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城市社会建设的组织结构亟待改革创新
和修正;所谓参与过程是指科教文卫体、劳动与社会保障等政策的实施要有各利益群体和个人参与政策的讨论和政策的制定,并参与政策的实施,这些参与者或者在实施综合科学决策的过程中获得一部分利益,或者在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失去一部分利益。管委会实施综合科学决策,就是要在对各种利益群体冲突目标的协调中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总目标。
2.统筹协调的职能
根据社会业务的内容对相关的职能部门进行分类,这对解决职责同构、职能交叉有积极的作用。但是,社会是一个复杂的有机体,社会有机体始终处于发展变化之中。因此,管委会必须强化统筹协调的职能:一是统筹协调社会事业发展规划;二是统筹协调社会事业投资项目:三是统筹协调各职能部门的关系;四是统筹协调政府部门与社会的法律论文 关系。
3.服务管理职能
管委会作为既具公益性又具行政性的类行政组织,首先要为大城市建设“好政府、强社会”做好服务工作,如大城市社会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咨询服务:学有优教、劳有应得、病有良医、老有赡养等咨询服务工作。同时,加强对社会事业投资项目管理,加强对文化产业、体育产业及其市场化运作的管理,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分类指导与监督管理,特别对于政府购买服务的组织,应做好由社区居民、服务对象、业内专家和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服务评估,评估结果必须作为下一年度签定项目合同最重要的依据。
4.引导培育职能
第一,引导社会自强,建设“强社会”。首先,改进大城市民间组织管理体制,激发社会组织发展活力。针对大城市社会组织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实行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可以根据社会组织的服务类型,如卫生、教育、科研、慈善、社区、文化、福利等制定不同的税收政策,鼓励从事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发展。其次,充分发挥社团、行业组织、社会中介组织等各类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管委会的组织架构要求政府向社会放权,社会多方力量参与到社会事务管理中来,承担部分以往由政府包揽的职责,协助政府进行社会管理。
第二,培育和发展社区民间组织。首先,管委会要引导政府逐步放权,变社区民间组织“官办”为“民办”。政府要顺应时代要求,转变职能,消除社区管理和服务中普遍存在的行政权力越位、社区居委会职能错位和社区民间组织缺位的现象,褪去社区民间组织的官办色彩,回归其民间自治性和相对独立性。其次,要改革社区民间组织管理体制。针对在社区活动的民间组织,明确其业务主管单位,降低登记门槛,简化登记手续,推动社区民间组织的发展。可尝试在城区成立“社区民间组织服务中心”,解决登记注册、业务管理、挂靠管理等问题。大城市社会建设“矩阵结构”的创新
大城市社会建设“矩阵结构”,有以下方面的创新:
1.组织类型创新
以“类行政组织”的方式构建了大城市社会建设委员会。该委员会不是一般的政府机构,也不是一般的非政府组织,而是在政府主导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政府与社会代表参与法人治理的类组织,更确切地说,是“类行政组织”。这也是借鉴新加坡法定机构的制度设计经验而提出来的。“类行政组织”对于解决当前中国较为普遍存在的“中介机构”腐败问题,增大中国非政府组织的能量,推进大城市的社会建设与管理,是较好的政府与社会相结合的制度安排。
2.组织管理对象创新
社会建设与管理覆盖“全社会”,社会事业部分是其中的核心:社会事业主要是政府投资、管理,但对整个“社会”,政府无法全部承担,所以,必须由社会组织共同参与。前些年,北京成立了社会建设委员‘会:上海在根据国务院大部制改革要求设置委办局时撤消了原社会服务局,最近又成立了全市性的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无论是北京还是上海,机构设置都是政府试图覆盖“全社会”的建设与管理。但是,在全球化、市场化、信息网络化背景下,政府又不可能实现覆盖“全社会”的目标。因此,大城市的社会建设与管理机构,要整合政府部门、社会与市场资源,从而使政府从传统的局限于“社会事业”的建设和管理,切实转变为对“全社会”的建设与管理。
3.组织职能创新
除社会事业外,根据社会建设与管理所涉及的内容,以任务(业务)需要分类,并明确相关职能局,可以解决政府部门之间职责同构、职能交叉问题。根据社会业务把那些具有联系而被部门分割的职能合并,有助于解决政府部门职能交叉问题,明确相关职能局在“全社会”建设与管理中的地位与角色。同时,通过电子政务平台的建设,对于疏理、规范条块关系,实现从“每一个职能部门要管所有的事情”向“只负责特定事情”转变,完成条块整合,具有积极作用。
4.组织决策的创新
新的社会建设的组织结构,其组织决篥做到了五个统一:对大城市的社会建设统一决策、统一规划;对大城市的社会事业项目政府引导、多元投资、规范管理;对大城市的社会信息、社会活动、社会组织统一管理;对大城市的社会保障统一政策;对大城市的社会秩序、社会安全统一预警、监控和管理。
5.组织运行的创新
大城市社会建设委员会作为一种“类行政组织”,它的运行不同于一般的行业协会、研究会,也不同于中国各大城市政府为解决条块矛盾而采取的松散的“联席会议”,而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形成一整套比较完整的运行管理体制和机制的“类组织”。该组织对“全社会”建设和管理的运作模式是:在运行过程中,逐渐形成行政调控机制和社会自治机制结合、行政功能与自治功能互补、行政资源与社会资源整合、政府力量与社会力量互动的社会治理模式。
注释:
①若以600万以上的人口作为大城市的标准,那么根据2008年《国家统计年鉴》,中国有6个城市的人口在1000万以上:有3个城市的人口在900万以上;有6个城市的人口在800万以上:有9个城市的人口在700万以上;有19个城市的人口在600万以上。
《大城市社会建设的组织结构亟待改革创新(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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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统筹协调的职能
根据社会业务的内容对相关的职能部门进行分类,这对解决职责同构、职能交叉有积极的作用。但是,社会是一个复杂的有机体,社会有机体始终处于发展变化之中。因此,管委会必须强化统筹协调的职能:一是统筹协调社会事业发展规划;二是统筹协调社会事业投资项目:三是统筹协调各职能部门的关系;四是统筹协调政府部门与社会的法律论文 关系。
3.服务管理职能
管委会作为既具公益性又具行政性的类行政组织,首先要为大城市建设“好政府、强社会”做好服务工作,如大城市社会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咨询服务:学有优教、劳有应得、病有良医、老有赡养等咨询服务工作。同时,加强对社会事业投资项目管理,加强对文化产业、体育产业及其市场化运作的管理,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分类指导与监督管理,特别对于政府购买服务的组织,应做好由社区居民、服务对象、业内专家和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服务评估,评估结果必须作为下一年度签定项目合同最重要的依据。
4.引导培育职能
第一,引导社会自强,建设“强社会”。首先,改进大城市民间组织管理体制,激发社会组织发展活力。针对大城市社会组织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实行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可以根据社会组织的服务类型,如卫生、教育、科研、慈善、社区、文化、福利等制定不同的税收政策,鼓励从事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发展。其次,充分发挥社团、行业组织、社会中介组织等各类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管委会的组织架构要求政府向社会放权,社会多方力量参与到社会事务管理中来,承担部分以往由政府包揽的职责,协助政府进行社会管理。
第二,培育和发展社区民间组织。首先,管委会要引导政府逐步放权,变社区民间组织“官办”为“民办”。政府要顺应时代要求,转变职能,消除社区管理和服务中普遍存在的行政权力越位、社区居委会职能错位和社区民间组织缺位的现象,褪去社区民间组织的官办色彩,回归其民间自治性和相对独立性。其次,要改革社区民间组织管理体制。针对在社区活动的民间组织,明确其业务主管单位,降低登记门槛,简化登记手续,推动社区民间组织的发展。可尝试在城区成立“社区民间组织服务中心”,解决登记注册、业务管理、挂靠管理等问题。大城市社会建设“矩阵结构”的创新
大城市社会建设“矩阵结构”,有以下方面的创新:
1.组织类型创新
以“类行政组织”的方式构建了大城市社会建设委员会。该委员会不是一般的政府机构,也不是一般的非政府组织,而是在政府主导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政府与社会代表参与法人治理的类组织,更确切地说,是“类行政组织”。这也是借鉴新加坡法定机构的制度设计经验而提出来的。“类行政组织”对于解决当前中国较为普遍存在的“中介机构”腐败问题,增大中国非政府组织的能量,推进大城市的社会建设与管理,是较好的政府与社会相结合的制度安排。
2.组织管理对象创新
社会建设与管理覆盖“全社会”,社会事业部分是其中的核心:社会事业主要是政府投资、管理,但对整个“社会”,政府无法全部承担,所以,必须由社会组织共同参与。前些年,北京成立了社会建设委员‘会:上海在根据国务院大部制改革要求设置委办局时撤消了原社会服务局,最近又成立了全市性的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无论是北京还是上海,机构设置都是政府试图覆盖“全社会”的建设与管理。但是,在全球化、市场化、信息网络化背景下,政府又不可能实现覆盖“全社会”的目标。因此,大城市的社会建设与管理机构,要整合政府部门、社会与市场资源,从而使政府从传统的局限于“社会事业”的建设和管理,切实转变为对“全社会”的建设与管理。
3.组织职能创新
除社会事业外,根据社会建设与管理所涉及的内容,以任务(业务)需要分类,并明确相关职能局,可以解决政府部门之间职责同构、职能交叉问题。根据社会业务把那些具有联系而被部门分割的职能合并,有助于解决政府部门职能交叉问题,明确相关职能局在“全社会”建设与管理中的地位与角色。同时,通过电子政务平台的建设,对于疏理、规范条块关系,实现从“每一个职能部门要管所有的事情”向“只负责特定事情”转变,完成条块整合,具有积极作用。
4.组织决策的创新
新的社会建设的组织结构,其组织决篥做到了五个统一:对大城市的社会建设统一决策、统一规划;对大城市的社会事业项目政府引导、多元投资、规范管理;对大城市的社会信息、社会活动、社会组织统一管理;对大城市的社会保障统一政策;对大城市的社会秩序、社会安全统一预警、监控和管理。
5.组织运行的创新
大城市社会建设委员会作为一种“类行政组织”,它的运行不同于一般的行业协会、研究会,也不同于中国各大城市政府为解决条块矛盾而采取的松散的“联席会议”,而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形成一整套比较完整的运行管理体制和机制的“类组织”。该组织对“全社会”建设和管理的运作模式是:在运行过程中,逐渐形成行政调控机制和社会自治机制结合、行政功能与自治功能互补、行政资源与社会资源整合、政府力量与社会力量互动的社会治理模式。
注释:
①若以600万以上的人口作为大城市的标准,那么根据2008年《国家统计年鉴》,中国有6个城市的人口在1000万以上:有3个城市的人口在900万以上;有6个城市的人口在800万以上:有9个城市的人口在700万以上;有19个城市的人口在600万以上。
《大城市社会建设的组织结构亟待改革创新(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