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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大政策项目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求,使得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真正成为童大政策和建设项目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和“必要环节”。
  
  2.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体宜为“第三方”
  
  从学理上分析,不难得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体不宜是制定重大决策的部门和承办重大建设项目的单位,而应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第三方。同一个部门既负责重大政策决策的出台又负责评估和判定这一政策是否会影响社会稳定,或是同一个单位既负责承办建设项目又负责评估和判定这一建设项目是否会影响社会稳定,可以预期的是,最后风险评估的结果往往是肯定而非否定的。这样的风险评估就成了“做形式”、“走程序”,甚至出现控制论中所说的“正反馈”,即评估方输出的反馈信息进一步强化了决策方的指令信息,决策方和评估方同方向地施力,导致无法提前预知,甚至有可能强化政策决策和建设项目所带来的重大社会稳定风险。鉴于许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都受到“政事不分”的质疑和要求“管办分离”的压力的教训,现在试点和推进重大政策决策和建设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时,就应强调并坚持进行风险评估的主体的独立性和超脱性,从一开始就贯彻“管办分离”,避免制造新的“政事不分”、日后再增加“管办分离”的麻烦,
  
  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不能照搬企业风险管理评估的方法
  
  诚然,我们可以借鉴企业进行风险评估的一系列方法,因为目前企业的风险评估方法相对成熟,经验也相对丰富.然而,企业都是以利润最大化为其宗旨,它们的风险评估考虑的主要是自身经济利益方面的损失和不确定性:即使涉及到非经济利益的风险,其目的也往往是担心由此失去了以往的“客户”。而公共政策的风险评估主要是考虑社会稳定和民众拥护方面的风险,或是担忧侵犯了民众的利益而失去民心和政府的公信力。由于进行风险评估的目的不同,所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不可完全照搬企业风险管理评估方法。值得指出的是:我们应当认真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和健全法治国家所采取的一系列方法,包括舆情民意调查、听证会、相关利益群体协商、充分利用各类媒体特别是互联网作为载体等:
  
  4.应加强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体和决策主体的问责
  
  为了保证重大政策决策和建设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不走过场”,必须重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领域的问责制、这种问责应当建立在明确决策与评估的职责划分的基础上。凡是风险评估没有发现问题,待重大政策决策和建设项目执行以后导致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和严重社会不稳定的,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体及其责任人应当被追究责任;凡是风险评估发现并如实提出了问题,却未被决策者所重视仍然付诸实施而导致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和严重社会不稳定的,则应加大力度追究决策者的责任,并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重大政策项目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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