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存桌面快捷方式 -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凹丫丫旗下网站:四字成语大全 - 故事大全 - 范文大全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 >> 行政管理 >> 邓小平理论 >> 正文

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与中国根本法的立法完善


【关 键 词】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根本法/立法完善/宪法/指导作用 
【 正 文 】 
当新世纪即将来临之际,回顾新中国50年宪法的历史,使我们清醒地看到,中国宪法的产生、修改、完善虽然经历了艰难曲折的道路,遭遇过挫折与失败,希望和幻灭,但由于有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由于中国人民的法治追求符合世界历史的发展潮流,特别是由于有了邓小平集中国几十年法制建设经验精华的民主和法制理论的指导,中国的根本大法——宪法,在本世纪的最后20年,为改革开放和中国的辉煌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提供了最根本的法律保障。 
一、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新中国宪法的历史回顾 
1949年上半年,人民解放战争在全国范围内的彻底胜利已经指日可待。为巩固和发展人民革命的胜利成果,制定一部体现和反映人民意志,确认中国人民经过艰苦卓绝斗争而建立起来的民主制度的根本性法律之事迫在眉睫。但由于战争还未结束,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正式宪法的时机尚不成熟。在这一特殊的历史条件下,中国共产党联合各民主党派,于1949年9月21 日在北京召开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当年9月29日, 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开创了中国宪法新纪元,开始了新中国宪法的历史进程。 
我们之所以将由7章60 条内容构成的《共同纲领》称之为临时宪法,一是因为它的应急性,从时间上看,《共同纲领》产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其重要任务是为了确认人民当家做主的事实,确立新中国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的革命和建设目标;二是因为它产生过程的非正式性,从其产生机关上看,《共同纲领》由代行权力机关权限的统一战线组织政治协商会议通过,这决定了当中国的正式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之后,按照立宪程序产生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将制定正式的宪法,取代作为临时宪法的《共同纲领》。在特定历史时期产生的《共同纲领》从其内容上看,则是以正式宪法的主要内容为其内容的。它以国家的性质,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军事制度以及经济、文化、教育、民族、外交等政策方面的规定为其基本内容。《共同纲领》颁布后,成为新中国建立后一段时间里政治、经济及其他各项建设的基本法律依据,至1952年底,中国先后完成了除台湾省以外的全国统一,完成了土地改革,驱逐了帝国主义的在华势力,进行了镇压反革命运动和民主改革,恢复了国民经济。《共同纲领》在得到了全面贯彻的同时,也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 
1953年1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2 次会议成立了宪法起草委员会,1953年3月23日,在这个委员会的第一次会议上, 毛泽东代表中国共产党提出了宪法草案初稿。后经大行政区、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组织的75个讨论组,计8000多人为时两个月的讨论后,共提出了8000多条修改意见。修改后的宪法草案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于1953年6月14日公布,交全国人民讨论。 在为时两个多月的全民宪法讨论中,有一亿五千多万人参加讨论共提出了一百多万条修改和补充意见。(注:文中所引数据均来自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第 794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9月版。 )宪法起草委员会最后根据各方意见对宪法草案进行了再次修改,并经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两次讨论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1953年9月15日, 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刘少奇代表宪法起草委员会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1953年9月20日,在《共同纲领》颁布5年之后,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经出席会议的代表表决获一致通过。 
邓小平同志虽未亲自领导《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的起草制定,但作为当时的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委员,其所起的作用是不能抹煞的。尤其应当指出的是,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产生程序、并于1953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正式提交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2次会议审议之时,是邓小平就该草案作了说明,在邓小平说明之后,会议经过讨论,一致通过这部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让人民当家做主的选举法。(注:见韩延龙《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史》第194页,中央党校出版社1998 年版。)根据该法产生了第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由第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审议通过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54年宪法是一部符合当时中国国情的成功宪法,这部4章106条的宪法,体现了从三座大山压榨下解放不久的中国各族人民的愿望和意志,其所确立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人民民主原则,中国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社会主义原则,“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法治原则及人民广泛的权利自由(注:笔者注:新中国的宪法,就公民权利自由而言,1954年宪法最为广泛,它规定了现行宪法所没有的居住和迁徙自由。),国家组织的基本结构等项制度,成为新中国宪法、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新中国宪法的基本内容。 
1954年宪法颁布以后,中国的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阶级斗争已不是国内的主要矛盾,全国人民的主要任务转为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当时如修订完善1954年宪法,将这一内容写入宪法,中国将会迎来一个新的辉煌。但由于当时领导层指导思想上的错误,阶级斗争成为1957年之后国家的基本纲领,不要说修订、完善1954年宪法,连1954 年宪法所确立的原则、 制度在1957年之后也在执行中大打折扣,最终发展为“文化大革命”这样严重的政治动乱。1954年宪法被废止,依照宪法选举产生的国家主席被违宪地打倒,手持宪法质问红卫兵的刘少奇主席最终惨死在无法无天的岁月(注:参见《刘少奇一生》,第462页,中央文献出版社1995年10 月版。)。在动乱中篡夺了一部分国家权力的“四人帮”,为了加强他们的地位,在1975年1月17 日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国的第二部宪法——197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部宪法虽然维护和坚持了1954年宪法所确认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但就总体而言,是一部条文简单、内容粗陋、理论错误的宪法,有社会主义之形,无社会主义之实。该宪法只有30个条文,连国务院与全国人大的关系、国务院的性质这些基本问题都未予明确。其理论错误最突出的表现就是用国家根本法的形式肯定了“文化大革命”的理论,并将1954年宪法所确认的“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予以取消,肯定的却是以阶级斗争为纲,“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这些错误的东西。 
这部特殊年代的特殊宪法通过之后根本没有认真实行,许多规定形同虚设,如关于国务院人员由全国人大任免的规定根本就是空文,华国锋从代总理到总理,都是经毛泽东提议,政

治局通过的程序完成的;撤销邓小平的国务院副总理职务,也是中国共产党中央的决定。依照这部宪法,国家没了主席,革命委员会取代了人民政府,检察院这一法律监督机构被取消。 
这部历时5年起草完成的宪法,邓小平同志是彻底的局外人, 同时也是参与制定这部宪法的康生、张春桥等人的迫害对象,加之当时党的指导思想的错误,产生这样一部有严重缺陷的宪法是不足为怪的。 
1976年10月,“四人帮”反革命集团的覆灭使长达10年之久的“文化大革命”得以结束,中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伴随着对“四人帮”反革命集团的清算,本身就存在诸多问题、难以适应新时期发展需要的1975年宪法也走向了终结。1977年8月, 党的十一次代表大会提出了在本世纪内把我国建设成为“四个现代化”的伟大社会主义强国的目标,为适应这一新时期总任务的基本要求,1978年3月5日,五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这部新中国历史上第三部宪法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1975年宪法存在的问题和缺陷,

《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与中国根本法的立法完善》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oyaya.net/fanwen/view/159658.html

★温馨提示:你可以返回到 邓小平理论 也可以利用本站页顶的站内搜索功能查找你想要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