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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市场的加速培育与中国保险业的有效率增长


括:

(一)进一步修订、完善有关保险经营、监管的法律,为保险市场的快速发育和完善奠定法律基础。考虑到世界经济的发展趋势和中国加入WTO对相关市场的影响,当前在中国保险法律建设方面对以下几方面内容应斟酌作出修订:(1)保险业务种类的划分。中国的《保险法》目前把保险业务分为了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严格地讲,这样的法律划分无论对保险的经营还是对保险责任的核定都存在欠科学合理之处,并会带来监管上的困难。按现行法律规定,凡以人的身体、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均属人身保险范畴,其余的为财产保险。但在所谓人身保险范畴内,有对意外事件引发保险事故承担责任的人身意外保险,有对人身疾病予以补偿的医疗保险,这些都是短期的、对意外事件提供保障、非返还性的、具有资源消耗特点的保险;而同时人身保险又包括那些保险期较长、且保险满期须返还、约定的保险事件具意料性、具资源储积性的各类人寿保险。这两类不同的保险对保险公司的责任准备有根本不同的要求,在资产的占用和配置上也须形成不同的管理方法;在国外,也罕有把这两类业务划入同一范畴保险来经营和监管的。按这样的法律划分,会使人身保险经营中出现责任计提不准、资产配置无法形成长远考虑等问题;而对那些原本在国外经营寿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商,如果它们以分公司形式进入中国市场,其业务范围会超过其在国外的经营范围,因此会造成其核算上的困难。为适应市场发育和对外开放的需要,现在有必要考虑从法律上改变保险业务的划分方法,要么是按寿险、非寿险划分,要么是按一般业务和长期业务划分,以使中国的保险业经营更符合国际标准。(2)进一步严格保险公司的偿还能力监管标准。因在保险责任准备计提方面存在着技术上的差距,所以责任计提不足应是目前中国保险业经营存在的一大隐忧。为减少后患,应在法律上按险种具体化保险责任计提要求和标准,并增添监管机构的干预权力,矫正保险人只顾市场份额、不理偿付能力的不良行为,以切实保障广大被保险人的利益。(3)严格保险经营者的专业资格标准,以促进中国保险企业家队伍的培养和形成。现行的保险公司负责人资格要求,强调一般条件较多,强调专业经验不足,这样的法律要求不利于中国保险企业家的培养,也不利于中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应在法律上对保险经营者提出更高的专业经验要求。(4)放宽对保险投资主体的条件限制,允许更多的投资主体进入市场。保险业不同于银行,说到底是一个履行社会互助职能的专业部门,所以不能对其投资主体按对投资于国家经济命脉部门的投资主体采用相同的条件要求,包括应允许那些拥有广泛的客户网络的机构,如银行、投资保险公司等进入市场,以增强这些部门的综合服务功能,实际上这也是更大范围开放的一种需要;同时也应允许一些民营资本进入保险市场,否则,就无法解释为什么让那些具私人资本性质的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保险公司的原因所在。对那些因此可能出现的资产互相占用的问题,通过严格保险监管要求完全可以避免。这方面,国外很多现行的法规都可以借鉴。(5)放宽对保险公司市场性行为的限制,增强中国保险人的竞争能力。中国的保险市场对外开放,不仅仅会带来主体的增加,同时更会导致市场的日益深化。为适应经济发展潮流,监管机构在费率、手续方面,要给各保险公司更大的经营空间,让它们自己去寻找把握经营成本和经营目标间的平衡点;对产品创新、经营技术的创新则应给予积极的支持和鼓励,以促进中国的保险业经营尽快缩小与国际上同业的差距。(6)统一税赋,为各类保险主体的竞争创造公平的竞争条件。现在是外资保险公司的税赋较低,中资保险公司的税赋较重,如外资保险公司所得税为15%,中资保险公司为33%,显而易见,这样的税赋条件不利于增强中资保险公司的竞争力,也不利于各类资本属性的保险公司公平地开展竞争,这应成为大的开放格局之下的国家应考虑调整的问题。

(二)积极培育再保险市场,让再保险在保险经营中充分发挥平衡风险的机制效用,提高国内保险公司的风险处理技术水准。再保险是保险公司分散所承接风险的基本工具,运用得当又可成为保险公司获利的重要渠道。不能恰当有效运用再保险的保险人不能算是健全的保险人,这样的保险人的业务经营也不可能是稳健的保险经营。然而,这些都是以再保险市场的充分发育为条件的。过去二十多年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可以说是跛足前行,再保险发展严重滞后,迄今为止,国内也只有一家再保险公司扮演着全国保险市场风险转移的承接人角色,各保险公司再保险处理高度集中,相互之间不习惯再保险往来,外币业务主要靠国外再保险商提供支持。这样的局面一天不改变,中国的保险人就一天不可能在市场上完全站立起来,就不是发育健全的市场主体。为此,国家应积极促进再保险市场的建立,鼓励向再保险市场的投资,规范保险公司的再保险行为,以保证直接保险业务的稳定发展和保险业的有效率增长。

(三)保险监管机构要向市场培育者、推动者、引导者的角色定位靠拢。保险监管者、保险经营者各有各的社会分工,各有各的市场角色定位,前者只能以法律、政策对后者的经营行为加以规范、引导,却不能越俎代疱。独立的保险监管机构在中国出现的时间并不是很长,现在需积极向市场培育者、推动者、引导者的角色定位靠拢,逐步实现从传统监管方式向现代监管方式、从保险人经营行为与偿付能力并重监管向侧重于偿付能力监管的转变、从依靠自身力量监管到依靠自身力量和借助社会专业力量并举监管的转变,以确保监管到位。

而从保险公司这方面看,要成为有效率的市场主体,首先其本身要建立起有成效的法人治理体制,对各级经营管理者及从业人员要建立起严格的约束机制和富有刺激性的激励机制。其次,要进一步转换经营方式,通过经营方式的根本转变来求得自身的有效率发展。这一方面要求国内的保险公司要积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技术,另一方面要彻底摒弃原有的粗放式管理方式,按承保、成本控制、资本管理三大领域建立效率管理目标及措施,靠行之有效的制度约束来确保有效率产业增长目标的实现。第三,要进一步强化服务功能。这包括提高供给能力、提供方便快捷的多元化保险服务、通过资产经营更大范围地介入经济生活等,提高中国保险业的运营层次,避免在世界经济大潮中被淘汰。

在加速培育中国保险市场的过

程中,能否有效借鉴、利用国外的保险经验、技术、资本,亦会直接影响到中国保险市场化进程的快慢。在这方面,香港除具有保险承载容量大、技术先进、资本充裕等优势外,更具有地缘、文化等方面的优势。因此,香港应责无旁贷地在中国的保险市场发育中贡献应有的力量。一是要充分利用自身风险承载容量充足的有利条件,积极为国内提供再保险服务,争取成为国内再保险的主要承载体和主要渠道。二是借助政府力量的推动和支持,香港要竭力争取在国内投资保险的机会,直接参与国内保险业的发展竞争。三是要发挥自身技术先进、与国际各保险市场联络紧密的有利条件,为国内提供相关的保险专业咨询和人员培训服务。四是可在中国保险业与国际保险业的联系方面扮演中介角色,带动大陆及香港保险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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