厉以宁 :投资基金法的定位
来源:中证网
目前社会上对投资基金的性质有不同的认识,对投资基金立法的意义也有不同的看法。有些人认为,投资基金只不过是一种集资方式,即从老百姓手中集中资金,而集资者则把这笔钱拿去炒股票、搞投机。毫无疑问,这是对投资基金的一种误解。
投资基金有不同的功能:对投资者而言,它是一种投资工具,通过向基金投资可以使自己的资本获得较高收益;对基金管理人而言,它是一种产品,即基金管理公司根据自身业务的发展需要推出的一种投资品种;对基金托管人而言,它是受托管理的一种基金财产;对证券市场而言,投资基金是一种机构投资者,有更多的机构投资者进入证券市场,有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成长;对监管者而言,它是一种投资组织机构,它的行为必须规范化,信息披露必须及时、准确;对国家而言,它是一种集合投资方式,是启动民间投资,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产业升级,进而推动经济发展的一种新的投资方式。总之,投资基金从投资者手中募集资金,通过基金组织的内在运作机制,找到好的投资项目,把资金投出去,从而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回报投资者,而在客观上,对证券市场的成熟和理性化,对国民经济的发展都是有利的。
从法律地位上看,投资基金是一种投资组织形式。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国家对企业组织形式的划分标准进行了改革,将过去按所有制形式和行业划分标准,改为按投资方式和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形式来划分,从而使企业形式分为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基金是一种新的投资组织形式。它与公司的相同之处在于:都从投资者那里募集资金,用募集的资金进行投资,投资要求高收益,投资收益在作必要的扣除后要回报给投资者,投资者要对基金经营债务承担责任,基金的投资对象可以多种多样。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投资基金本身是一种集合投资方式,但它本身不成为法人,它只通过基金契约或章程明确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投资经营人员完全专业化,从而投资成本较低而收益率较高。因此投资基金是现代市场经济中一种先进的投资组织形式。由于它的运行更为专业,所以由专门的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设立和运作。
既然基金与公司有相似之处,那么是否可以使基金按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和运作呢?回答是否定的。基金本身不是企业或公司,所以基金本身不适用公司法。即使是公司型基金,也与公司法的许多规定有矛盾。所以对投资基金的法律规范应另行规定,有必要专门制定投资基金法。
关于投资基金法的性质,也应当从市场主体立法的角度来理解。公司是一种投资组织形式,公司法对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只规定它们如何设立、登记,内部机构如何建立、运作,以及如何解散、清算等,而对于公司从事何种投资,是工业、农业,还是贸易、运输,则根本不涉及。按照这样的思路,投资基金也可以只就基金的资金募集、管理和投资运作以及组织形式,如开放式、封闭式,公司型、契约型和有限合伙型、对投资者的利益保护等内容进行规范,而不涉及它的投资对象是证券,还是产业、高风险项目或者其他领域。如果按照这种思路立法,投资基金法就是与公司法一样的市场主体立法。它只需对基金本身的内容作出规定,而对不同投资对象基金的具体内容则由依据本法制定的细则去规定。这样,投资基金法就成为我国市场主体立法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厉以宁)
《厉以宁 :投资基金法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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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社会上对投资基金的性质有不同的认识,对投资基金立法的意义也有不同的看法。有些人认为,投资基金只不过是一种集资方式,即从老百姓手中集中资金,而集资者则把这笔钱拿去炒股票、搞投机。毫无疑问,这是对投资基金的一种误解。
投资基金有不同的功能:对投资者而言,它是一种投资工具,通过向基金投资可以使自己的资本获得较高收益;对基金管理人而言,它是一种产品,即基金管理公司根据自身业务的发展需要推出的一种投资品种;对基金托管人而言,它是受托管理的一种基金财产;对证券市场而言,投资基金是一种机构投资者,有更多的机构投资者进入证券市场,有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成长;对监管者而言,它是一种投资组织机构,它的行为必须规范化,信息披露必须及时、准确;对国家而言,它是一种集合投资方式,是启动民间投资,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产业升级,进而推动经济发展的一种新的投资方式。总之,投资基金从投资者手中募集资金,通过基金组织的内在运作机制,找到好的投资项目,把资金投出去,从而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回报投资者,而在客观上,对证券市场的成熟和理性化,对国民经济的发展都是有利的。
从法律地位上看,投资基金是一种投资组织形式。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国家对企业组织形式的划分标准进行了改革,将过去按所有制形式和行业划分标准,改为按投资方式和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形式来划分,从而使企业形式分为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基金是一种新的投资组织形式。它与公司的相同之处在于:都从投资者那里募集资金,用募集的资金进行投资,投资要求高收益,投资收益在作必要的扣除后要回报给投资者,投资者要对基金经营债务承担责任,基金的投资对象可以多种多样。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投资基金本身是一种集合投资方式,但它本身不成为法人,它只通过基金契约或章程明确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投资经营人员完全专业化,从而投资成本较低而收益率较高。因此投资基金是现代市场经济中一种先进的投资组织形式。由于它的运行更为专业,所以由专门的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设立和运作。
既然基金与公司有相似之处,那么是否可以使基金按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和运作呢?回答是否定的。基金本身不是企业或公司,所以基金本身不适用公司法。即使是公司型基金,也与公司法的许多规定有矛盾。所以对投资基金的法律规范应另行规定,有必要专门制定投资基金法。
关于投资基金法的性质,也应当从市场主体立法的角度来理解。公司是一种投资组织形式,公司法对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只规定它们如何设立、登记,内部机构如何建立、运作,以及如何解散、清算等,而对于公司从事何种投资,是工业、农业,还是贸易、运输,则根本不涉及。按照这样的思路,投资基金也可以只就基金的资金募集、管理和投资运作以及组织形式,如开放式、封闭式,公司型、契约型和有限合伙型、对投资者的利益保护等内容进行规范,而不涉及它的投资对象是证券,还是产业、高风险项目或者其他领域。如果按照这种思路立法,投资基金法就是与公司法一样的市场主体立法。它只需对基金本身的内容作出规定,而对不同投资对象基金的具体内容则由依据本法制定的细则去规定。这样,投资基金法就成为我国市场主体立法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厉以宁)
《厉以宁 :投资基金法的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