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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原则及中国税收调整战略


资企业的两套所得税制。同时向外资企业开征城市建设维护税,以实现公平税负,合理竞争,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应适当降低税率,因为我国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虽然为33%,但由于扣除范围小,扣除标准低,使法定税率大大超过33%的税率水平,限制了规模企业的快速成长和健康发展。
  (2)个人所得税的调整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一直实行分项课税制度,应逐步向综合课税制度转变,还要适当提高起征点和扣除标准,并采用生计费用扣除项目。WTO各成员国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都考虑了个人基本扣除、抚养扣除、特别项目扣除等,目的在于维持本人及赡养人口的基本生活状况。而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只区分所得项目,采用定额和定率两种办法计税,没有依据纳税人的收入状况、赡养人口等基本情况确定合理的扣除标准,造成个人所得税课税的不公平,应加以改革。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应在基本扣除之外,设立特殊扣除,如教育费用扣除、个人住房贷款扣除、残疾扣除等。
    3.财产课税的改革
  我国对财产课税的主要税种,内、外资企业不统一。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而对内资企业征收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对外资企业征收土地使用费,而对内资企业征收土地使用税;外资企业及外国人要缴纳契税,而国有企事业单位免征,只对个人征收。应尽快改变这种局面,统一内、外资企业的财产税。此外,为了体现税收调节贫富差距的公平原则,以防止财富的世代积累,应积极筹备开征遗产与赠与税这一世界性的税种。因为,中国加入WTO后,商品、资本和人力的国际流量加大,来我国定居的居民数量会不断增长,如果我国没有及时开征遗产与赠与税,将会增加国际逃税的机会。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完整的财产登记制度,开征遗产与赠与税还面临很大的困难。所以,应致力于财产登记制度的建立,遗产与赠与税的税制设计上。在遗产与赠与税的技术设置上,如税率水平、征税财产的种类选择、扣除范围等问题,一方面要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另一方面还应考虑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具体实际状况,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遗产与赠与税。
    4.其他课税的改革
  (1)撤销一些税种
  在税种的选择上,应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尽量选择那些征纳税成本低、经济效益高的税种。所以,对现行税制中若干征收难度大、征税成本高、调节功能差的税种,如屠宰税、筵席税、土地增值税应予以取消,并取消抑制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2)开征一些新税种
  ①社会保障税
  加入WTO后,我国将不可避免地出现结构性失业,因此,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尤为迫切。WTO绝大多数的成员国都采用社会保障税的形式作为社会保障资金的主要来源。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费,虽有缴纳人直接受益的性质,但也含有社会统筹意义,在缴纳和使用管理上存在混乱现象。中国加入WTO后,各国经济交往日益频繁,如果我国不以法律的形式开征此税,就容易在职工养老保险等问题上产生许多纠纷,直接影响员工的切身利益,因此,开征社会保障税也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借鉴国际经验和做法,社会保障税应以工资和薪金为课税对象,税负由雇主和雇员共同负担,采取比例税率征收,由社会保障机构统一管理和使用,财政部门负责对资金使用的监督。
  ②环境保护税
  在全球性的环境问题引起广泛关注时,我国目前的环境形势也相当严峻,环境污染将成为近20年内发展的最大制约因素。由于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难以在短期内改变(我国一次能源中煤占70%以上),以煤烟型为主的大气污染仍将加重,我国已成为继欧洲、北美之后的第三大酸雨沉降重点地区之一。目前我国排放的温室气体已跃居世界第二位,承受着巨大的国际压力。我国酸雨发生区占整个国土的30%,频率高达70-80%。此外,我国废水排放总量呈增加趋势。每年排放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达360多亿吨,其中约有73%的工业废水和97%的生活污水未经处理而直接排入江河湖海中,40%的饮用水源受到污染而不能饮用,严重影响流域内正常工农业生产和当代居民生活及旅游业的发展。我国城市垃圾也以每年10%的速度递增,全国已有2/3的城市出现垃圾包围城市现象。
  对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的破坏,也使我们频频遭到报复,仅1998年以来,长江全流域洪涝灾害,渤海大面积赤潮,黄河提前断流,大规模的沙尘暴,无不是对环境和生态的破坏带来的恶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经济发展,反过来日益为所面临的环境问题所制约。
  西方发达国家对环境问题进行了法律规范、行政管制后,又尝试应用环境税收这一经济手段防治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践证明,环境税收是一种公平、高效、低成本的经济手段,因而受到越来越多的西方国家的青睐。OECD国家于90年代进行了绿色税制改革,也就是在税制中增加了保护环境的税种和税收政策。开征了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水污染税、能源税、固体废弃物税,还对一些污染产品如电池、化肥、农药征税。我国也应顺应世界绿色税制改革的潮流,通过合理的税制安排调节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行为,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5.完善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
  加入WTO后,我国的国际贸易往来会更加频繁,对于争取扩大本国商品出口的国家,往往会遭到进口国援引国际规则,借口倾销或补贴课以惩罚性的重税。根据反补贴原则,政府向企业提供资金或税收减让都属于补贴的范围,但WTO反对的是专向性的补贴,出口退税不被视为倾销或补贴而是得到国际承认。所以,我国要用足WTO基本原则中这一允许出口退税的条款,完善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我国现行增值税对出口产品,一般采用“免、抵、退”的出口退税办法,依据特定的出口退税率来计算应退税额。前些年的出口退税率是依据不同产品,分别确定为9%、6%、3%三档退税率。近年来,出于鼓励出口的需要,已把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15%、13%、5%四档,平均约为15%,但仍低于一般产品的法定税率17%。加之,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实际的退税额绝对低于已征税额,这当然不利于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因此,我国要依据WTO的基本规则和国际惯例许可的全额退税原则,尽快过渡到出口产品的零税率制度。
    6.加快费读税的进程,逐步提高我国宏观税负水平
  目前发达国家的税负总水平,即税收总额占GDP的比重一般为30%-40%,西欧和北欧的一些国家更是超过了50%,发展中国家一般为10%-20%。我国2001年税收占GDP的比重首次达到15.5%,这一比例虽不算高,但我国纳税人总体负担却偏重,主要表现在不断膨胀

的税外收费上,应通过费改税逐步解决这个问题,同时提高宏观税负。一是要取消不合理的收费;二是对部分合理的规费和确实需要保留的服务性收费,要统一收费标准,严格管理办法,适当保留,但必须进行清理与规范;三是收费改税,对已具备税收性质,并成为地方财政稳定的收入来源,收支体系比较规范的部分收费,如养路、环保、教育、社会保障等收费要采取逐步实施的办法尽快改为税收形式。
    (二)税收法制的完善
  WTO透明度原则对我国税收法制建设的要求主要体现在:第一,公开性要求。世界贸易组织的许多协议都有贸易透明度条款,要求成员国在全国水平上实行贸易管制规则和管理做法的公开化,在官方出版物上发布或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或者在多边水平上通知世界贸易组织,以便该组织有关缔约方政府和贸易商及时了解和有效监督;第二,统一性的要求。必须保障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在本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第三,公正、合理性要求。必须加强立法,建立一套对税务行政行为的审查和纠正机制,使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在和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时,能得到切实有效的法律救济。我国现行的税收立法在诸多方面还和WTO的透明度原则有一定的差距,我国加入WTO后,实施立法的规范与完善应围绕以下几方面展开:
    1.确定税收法律主义原则
  税收法律主义原则也称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是现代各国税法中的一条重要原则,多在宪法中予以确认。其主要内容为:一是税种法定,即征税必须有法律规定,法律未规定的税不得向人民征收;二是税制要素法定,即每种税的征税要件必须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不得由行政机关自行规定;三是减免税法定,即无法律规定,各级政府、税务机关不得减免税收;四是程序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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