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小康社会分配新格局
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第一次明确提出要“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高屋建瓴地勾画出了小康社会分配格局的基本框架,为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指明了具体方向。当前,我们深入学习领会并贯彻落实十六大报告关于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的论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中等收入者(群体)的内涵
(一)中等收入者概念的定性分析
中等收入是指在某个时期里一定地域范围内的全体居民收入的平均水平。达到这一水平或者与此大致相当收入的人群就可以被称为中等收入者(群体),在国外被称为中产阶级。
首先,就收入水平本身而言,不同时期不同地域的收入水平是各不相同的。从纵向看,中等收入水平决定于一定历史时期的经济发展状况,一个地域的不同历史时期的中等收入水平是各不相同的。从横向看,即使是同一时期,不同地区之间的中等收入状况也不同。例如美国中产阶级的收入水平通常是个人年收入为2-3万美元,这远远超过了我国东部发达地区的中等收入水平。
其次,从社会范畴来看,由于达到中等收入水平的人们往往会因为经济利益、生活方式的一致或相似而在政治见解、文化心理、审美情趣、道德意识等方面相互认同,进而形成一个比较稳定的社会阶层——中等收入者(群体)。
因此,中等收入者(群体)只能是一个历史的概念、社会的概念、区域的概念。从某种程度讲,收入水平的中等化只是中等收入者(群体)的量的规定性,而除此之外的人文因素才是中等收入者(群体)的质的规定性。
(二)合理界定我国中等收入者
我国目前按五等分法(即分为高收入、偏高收入、中等收入、偏低收入和低收入五个等次)列入中等收入的家庭占18%,但这样的中等收入户人均收入只有八千到一万元(2001年职工平均工资也只有10870元),是一种低层次状态下的中等收入,显然不能作为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中等收入目标。另一方面,和这种低层次收入状态相适应的是,在教育文化、道德意识、职业技能等方面我们还处于一种需要大力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阶段。如今是否具有较好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管理经验、敬业精神、社会责任心等已成为个人财富增长的重要源泉,成为一个中等收入者必须具备的素质。
所以,我们认为,我国的中等收入者(群体)应当从收入水平、生活质量、个人文化素质以及社会公益活动参与程度等方面来界定。以北京地区为例,从目前的状况来衡量,其中等收入者的收入水平大体应该是个人年收入4万元至8万元,家庭储蓄和其他货币性资产20万元以上,家庭人均居住面积明显高于当地平均水平,家庭恩格尔系数为25%左右(北京市居民平均恩格尔系数为33.8%),家庭成员有旅游健身、观看中高档文艺演出的愿望和经济能力,有较高的文化、技能或谋生能力等等。
二、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的意义
首先,十六大报告第一次明确提出要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这是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为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指明了奋斗方向,为实现第三步战略目标提供了保障,有着极为深远的历史意义。
其次,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利于调动积极因素,激发社会成员旺盛的创造力和劳动热情。
第三,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利于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对北京、上海、广州三个城市的调查发现,人均年收入达到5000美元者,其家庭消费属于随意性可支配类型,这种消费对于经济发展有巨大的影响,而低于5000美元的,其家庭消费是以满足基本需要为主,对经济增长的影响非常小。因此,可以说中等收入群体的消费支撑着未来消费的增长。
第四,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有利于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根据历史的经验,一个合理的社会结构有助于社会的稳定,“中间大、两头小”的社会结构无疑是最优的选择。因为中等收入者既是经济生活的主角,又是先进文化的投入者、消费者和倡导者。所以,中等收入者在一个国家所占比重越大,这个国家的社会就越稳定。
三、我国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的目标
我国要逐步形成一个高收入人群和低收入人群占少数、中等收入者占大多数的两头小、中间大的分配格局,即“橄榄型”结构。虽然大方向和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相同,但我国具有中国特色,即“两头小,不悬殊;中间大,分层次”的新型分配格局。这样,既体现了共同富裕的要求,又有利于社会充满活力。
中等收入者的比重应多大才是合理的?从国外的情况来看,由于各个国家的历史传统、人文特性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尽相同,其中等收入群体所占比重也不大一样,有的高一些,像美国达70%多;有的又低一些,像阿根廷、巴西等拉美国家只有35%左右。 我们认为, 我国到2020年中等收入群体所占比例能达到37%—38%就基本符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了。
四、扩大我国中等收入者(群体)的制度保障
(一)法律保障
首先,要在宪法层次上明确公民个人收入的多样性,承认非劳动收入的正当性,要肯定私人财产的法律地位和不可侵犯性。
其次,要修改和完善民法、刑法、税法、土地法、公司法等若干实体法部门中关于市场主体和财产流转方面与市场经济相违背和不适应的地方,主要是保障和激励公民对财富的占有、交易和创造等。
第三,要对行政和司法等程序法中轻视个体权利,任意扩张国家权力侵害公民权利的现象予以纠正。
(二)经济措施(政策)的保障
首先,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大力发展新兴产业、朝阳产业和优质高效农业。这些行业不仅能吸纳大量人员就业,而且对从业人员要求素质较高,并有能力支付较高报酬,有助于中等收入群体的形成。
其次,要素市场的建立健全。通过规范市场秩序,取消省区之间、城市之间、城乡之间的壁垒,加快建立全国范围的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使广大低收入者和有专业技能的人才能够形成合理、自由、有序地流动,不仅使收入增加,减少贫困人口,而且使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技术市场等要素市场逐步形成一个反馈及时、信息对称的市场价格体系,为要素收入的合理确定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三,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包括:确立以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分配的原则,建立起与现代企业经营模式相适应的薪酬制度体系;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科技人员、高中级技工和熟练工人的收入水平;改革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现行工资制度并建立增长机制;深化事业单位改革,重点是科研、教育、文化、卫生等领域的改革,加快科技和管理要素参与分配机制的形成。
第四,减少低收入群体。减少低收入群体先要继续做好“两个确保”工作、完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继续抓好农村扶贫工作,切实保障城乡低收入者和无收入者生活。在此前提下,一是拓宽普通劳动者就业门路,实施再就业工程,逐步减少城镇低收入群体比重和人数。二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促进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加快贫困人口脱贫进度。三是积极推动城市化进程,使越来越多的农民转入城镇,共享经济发展成果。
第五,税收调控。应当适当提高工薪阶层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对高收入者开征遗产税、
(三)其他方面的配套改革
第一,改革现行的人事和户籍制度。要打破现行的以身份职务等价值评判体系为基础的人事管理制度,建立起人员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的用人体制。取缔户籍制度中对人员流动的限制,形成人才流动的良好环境。第二,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要进一步加大教育投入,普及义务教育,加强职业教育,进一步提高全民素质,努力增加中高级素质劳动者人数。第三,抓好廉政建设。只有廉政高效的政府行为才能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防止收入分 《构筑小康社会分配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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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等收入者(群体)的内涵
(一)中等收入者概念的定性分析
中等收入是指在某个时期里一定地域范围内的全体居民收入的平均水平。达到这一水平或者与此大致相当收入的人群就可以被称为中等收入者(群体),在国外被称为中产阶级。
首先,就收入水平本身而言,不同时期不同地域的收入水平是各不相同的。从纵向看,中等收入水平决定于一定历史时期的经济发展状况,一个地域的不同历史时期的中等收入水平是各不相同的。从横向看,即使是同一时期,不同地区之间的中等收入状况也不同。例如美国中产阶级的收入水平通常是个人年收入为2-3万美元,这远远超过了我国东部发达地区的中等收入水平。
其次,从社会范畴来看,由于达到中等收入水平的人们往往会因为经济利益、生活方式的一致或相似而在政治见解、文化心理、审美情趣、道德意识等方面相互认同,进而形成一个比较稳定的社会阶层——中等收入者(群体)。
因此,中等收入者(群体)只能是一个历史的概念、社会的概念、区域的概念。从某种程度讲,收入水平的中等化只是中等收入者(群体)的量的规定性,而除此之外的人文因素才是中等收入者(群体)的质的规定性。
(二)合理界定我国中等收入者
我国目前按五等分法(即分为高收入、偏高收入、中等收入、偏低收入和低收入五个等次)列入中等收入的家庭占18%,但这样的中等收入户人均收入只有八千到一万元(2001年职工平均工资也只有10870元),是一种低层次状态下的中等收入,显然不能作为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中等收入目标。另一方面,和这种低层次收入状态相适应的是,在教育文化、道德意识、职业技能等方面我们还处于一种需要大力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阶段。如今是否具有较好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管理经验、敬业精神、社会责任心等已成为个人财富增长的重要源泉,成为一个中等收入者必须具备的素质。
所以,我们认为,我国的中等收入者(群体)应当从收入水平、生活质量、个人文化素质以及社会公益活动参与程度等方面来界定。以北京地区为例,从目前的状况来衡量,其中等收入者的收入水平大体应该是个人年收入4万元至8万元,家庭储蓄和其他货币性资产20万元以上,家庭人均居住面积明显高于当地平均水平,家庭恩格尔系数为25%左右(北京市居民平均恩格尔系数为33.8%),家庭成员有旅游健身、观看中高档文艺演出的愿望和经济能力,有较高的文化、技能或谋生能力等等。
二、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的意义
首先,十六大报告第一次明确提出要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这是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为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指明了奋斗方向,为实现第三步战略目标提供了保障,有着极为深远的历史意义。
其次,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利于调动积极因素,激发社会成员旺盛的创造力和劳动热情。
第三,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利于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对北京、上海、广州三个城市的调查发现,人均年收入达到5000美元者,其家庭消费属于随意性可支配类型,这种消费对于经济发展有巨大的影响,而低于5000美元的,其家庭消费是以满足基本需要为主,对经济增长的影响非常小。因此,可以说中等收入群体的消费支撑着未来消费的增长。
第四,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有利于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根据历史的经验,一个合理的社会结构有助于社会的稳定,“中间大、两头小”的社会结构无疑是最优的选择。因为中等收入者既是经济生活的主角,又是先进文化的投入者、消费者和倡导者。所以,中等收入者在一个国家所占比重越大,这个国家的社会就越稳定。
三、我国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的目标
我国要逐步形成一个高收入人群和低收入人群占少数、中等收入者占大多数的两头小、中间大的分配格局,即“橄榄型”结构。虽然大方向和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相同,但我国具有中国特色,即“两头小,不悬殊;中间大,分层次”的新型分配格局。这样,既体现了共同富裕的要求,又有利于社会充满活力。
中等收入者的比重应多大才是合理的?从国外的情况来看,由于各个国家的历史传统、人文特性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尽相同,其中等收入群体所占比重也不大一样,有的高一些,像美国达70%多;有的又低一些,像阿根廷、巴西等拉美国家只有35%左右。 我们认为, 我国到2020年中等收入群体所占比例能达到37%—38%就基本符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了。
四、扩大我国中等收入者(群体)的制度保障
(一)法律保障
首先,要在宪法层次上明确公民个人收入的多样性,承认非劳动收入的正当性,要肯定私人财产的法律地位和不可侵犯性。
其次,要修改和完善民法、刑法、税法、土地法、公司法等若干实体法部门中关于市场主体和财产流转方面与市场经济相违背和不适应的地方,主要是保障和激励公民对财富的占有、交易和创造等。
第三,要对行政和司法等程序法中轻视个体权利,任意扩张国家权力侵害公民权利的现象予以纠正。
(二)经济措施(政策)的保障
首先,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大力发展新兴产业、朝阳产业和优质高效农业。这些行业不仅能吸纳大量人员就业,而且对从业人员要求素质较高,并有能力支付较高报酬,有助于中等收入群体的形成。
其次,要素市场的建立健全。通过规范市场秩序,取消省区之间、城市之间、城乡之间的壁垒,加快建立全国范围的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使广大低收入者和有专业技能的人才能够形成合理、自由、有序地流动,不仅使收入增加,减少贫困人口,而且使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技术市场等要素市场逐步形成一个反馈及时、信息对称的市场价格体系,为要素收入的合理确定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三,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包括:确立以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分配的原则,建立起与现代企业经营模式相适应的薪酬制度体系;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科技人员、高中级技工和熟练工人的收入水平;改革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现行工资制度并建立增长机制;深化事业单位改革,重点是科研、教育、文化、卫生等领域的改革,加快科技和管理要素参与分配机制的形成。
第四,减少低收入群体。减少低收入群体先要继续做好“两个确保”工作、完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继续抓好农村扶贫工作,切实保障城乡低收入者和无收入者生活。在此前提下,一是拓宽普通劳动者就业门路,实施再就业工程,逐步减少城镇低收入群体比重和人数。二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促进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加快贫困人口脱贫进度。三是积极推动城市化进程,使越来越多的农民转入城镇,共享经济发展成果。
第五,税收调控。应当适当提高工薪阶层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对高收入者开征遗产税、
赠予税等税种,加强企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改革,杜绝账外收入。
(三)其他方面的配套改革
第一,改革现行的人事和户籍制度。要打破现行的以身份职务等价值评判体系为基础的人事管理制度,建立起人员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的用人体制。取缔户籍制度中对人员流动的限制,形成人才流动的良好环境。第二,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要进一步加大教育投入,普及义务教育,加强职业教育,进一步提高全民素质,努力增加中高级素质劳动者人数。第三,抓好廉政建设。只有廉政高效的政府行为才能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防止收入分 《构筑小康社会分配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