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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经济法与儒家文化的耦合 一关于经济法民族性的另一条探索路径


基础上,一方面要合理分配权力、强化权力制约,做到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严格一致;另一方面要赋予市场主体、社会公众以广泛而有力的异议、抗辩和监督的权利。如在宏观调控中,构造国家机构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确立宏观调控机关及其个人的法律责任制度;建立过错赔偿机制,等等。可喜的是,国家职责的强化、经济民主的倡导、干预中对私权的尊重以及对监管者责任的追究,目前正在成为中国经济法界关注的重点,并逐渐被上升为法律制度。
4、中国经济法对儒家和谐观的弘扬
经济法追求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追求经济和谐,是儒家和谐精神的重要体现。
中国经济法追求可持续发展,彰显和谐基本要义。可持续发展是一种新的发展观,它追求的是经济、环境、人口、科技协调发展,同时要对人类活动加以规范。而经济法正是鉴于其应有的社会协调本质,始终把可持续发展放在应有的高度,综合考虑诸如人口增长的失控,资源和能源的无节制消耗,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技术的落后以及企业和政府的短期经济行为等制约可持续发展的因素,从而有意识地通过相应的健全、完备的经济法律、法规对危害可持续发展的行为加以遏制,达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作为世界面临的共同问题,可持续发展从本文的角度来谈,这也体现了儒家自然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民族的和谐。就自然的和谐而言,可持续发展充分尊重自然界的发展规律,并将生态环境作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以促进大自然的自然运行,这正是孔子所说的“天何言哉,四时行焉,百物生焉,天何言哉”(《论语·阳货》)”的真义。就人与自然的和谐而言,可持续发展要避免人口无限制的增长,资源和能源的无节制消耗,强调的是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这也是儒家“天人合一”境界的一种写照。就人与人的和谐而言,可持续发展包含经济行为、环境治理、人口控制、发展科技等多个行为,各行为在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下具有共同的宗旨,但同时亦有各自独特的运行规律和方式方法,是“和而不同”的一种体现。就民族的和谐而言,可持续发展是世界共同关注的话题,它的实现与否不只关系一国一地,更关系整个世界。当前,地球升温、海洋的共同治理、南极北极的合作开发等问题已经使全世界的有识之士们走在了一起。所以,可持续发展也是民族和谐、世界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
同时,中国经济法追求经济和谐,发扬创新和谐精神。中国经济法的目的在于通过法的规范作用,倡导并确立一种符合整体社会要求的,能均衡社会各方利益的,使各社会主体都能“人尽其才”,各种社会资源及财富都能“物尽其用”的理想秩序,并以此来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秩序,维护社会的安全,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换言之,经济法追求的是一种经济和谐。和谐是市场和国家共同追求的理想境界,社会效率最大化是和谐的必然结果;没有和谐的效率,也只能是暂时的局部的效率。儒家倡导的和谐,是把多种不同的事物、成分、因素按照一定的规则和关系和谐地组合在一起,具有科学的系统论因素。而经济和谐是比较现实的系统工程,要实现经济和谐必须充分尊重经济发展规律,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国家的合理干预,使两者和谐地系统地运用在一起,不断追求社会效率的最大化,从这一点上来看,经济和谐无疑是儒家和谐精神的一种发扬和创新。
5、中国经济法对儒家中庸观的运用
中国经济法在实现其追求目的的过程中,平衡着各方面的利益,“执两用中”,从各种利益的对立面的把握中去寻找它们的统一与平衡。
首先,中国经济法崇尚平衡协调,与儒家“中道”真义相通。平衡协调是中国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它要求其立法和执法都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平衡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目标的统一。孔子认为中庸是一种伦理道德和君子人格,提倡“过犹不及”,要求君子“惠而不费,劳而不怨,欲而不贪,泰而不骄,威而不猛”(《论语·尧日》)。“乐而不淫,哀而不伤”(《论语·八佾》)。中国经济法虽不是真实之人,但是作为物化之人,它同样具有其自身的属性,而其中重要的属性就是指平衡性,从这一点上看,中国经济法则与儒家“中道”真义相通。
同时,中国经济法交融私法与公法,与儒家“适中”思想相近。公法和私法是法律规范的基本划分,但是,在现代法社会中,又确实存在公、私权利互相渗透和互相作用这一法律事实。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既不同于作为私法的民法所调整的完全体现“私法自治”的关系,也不同于作为公法的行政法调整的完全体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命令与服从的关系。而把经济法归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一种法律部门。它最大的优点在于,能够避免在“干预”与“自治”这两个目标中走向极端,捕捉到二者互补、互动、互长的客观规律,充分利用两者的长处,并对二者的良性互动做出了良好回应。《中庸》提出“执两用中”,“执其两端,用其中于民”,研究和把握可能产生的过与不及两种极端,引以为戒,找出避免陷于其弊的适度办法;同时要量度以取中、用中,做到“恰如其分”。从上文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经济法交融私法与公法,充分发挥二者的作用,避免了各执一端的效应,用中于民,促进社会的良性发展,与儒家中庸思想颇为相近。
此外,经济法表现出较强的回应性,与儒家“时中”要义契合。《中庸》强调“君子而时中”,希望人们在不同的时空条件下灵活对待,合乎中道。在中国传统文化土壤成长和发展的经济法较之民商法等部门对现实的经济关系的反应速度更为敏捷。现实经济关系的变动,大到国家整体经济体制的改革,小到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以及主流经济学理论的变动都能从经济法的变化中得到反映。这时,经济法或者从立法上发生变化,或者通过司法途径体现出某种变化。其变化的速度十分敏捷,往往与经济关系本身的变化同步,有时甚至超前于经济关系本身的变化。这种现象若发生在民商法等部门法领域简直不可思议。中国经济法以自身的回应性与儒家中庸的“时中”要义相契合,更加灵活地应对经济及其他因素的变化,促进社会整体和谐运转。
四、两点启示
启示之一:突出经济法研究的本土性,不可盲目进行经济法的移植。
吴经熊先生指出,“所有的法律,均在一定的领域,或一定的人民(如游牧民族)发生效力,没有一种法律,其效力范围是普天下的,它的管辖权是毫无限制的”。受特定和有限空间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因素的影响,经济法呈现出差异性和地域性特色,也体现了“法律是地方性知识的论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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