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及其对策
权取代地域管辖权的目的是保护其先进技术输出国的利益。发展中国家如果没有相应的对策,放弃地域管辖权就会失去大量的税收收入。
(4)坚持财政收入原则。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也必须遵循财政收入原则,要与国家的整体税收制度相协调、相配合,保证国家开支的需要。就电子商务而言,财政收入原则有两重要求:第一是通过对电子商务的征税与其他产业的征税共同构成的税收收入能充分满足一定时期的公共支出的需要;第二是对电子商务征税要有弹性,要使税收弹性大于或等于1,从而保证财政收入能与日益增长的国民收入同步增长。
2.采取有效措施对实行网络贸易的企业加强监管
(1)建立备案制度。即责令所有开展网上经营业务的单位将与上网有关的电子信息上报当地税务机关,便于税务机关控制与管理。
(2)建立登记与单独核算制度。即要求上网企业将通过网络提供的服务、劳务及产品的销售等业务,单独记帐核算,并将上网的资料报送税务机关备案,便于税务机关控制与管理。
(3)对商务性外汇汇出实行代扣税制度。目前电子商务的发展往往有利于发达国家,而不利于发展中国家。为维护国家利益,可考虑对境内居民(自然人)汇出外汇实行外汇用途申报制度,其中属商务性的,可由汇出邮局或银行代扣一定比例的税款,从而提高境内居民消费境外商品或劳务的成本,以遏制外国产品可能对国内市场造成的冲击。
(4)加强与有关部门、组织或行业的协调配套运作。要联合财政、金融、工商、海关、外汇、银行、外贸、公安等部门,共同研究电子商务运作规则及应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解决方案,并通过纵横交错的管理信息网络,实现电子商务信息共享。
3.积极参与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制度。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对新兴的网络贸易已显得力不从心,我国应对由于电子商务的出现而产生的税收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税法条款的修订、补充和完善,对网上交易暴露出来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税目、税率等问题适时进行调整。对电子商务环境下出现的国际税收问题,应当通过对一些传统的税收概念重新修订和解释使其明确化,并使之能够适应电子商务环境,如对“常设机构”概念的重新定义等。
4.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由于电子商务是以一种无形的方式在一个虚拟的市场中进行交易的活动,其无纸化操作的快捷性,交易参与者的流动性,使税收征管中税务部门与纳税人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尤显突出,使得电子商务中的税收征管出现了许多“盲点”和漏洞。要提高现有征管效率,关键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一是加强税务机关自身网络建设,尽早实现与国际互联网全面联网和在网上与银行、海关、网上商业用户的连结,实现真正的网上监控与稽查。二是积极推行电子商务税收登记制度,纳税人在办理了上网交易手续之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收登记,取得一个专门的税务登记号,由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有关上网交易事项进行严格审核。三是从支付体系人手解决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出现的高流动性和隐匿性,可以考虑把电子商务中的支付体系作为监控、追踪和稽查的重要环节。
5.培养面向“网络时代”的税收专业人才。人类社会的每次飞跃,高素质的人才都起着决定性作用。在“网络经济”时代,税收事业的发展同样离不开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电子商务与税收征管,偷逃与堵漏,避税与反避税,归根结底都是技术与人才的竞争。并且,电子商务本身是一门最前沿的学问,围绕电子商务的各种相关知识也在不断发展,而目前我国税务部门大多缺乏网络技术人才,缺乏必需的电子商务知识。因此,要顺应时代潮流,大力培养既懂税收业务知识又懂电子网络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使税收监控走在电子商务的前面。
6.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协调。电子商务的全球化引发了许多国际税收问题,它的开放性、无国界性使得一个国家的税务当局很难全面掌握跨国交易的情况,为此,各国税务机关只有在互惠互利的原则下密切配合,相互合作,包括国际情报交换、协调税基与税率、协助征管等,才能全面、准确地了解纳税人的交易信息,为税收征管和稽查提供详实、有力的证据。
【参考文献】
[1] 梁春晓.电子商务基本理论[M].北京:改革出版社,1999.
[2] 余恩杰.网络公司如何纳税[J].涉外税务,1999,(10):
[3] 姚立新.新世纪商务——电子商务的知识、发展与运作[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9.
[4] 李昌河.电子商务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税收收入分配的冲击[J].税收译丛,2000,(2):
[5] “电子商务研究”课题组电子商务衍生的税收问题及其对策建议[J].财政与税务,200.
[6] 瞿群臻.关于我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探讨[J].财政与税务,2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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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坚持财政收入原则。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也必须遵循财政收入原则,要与国家的整体税收制度相协调、相配合,保证国家开支的需要。就电子商务而言,财政收入原则有两重要求:第一是通过对电子商务的征税与其他产业的征税共同构成的税收收入能充分满足一定时期的公共支出的需要;第二是对电子商务征税要有弹性,要使税收弹性大于或等于1,从而保证财政收入能与日益增长的国民收入同步增长。
2.采取有效措施对实行网络贸易的企业加强监管
(1)建立备案制度。即责令所有开展网上经营业务的单位将与上网有关的电子信息上报当地税务机关,便于税务机关控制与管理。
(2)建立登记与单独核算制度。即要求上网企业将通过网络提供的服务、劳务及产品的销售等业务,单独记帐核算,并将上网的资料报送税务机关备案,便于税务机关控制与管理。
(3)对商务性外汇汇出实行代扣税制度。目前电子商务的发展往往有利于发达国家,而不利于发展中国家。为维护国家利益,可考虑对境内居民(自然人)汇出外汇实行外汇用途申报制度,其中属商务性的,可由汇出邮局或银行代扣一定比例的税款,从而提高境内居民消费境外商品或劳务的成本,以遏制外国产品可能对国内市场造成的冲击。
(4)加强与有关部门、组织或行业的协调配套运作。要联合财政、金融、工商、海关、外汇、银行、外贸、公安等部门,共同研究电子商务运作规则及应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解决方案,并通过纵横交错的管理信息网络,实现电子商务信息共享。
3.积极参与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制度。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对新兴的网络贸易已显得力不从心,我国应对由于电子商务的出现而产生的税收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税法条款的修订、补充和完善,对网上交易暴露出来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税目、税率等问题适时进行调整。对电子商务环境下出现的国际税收问题,应当通过对一些传统的税收概念重新修订和解释使其明确化,并使之能够适应电子商务环境,如对“常设机构”概念的重新定义等。
4.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由于电子商务是以一种无形的方式在一个虚拟的市场中进行交易的活动,其无纸化操作的快捷性,交易参与者的流动性,使税收征管中税务部门与纳税人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尤显突出,使得电子商务中的税收征管出现了许多“盲点”和漏洞。要提高现有征管效率,关键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一是加强税务机关自身网络建设,尽早实现与国际互联网全面联网和在网上与银行、海关、网上商业用户的连结,实现真正的网上监控与稽查。二是积极推行电子商务税收登记制度,纳税人在办理了上网交易手续之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收登记,取得一个专门的税务登记号,由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有关上网交易事项进行严格审核。三是从支付体系人手解决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出现的高流动性和隐匿性,可以考虑把电子商务中的支付体系作为监控、追踪和稽查的重要环节。
5.培养面向“网络时代”的税收专业人才。人类社会的每次飞跃,高素质的人才都起着决定性作用。在“网络经济”时代,税收事业的发展同样离不开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电子商务与税收征管,偷逃与堵漏,避税与反避税,归根结底都是技术与人才的竞争。并且,电子商务本身是一门最前沿的学问,围绕电子商务的各种相关知识也在不断发展,而目前我国税务部门大多缺乏网络技术人才,缺乏必需的电子商务知识。因此,要顺应时代潮流,大力培养既懂税收业务知识又懂电子网络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使税收监控走在电子商务的前面。
6.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协调。电子商务的全球化引发了许多国际税收问题,它的开放性、无国界性使得一个国家的税务当局很难全面掌握跨国交易的情况,为此,各国税务机关只有在互惠互利的原则下密切配合,相互合作,包括国际情报交换、协调税基与税率、协助征管等,才能全面、准确地了解纳税人的交易信息,为税收征管和稽查提供详实、有力的证据。
【参考文献】
[1] 梁春晓.电子商务基本理论[M].北京:改革出版社,1999.
[2] 余恩杰.网络公司如何纳税[J].涉外税务,1999,(10):
[3] 姚立新.新世纪商务——电子商务的知识、发展与运作[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9.
[4] 李昌河.电子商务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税收收入分配的冲击[J].税收译丛,2000,(2):
[5] “电子商务研究”课题组电子商务衍生的税收问题及其对策建议[J].财政与税务,200.
[6] 瞿群臻.关于我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探讨[J].财政与税务,20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