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银行信贷管理的比较与启示
国银行业呆账准备金制度已刻不容缓。首先,可适当提高普通呆账准备金水平。可以规定按银行年末贷款总余额1%―3%的范围实行差额提取,在浮动范围内,由各银行根据经济发展、贷款总量、构成、构成以及预计损失情况等,自主决定提多提少。其次,在提取普通准备金的基础上。分类提取专项呆账准备金。人民银行应要求各银行在统一的分类指导原则下,按照五级分类结果,对各类不良贷款提取适度水平的专项呆账准备金。在尚未获取经验数据的初期,可参照国际标准,对次级、可疑和损失类贷款分别计提25%、50%和100%的呆账准备。第三,放宽呆账核销条件,简化呆账核销程序,逐步建立呆账准备自主使用机制。建议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协商制定“银行业贷款呆账核销办法”,将呆账认定核销权力还给银行,同时对已核销呆账的管理作出严格规定,对股份制银行贷款核销则可由其信贷部门或风险管理部门提出,内审部门审核认定,董事会批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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