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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倾销与反倾销动态博弈中可信性问题


可置信的,即进口国整体反倾销诉讼给出口厂商增加的成本不足以使出口方放弃选择倾销的企图,如出口厂商在进口国反倾销官司中输了,扣除所有成本后所得利益也比选择“不倾销”给他带来的利益还要大,那么出口方理性的选择当然是采取“倾销”策略。从国外对华反倾销的实践来看,进口国往往在以下几个方面突出其反倾销威胁的可信性:(1)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我国在国外被诉商品被征收的反倾销税额普遍较高,少则百分之几十,多则100%以上,最高的甚至达到过1000%多,如墨西哥对中国鞋类征收的高达1105%的反倾销税创下了反倾销史上的纪录。(2)高额的反倾销诉讼费用。在发达国家反倾销诉讼中,反倾销诉讼费用一般都很高。如美国反倾销案的一次裁决费用一般至少要高达5万美元,正是这种高额的诉讼费用,迫使我国一些中小出口企业不堪重负,宁愿选择不应诉而承受高额的反倾销税。(3)替代国问题。在正常情况下,根据倾销幅度征收反倾销税和交纳诉讼费用都是可以预见的,但是进口国选择替代国的不可预见性和不合理性,为进口国提供了单方面操纵的机会,从而使反倾销威胁成为可以置信的关键所在;(4)其它还包括迫使对方接受义务承担责任、采取自限配额、取消对方享受普惠制待遇等。正是由于一些进口国反倾销策略具有可信的威胁,迫使我国一些产品不得不退出该国市场,如我国在欧盟60%以上的涉案产品因被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不得不退出多年来开拓的市场。
  但是进口国反倾销威胁的可信性并不是不可以改变的,如图3所示。如果出口厂商在面临进口国反倾销威胁时,选择“应诉”,即在法庭上积极为自己抗辩,这样,出口厂商不仅能够驳斥进口国控方一面之词,而且还能影响反倾销税最终裁决的倾销幅度。而不应诉的结果是出口厂商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直至退出该国市场。如图3中不应诉的支付为-5,应诉的支付为3,“谁应诉谁得益”正体现了这种博弈思想。出口厂商的应诉策略,有可能会对进口国反倾销构成威胁,从而改变进口国反倾销威胁的可信性,最终会改变本博弈的路径和博弈的结果。如图中用逆推归纳法可得博弈的结果是出口厂商在第一阶段选择倾销,第二阶段进口国选择不反倾销,双方博弈的结果是各自支付为(5,6)。
  附图
  图3 反倾销——一个不可信的威胁
  综上所述,反倾销并不是发达国家专用的策略性工具。但发达国家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较早地从博弈角度、从倾销与反倾销决策过程中博弈各方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规律中,发现反倾销策略不仅具有防御性特征,其进攻性与对抗性对保护国内市场、促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可能更有效率。在本博弈中,进口国反倾销威胁的可信性可以迫使出口厂商改变策略选择,其结果对任何一方来说都不是最坏的,它实现了一种资源的有效配置(但它不一定就是帕累托最优)。而我国在对外反倾销和应对国外反倾销实践中比较注重具体的对策研究,如在全球对华反倾销400多起案件中,美国、欧盟甚至一些发展中国家对我国出口产品频繁地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之后,我们总是先“自我检讨”:出口速度增长太快给别国带来了压力、出口秩序混乱造成企业压价竞销、出口市场过于集中企业又无力开拓其它市场、出口导向政策不合理、外贸宏观调控政策跟不上,等等。然后针对这些内部的和外部的影响因素,寻找规避和应对国外反倾销的对策方案。但是,倾销与反倾销具有鲜明的博弈特征,其对策问题的研究不能仅仅局限于站在本国立场上找出对付对方的方案,而是要分析在这些决策过程中进出口双方倾销与反倾销策略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规律性;如上述进口国反倾销威胁可信性问题的两个不同结果,说明了进出口双方策略选择并不是倾销与反倾销整个博弈过程中某一个阶段上的应对方案,而是整个博弈过程中策略互相作用的结果,它是由一系列对策构成的一个完整的行动计划。这一点对于政府和企业的决策层很重要,如果我们能从博弈角度理解和运用反倾销策略,并使反倾销威胁具有可以置信的特征,它的攻击性不仅能够遏制住国外对我国相关产业的倾销行为,保护国内相关产业;它的对抗性也可以促使其他国家对我国反倾销行为的收敛。
【参考文献】
  [1] 杨坚:《国际反倾销法律案例与对策》,南开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2] 谢识予:《经济博弈论》,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 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
  [4] Giancarlo  Gandolfo:《国际经济学》,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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