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经济法与儒家文化的耦合 一关于经济法民族性的另一条探索路径
论中国经济法与儒家文化的耦合 一关于经济法民族性的另一条探索路径
胡光志,王福波
(重庆大学 法学院,重庆400044)
摘要:中国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经受着中国历史文化的洗礼,体现出“中国化”的特殊规律。中国儒家文化源远流长,其基本精神体现为“仁、义、群、和、中”,映射出中华民族文化的基调,并为中国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丰富的文化土壤。具体而言,儒家文化为中国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所需的人文资源、伦理基础、立身之本、理念支撑及方法路径。同时,中国经济法亦在与儒家文化的互动相融中成长进步,两者在诸多方面存在耦合。鉴于经济法研究的本土性和文化的延续性,我们还得出经济法的移植应当慎行和我国应当创建具有东方文化背景经济法等两点启示。
关键词:儒家文化;中国经济法;文化土壤;互动融合;启示
中图分类号:D922.29/B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 - 723X(2010)04 - 0041 - 09
近期以来,法律文化学的研究日渐深入。人们从文化的角度考察法律现象使法学的视野进一步开阔,法律的解读方式也逐渐脱离单一而走向多元。法律作为一种文化现象,不仅可以作为解决纠纷的手段和技术,而且也可以作为体现价值和目的的一种文化符号。这种解释并非只是阐发法律制度的意义,更是揭示了法律和其他社会文化现象的关联性和活动关系。我国经济法虽然也是一种泊来品,但作为一个能够在中国生根并繁荣的一种法律现象,必然与中国独特的文化背景相融合,其产生与发展受着中国历史文化的影响与接纳,体现出“中国化”的特殊规律。伴随着人们对经济法现代化道路的探索,发现经济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特定和有限空间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呈现出差异性、地域性和民族性,我们在重视经济法研究的全球化或国际化的同时,更应该突出本土性或民族性研究,并且,构建有中华民族特色经济法的呼声日益高涨。儒家文化诞生在我国,几千年来,经历无数坎坷和变革后,儒家思想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各个层面起到主导和支配作用,奠定了中华民族精神的基调。马克思也曾指出:“人们创造自己的历史,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创造,并不是他们在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的创造。”为此,本文以儒家文化作为切人点和主要视域来解读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发展与未来,不仅可以揭示中国经济法的中国文化底蕴,亦可为探索经济法的民族性开辟另一条路径。
一、思想精华:儒家文化内涵丰富且影响深远
儒家思想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全方位地影响了中华民族精神的形成与定位,即使今天我们也能深刻感受到儒家思想的气息,以致达到所用非所知的程度。经过了先秦儒学的创立期,汉至唐代儒学的扩展期,宋至清代儒学的重建与再扩展期,清末鸦片战争以降直至今天儒学的蛰伏期,儒家思想可谓博大精深,但其基本精神大体可以概括为“仁、义、群、和、中”五个方面,五种精神相互支撑,相辅相成。
l、“仁”,浓厚的人文精神
“仁者,义之本也,顺之体也,得之者尊”(《礼记·礼运》)。作为人的内在的道德自觉,“仁”不仅凸显了道德自主性,还是“天、地、人、物、我”之间的生命的通感,是“天下一家,中国一人”的价值理想。这种价值理想一方面强调维护人的尊严,认为人的生命是一种自然现象,是有实体的,且在天地间有着重要的地位。所以,一般儒家都主张“保生命”。另一方面,探讨人生的价值和实现理想的基本原则,即以“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论语·雍也》)、“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颜渊》)等忠恕之道和以“仁义治天下”“礼之用、和为贵”、“四海之内皆兄弟”等礼仪仁爱原则作为处世之方。“仁”是中华人文精神的内核,具有普适性的世界伦理价值。“仁者爱人”,儒家思想蕴藏着浓厚的人文精神,清楚地显示了其人本主义的实质,同时也规定了儒学的“人道”发展方向。
2、“义”,突出的公正性诉求
“义”,“义者宜也”(《中庸》),即应当、正当、合乎道义;“利”,即利益、功效,包括公利和私利。在义和利关系上,儒家学说提供了一种以义驭利的义利观,这是儒学中影响深远的一个重要思想。在“义”和“利”的关系问题上,儒家首先突出强调以“义”驭“利”。孔子把“义”视为善与美的标准,他认为:“君子有勇而无义为乱”,“小人有勇而无义为盗”(《论语·阳货》)。这就为获利的目的和手段划清了是与非的界限,即谋利不能违背善意与道德去损害社会和他人的利益。其次,提倡义利相互统一。在孔子那里,“义”作为内在的规范,需依“利”而存;“利”作为外在的实体,需依“义”而行,孔子的义利观中已经包含了义利并存,相互作用的辩证关系。
3、“群”,高明的生存价值观
儒家文化一直崇尚群体价值,注重维护整体的秩序与安全。在孔子眼里,群体生活不仅是人类社会的既定事实,而且是个体人生的客观需要,孔子日“鸟兽不可与同群,吾非斯人之徒而谁与?”(《论语·微子》),意即要与天下人同群,离群索居则与鸟兽无异。孟子云:“王。何必日利?亦有仁义而已矣。王日何以利吾国?大夫日何以利吾家?士庶人日何以利吾身?上下交征利,而国危矣,未有仁而谴其亲者也,未有义而后其君者也。王亦日仁义而已矣,何必日利?”(《梁惠王上》)。孟子言仁与义虽然带有君王获利的策略考虑,但也反映他在利的问题上的群己观。个体只有着眼于仁义,保证国家整体的大利,则自我的应得的利益自然会得到。如果各个等级各为其利,贪得无厌地争夺,“上下交征利”,结果不仅国危,而且个体应有的利益也得不到。孔、孟都强调群与己之间的相互增益和一损两败,在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关系问题上,鉴于个人是在整体和谐与秩序的前提下得以生存与发展,强调社会利益高于个人利益,认为人生的最大价值,就在于“以天下为务”,为社会谋福利,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
4、“和”,和谐的理想境界
《说文解字》释为二义:一日“相应也”,即唱和之和;一日“调也”,即多种不同的事物、成分、因素,按照一定的规则和关系和谐地组合在一起。它倡导事物之间的和谐,包含着自然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以及民族的和谐等四层意思,把人与自然、人与人、主体与客体看成是和谐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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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光志,王福波
(重庆大学 法学院,重庆400044)
摘要:中国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经受着中国历史文化的洗礼,体现出“中国化”的特殊规律。中国儒家文化源远流长,其基本精神体现为“仁、义、群、和、中”,映射出中华民族文化的基调,并为中国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丰富的文化土壤。具体而言,儒家文化为中国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所需的人文资源、伦理基础、立身之本、理念支撑及方法路径。同时,中国经济法亦在与儒家文化的互动相融中成长进步,两者在诸多方面存在耦合。鉴于经济法研究的本土性和文化的延续性,我们还得出经济法的移植应当慎行和我国应当创建具有东方文化背景经济法等两点启示。
关键词:儒家文化;中国经济法;文化土壤;互动融合;启示
中图分类号:D922.29/B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 - 723X(2010)04 - 0041 - 09
近期以来,法律文化学的研究日渐深入。人们从文化的角度考察法律现象使法学的视野进一步开阔,法律的解读方式也逐渐脱离单一而走向多元。法律作为一种文化现象,不仅可以作为解决纠纷的手段和技术,而且也可以作为体现价值和目的的一种文化符号。这种解释并非只是阐发法律制度的意义,更是揭示了法律和其他社会文化现象的关联性和活动关系。我国经济法虽然也是一种泊来品,但作为一个能够在中国生根并繁荣的一种法律现象,必然与中国独特的文化背景相融合,其产生与发展受着中国历史文化的影响与接纳,体现出“中国化”的特殊规律。伴随着人们对经济法现代化道路的探索,发现经济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特定和有限空间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呈现出差异性、地域性和民族性,我们在重视经济法研究的全球化或国际化的同时,更应该突出本土性或民族性研究,并且,构建有中华民族特色经济法的呼声日益高涨。儒家文化诞生在我国,几千年来,经历无数坎坷和变革后,儒家思想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各个层面起到主导和支配作用,奠定了中华民族精神的基调。马克思也曾指出:“人们创造自己的历史,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创造,并不是他们在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的创造。”为此,本文以儒家文化作为切人点和主要视域来解读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发展与未来,不仅可以揭示中国经济法的中国文化底蕴,亦可为探索经济法的民族性开辟另一条路径。
一、思想精华:儒家文化内涵丰富且影响深远
儒家思想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全方位地影响了中华民族精神的形成与定位,即使今天我们也能深刻感受到儒家思想的气息,以致达到所用非所知的程度。经过了先秦儒学的创立期,汉至唐代儒学的扩展期,宋至清代儒学的重建与再扩展期,清末鸦片战争以降直至今天儒学的蛰伏期,儒家思想可谓博大精深,但其基本精神大体可以概括为“仁、义、群、和、中”五个方面,五种精神相互支撑,相辅相成。
l、“仁”,浓厚的人文精神
“仁者,义之本也,顺之体也,得之者尊”(《礼记·礼运》)。作为人的内在的道德自觉,“仁”不仅凸显了道德自主性,还是“天、地、人、物、我”之间的生命的通感,是“天下一家,中国一人”的价值理想。这种价值理想一方面强调维护人的尊严,认为人的生命是一种自然现象,是有实体的,且在天地间有着重要的地位。所以,一般儒家都主张“保生命”。另一方面,探讨人生的价值和实现理想的基本原则,即以“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论语·雍也》)、“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颜渊》)等忠恕之道和以“仁义治天下”“礼之用、和为贵”、“四海之内皆兄弟”等礼仪仁爱原则作为处世之方。“仁”是中华人文精神的内核,具有普适性的世界伦理价值。“仁者爱人”,儒家思想蕴藏着浓厚的人文精神,清楚地显示了其人本主义的实质,同时也规定了儒学的“人道”发展方向。
2、“义”,突出的公正性诉求
“义”,“义者宜也”(《中庸》),即应当、正当、合乎道义;“利”,即利益、功效,包括公利和私利。在义和利关系上,儒家学说提供了一种以义驭利的义利观,这是儒学中影响深远的一个重要思想。在“义”和“利”的关系问题上,儒家首先突出强调以“义”驭“利”。孔子把“义”视为善与美的标准,他认为:“君子有勇而无义为乱”,“小人有勇而无义为盗”(《论语·阳货》)。这就为获利的目的和手段划清了是与非的界限,即谋利不能违背善意与道德去损害社会和他人的利益。其次,提倡义利相互统一。在孔子那里,“义”作为内在的规范,需依“利”而存;“利”作为外在的实体,需依“义”而行,孔子的义利观中已经包含了义利并存,相互作用的辩证关系。
3、“群”,高明的生存价值观
儒家文化一直崇尚群体价值,注重维护整体的秩序与安全。在孔子眼里,群体生活不仅是人类社会的既定事实,而且是个体人生的客观需要,孔子日“鸟兽不可与同群,吾非斯人之徒而谁与?”(《论语·微子》),意即要与天下人同群,离群索居则与鸟兽无异。孟子云:“王。何必日利?亦有仁义而已矣。王日何以利吾国?大夫日何以利吾家?士庶人日何以利吾身?上下交征利,而国危矣,未有仁而谴其亲者也,未有义而后其君者也。王亦日仁义而已矣,何必日利?”(《梁惠王上》)。孟子言仁与义虽然带有君王获利的策略考虑,但也反映他在利的问题上的群己观。个体只有着眼于仁义,保证国家整体的大利,则自我的应得的利益自然会得到。如果各个等级各为其利,贪得无厌地争夺,“上下交征利”,结果不仅国危,而且个体应有的利益也得不到。孔、孟都强调群与己之间的相互增益和一损两败,在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关系问题上,鉴于个人是在整体和谐与秩序的前提下得以生存与发展,强调社会利益高于个人利益,认为人生的最大价值,就在于“以天下为务”,为社会谋福利,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
4、“和”,和谐的理想境界
《说文解字》释为二义:一日“相应也”,即唱和之和;一日“调也”,即多种不同的事物、成分、因素,按照一定的规则和关系和谐地组合在一起。它倡导事物之间的和谐,包含着自然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以及民族的和谐等四层意思,把人与自然、人与人、主体与客体看成是和谐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