享,并经过时间的积淀和净化,得以绵延、传递,因而有着高度的稳定性、延续(凹丫丫范文网 fanwen.oyaya.net)性和群体认同性。作为一种积承、积淀和整合了数千年的中国本土文化形态,它是不会轻易灭亡的。“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一方面经济法的成长需要特定的给养,另一方面我们要考虑中国的文化土壤里是否会提供这样的给养,提供的给养的特征又是怎样;还有就是,经济法如何与中国的文化互动互融,并在中国文化的土壤里扎根,这都是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根据法律文化学的原理,经济法作为一种外来文化现象,其要在中国扎根并开花成果,不会背离中华文化的精神要义另起炉灶,相反它深深地浸润于中华文化之中,经受着中国文化的洗礼和陶冶,不断在无形中接受和适应着中华文化的要求和选择,以至于形成一种独特的、反映并诠释中国文化特征和民族性格的我国经济法的民族性。儒家文化对中华民族的性格和特色的形成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置身于儒家文化语境中,我们发现,儒家思想为对中国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丰富的文化营养,或者说中国的儒家文化土壤十分适合中国经济法的成长与发展。
1、儒家文化为中国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丰富的人文资源
人文主义与经济法密切相联,人本主义构成了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理论基础。从经济法的目标与宗旨上看,经济法纠正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维护公平竞争秩序,都是为了人的全面发展。从经济法的调整内容上看,经济法所调整的一系列关系,诸如市场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分配关系等,都在不同侧面体现着对人的价值和意义的尊重,表现着对人的人文关怀。从经济的主要功能上讲,亦有弘扬人文精神之功效,比如进一步缩小城乡差距、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等。鉴于人文主义和经济法的关系,笔者认为,经济法在中国的产生与发展,要充分汲取人文主义思想营养,并在中国这片土地上获取人文主义思想的支持。而中国的儒家文化,具有悠久的人文主义传统,恰恰满足了经济法人文主义方向发展的需要。任何一种学说的历史使命取决于它是否反映人类生存发展的需要,它的生命力来源于它内在的人文价值,来源于它对人类生存、发展和未来前途是否关心和是否提供了解决人类面临问题的智慧和基本的方法。儒家的创始人孔子以人作为理论探讨的中心,把观察问题、研究问题的核心和重点放在对人和人事的关心上,在中国思想史上首次系统地论述了关于人的价值、人的理想、人的道德、人际关系以及人与自然等问题,确定了儒家学说最基本、最核心的价值,即以人为本的价值诉求。儒学《周易》认为,人是宇宙中最有灵性的存在物,是宇宙的观察者、认知者,并处于宇宙的中心而与宇宙协调地发展着。《中庸》还认为,人“与天地参”,把人与天地相提并论。“惟人万物之灵”(《尚书·泰誓》),“天地之性,人为贵”(《孝经·圣治章》),这些早已成为人们的口头禅,并渗透于中国文化的心理底层,显示着儒家文化人本主义的持久性和生命力。可以说,儒家人本主义思想资源为经济法在中国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丰富的人文土壤。
2、儒家文化为中国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伦理基础
经济法具有较强的道德性,不仅源于其深厚的哲学基础,还是经济体制本身蕴涵的道德因素的法律提升。就其哲学基础而言,法律道德化与道德法律化是法学界始终不可回避的话题,新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一书中指出,真正的法律制度必须符合一定的内在道德(程序自然法)和外在的道德(实体自然法)。哈贝马斯明确指出,“实践理性”这种道德理性在形式合理的法的形成过程中发挥了作用,并且构成了形式合理的法的基本要素。就经济体制运行本身而言,市场经济也是道德经济,经济运行中的企业社会伦理、公平交易伦理等对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起到了直接的推动作用,经济法是经济体制本身蕴涵道德因素在经济法中的再现,是经济伦理的法律提升,一定程度上,我们认为经济法的最大特征就是伦理性。在我们中国,儒家创始人孔子强调了“内圣外王”的大学之道,提出了“温、良、恭、俭、让”的具体道德规范,并得出了治国安邦的普遍原则:“治国不以礼,犹无耜而耕也。为礼不本于义,犹耕而弗种也。为义而不讲之以学,犹种而弗耨也。讲之于学而不合以仁,犹耨而弗获也。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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