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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经济法与儒家文化的耦合 一关于经济法民族性的另一条探索路径


之以仁而不安之以乐,犹获而弗食也。安之以乐而不达于顺,犹食而弗肥也。”(《礼记·礼运》),期望建立起一种君子式的社会,君子人格准则成为评判社会运动、衡量社会荣衰的标准和依据,奠定了中华民族文明古国的基石,使中国享有“礼仪之邦”的美誉。儒家伦理,除去把国家一切政治都简单视为亲人或亲属间事务并主张“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过分扬尊抑卑乃至“以理杀人”、“礼教吃人”等封建糟粕,它是合理的,优越的,并具有永恒的意义。陈顾远先生也提出,儒家极少直接讨论律令刑罚等问题,更多地关注人生与法律、自然与法律、社会与法律,有些像古代西方的自然法学理论,并把儒家称为“世界最古老的自然法学派”。文化传统具有历史延续性,现代化的起点亦源自中国的传统,中国具有历史悠久的自然法根基,而经济法与中华文化相融合,长于斯,成于斯,也必然会打上儒家文化的烙印。同时,市场经济不仅要有物质基础,而且必须以本国的民族文化为根基,市场经济在中国的确立,不仅仅是作为一种经济手段的植入,而更为重要的是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本身就是一个社会诸多因素交互作用的错综复杂的漫长历程。蔺子荣先生在其文“中国传统文化与东方伦理型市场经济”中深刻论述了现代市场经济与传统文化的内在关系,将中国传统文化的合理内核、马克思主义的精髓和现代市场经济三者融为一体,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文化与伦理基础;并认为传统文化的精华与合理内核与现代市场经济的合理文化成分发生互动作用,相辅相成,相互形塑对方,形成了具有东方伦理色彩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东方伦理色彩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其本身有着与西方市场经济以及日本、韩国经济等不同的内涵和特征,而市场经济本身内含的儒家伦理道德反映到中国经济法上来,或者说提升到法律层面上来看,必然使得中国经济法表现出独特的、鲜明的儒家伦理特征。
3、儒家文化为中国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立身之本
西方发展历史证明,人们对个体私利的自由追求曾在相当长历史阶段内既利己,又利他,有力地推动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但是在高度现代化的条件下,由于个人能力的增强和人类趋利的本性,如果对他们的行为不加以一定的限制,势必危害社会并最终殃及自身。19世纪完全放任的自由主义在给社会带来财富的同时,也引发一系列社会经济弊害,如垄断问题、环境污染、生态失衡,即被人们称为“工业社会病态”,充分说明了这一点。而经济法以追求社会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对个体权利加以必要和合理的限制,引导人们按照最经济有效的方式使用资源,妥善处理个体效益与整体效益、微观效益与宏观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矛盾,重构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新格局,从而实现社会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各自最优化和相互和谐发展,因而,社会本位是经济法的立身之本。中国经济法亦是以社会整体利益为价值本位,其产生与发展具有深厚的历史文化根基。与西方的个体本位不同,儒家文化历来强调贵群尚和,个体融于群体之中,个人的存在和价值是从群体中得以肯定、认可和体现的。千百年来,中华文化的群己观一直强调个人在为国家、为社会的服务中体现自我价值,这形成了中华民族强烈的集体主义精神,铸就了中华民族强大的力量,也使得中华民族在推行国民经济与发展规划、应对国家金融危机等方面起到了巨大推动作用,维护了社会的整体秩序与安全。从这一方面来讲,中国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有着深厚的历史文化根基,它来源于中国历史文化的深处,较之西方近代才出现的社会本位历史跨度更长、影响力度更大、生命力更强,这也预示着中国经济法会取得比西方经济法更大的成就。当然,在历史的长河中,儒家文化的群己观也出现不同程度的改造,延至宋明,由于统治阶级的需要,儒家群己观表现出群体至上的取向,实际上,是一种君王至上论,突出表现群己关系调节中王权至上的价值观,个体的人格精神逐渐被压制。直至近代,康有为、梁启超、梁漱溟,则在群己关系上强调以个体自觉为基础,以提倡民主平等自由为特征。鉴于政府作为群的代表,其权力行使的恣意,有时会对社会整体利益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也会对个体利益造成一定程度上伤害,中国经济法需要对国家干预加以规制,对中国公民社会的形成与发展采取适当的调和与促进措施,以进一步促进个体与群体互利共长。从一定程度上讲,这种儒家“群”的“二元并存性”也是中国经济法必须面对的问题,一方面要充分发挥群体本位的优势,同时也要纠正群体本位的不足,当然也会体现出中国经济法的构建格局与构建特色。
4、儒家文化为中国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理念支撑
经济法的理念是人们对经济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和追求,是经济法及其适用的最高原理。关于经济法基本理念的探讨,迄今为止经济法学界提出了多种看法,产生了各种各样的具体表现形式,概括来说,多数表述包括了公平、正义、效益、安全等价值内容。笔者认为,和谐是经济法的最核心的理念,和谐是经济法追求公平、正义、安全、效率的升华。人们认为经济法所追求的公平、正义及效益、安全都是经济法的具体价值,它们与经济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及经济法的原则、实现目标紧密相关。如果从更高更抽象的层而来谈,它们所透析出来的一个共性就是和谐。这种和谐是利益的和谐、人际的和谐、区际和谐、城市与农村的和谐、代际的和谐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和谐使对经济法各种价值的追求得到升华。在这种理论指引下,我们能够透过形形色色的经济法律行为和纷繁复(凹丫丫范文网 fanwen.oyaya.net)杂的经济法律关系,领悟到经济法的一种精神实质,即和谐。而和谐,和合,一直是儒家独特的核心价值追求。“所谓和合,是指自然、社会、人际、心灵、文明中诸多元素、要素相互冲突、融合的动态过程中各种元素、要素和合为新结构方式、新事物、新生命的总和”。简要地说,和合是指不同因素、不同矛盾之间的和谐与统一。儒家文化与中国经济法在价值追求上达到了高度契合,两者在追求目的的过程中既有宏观的整体社会要求,也有微观的个体利益保护,是在整体中求和谐,在肯定并注重个体利益中求均衡与发展。值得注意的是,儒家对“天人合一”基本命题的认识对于形成中国的可持续发展观具有直接的源头意义,儒家认为,人是自然的一个组成部分,只不过是特殊的部分而已,人与自然应当和谐相处。孟子提出“知心一知性一知天”的理论,把人的心灵、本性以及自然看成一个整体。张载还说:“民吾同胞,物吾与(朋友)也”(《张载集·西铭》),万物是人类的朋友,要成己成物,儒家这种爱护自然生态的价值取向,在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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