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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与中国根本法的立法完善


实际、利国利民的改革设想从个人意志、执政党意志及时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理论。邓小平生前对中国1978年宪法的两次修改,1982年宪法的制定,以及对1982年宪法的两次修正,无不反映了这一事实。完全符合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理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而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反映。 
抚今追昔,前29年中国民主法制的曲折历程和后20年中国民主法制的健康发展及国家的繁荣昌盛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出现这样的差异,关键就在于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的有无。正是有了邓小平民主法制建设理论对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宪法修改、制定、修正的正确的指导,才使得符合中国实际的党的方针、政策、理论能及时在中国根本法中予以确立,旧的、阻碍中国发展、脱离中国实际的宪法规定被及时废止,中国的改革开放得以在宪法的保证下稳步发展,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得到逐步完善(注:笔者注:截止1999年3月,中国已有法律343部,行政法规700多部,地方性法规7000多部,规章28000多个。),并为党和国家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奠定了一个良好的民主法制环境,使1999年的世纪之末最终确立依法治国的方略和邓小平理论作为国家指导思想的宪法地位成为了历史的必然。 
*本文选题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校1999年科研重点项目 

《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与中国根本法的立法完善(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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