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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政治中的同盟理论:进展与争论


种承诺与那些松散的合作协定不同,一旦签定包含这种承诺的军事协定,国家便正式许诺和他国一起与共同的敌人战斗(注:See  Arnold  Wolfers,"Alliances,"in  David  L.  Sills(ed.),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SocialSciences(New  York:Macmillan,1968),pp.268-269.)。  格伦·施奈德则将同盟明确定义为“为维护成员国的安全或扩大其权势而组成的关于使用(或不使用)武力的正式的国家联合(associations),这种联合针对其他特定国家,不论这些国家是否已被予以明确确认。  (注:Gle   nn  H.  Snyder,"Alliance  Theory:A  Neorealist  First  Cut,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Vol.44,No.1(Spring  1990),p.104.)”
  相比之下,斯蒂芬·沃尔特对同盟的界定要宽松一些,在他看来,“同盟是两个或多个主权国家之间在安全合作方面所作出的正式或非正式的安排。”与前两者不同的是,沃尔特将非正式的安全安排也看作是同盟的一种形式,换言之,缔结正式的条约或协定并不是建立同盟的必要条件。沃尔特在解释他这样定义的原因时说,由于当代许多国家都不愿意与其盟国缔结正式的条约,如将研究局限于正式的同盟将会丧失一大批有价值的研究个案。况且,严格区分正式和非正式的同盟还可能会使人误入歧途。例如,美国和以色列之间并不存在正式的同盟条约,但没有人怀疑它们彼此之间的承诺;而1971年“苏埃友好合作条约”的签定实际上是苏联和埃及紧张关系加剧的标志,而非双方彼此承诺加强关系的证明(注:Walt,The  Origins  of  Alliances,p.12.)。  沃尔特的观点应该说有一定道理,正如罗伯特·奥斯古德(Robert  Osgood  )所言,“同盟的全部实质和意义很少在正式的军事合作协定或条约中表露,就象婚姻的实质很少在婚姻证书中得到表现一样。   (注:RobertOsgood,Alliances  and  American Foreign Policy(  Baltimore:  The  Johns  Hopkins  Press,1968),p.18.)”但问题是,正如没有婚姻证书便无法确定一个人的婚姻状况一样,在没有正式协定的情况下,以什么来衡量一国是否已经结盟了呢?这是同盟定义中的一个难题。为此,格伦·施奈德建议再对同盟进行进一步的分类,以便使同盟定义更加明晰(注:Snyder,"Alliance  Theory:A  Neorealist  First  Cut,"p.105.)。
  尽管存在这样一些分歧,上述几种同盟的定义毕竟还是共同之处居多。这表现在,首先,构成同盟的主体是主权国家,而不是其他各种形式的组织。其次,同盟的核心内容是成员国在安全和军事领域内的合作与承诺,它通常使成员国在特定情况下负有使用或考虑使用武力的义务。这使得同盟有别于那些国家间的经济组织,如欧佩克;也有别于那些国家间的政治组织,如英联邦。再次,同盟通常针对其他某一或某些特定国家,这使得同盟迥然有别于那些普遍性的集体安全组织,如国联和联合国等。这些共识可以使人们对同盟的内涵有一个基本的认识。
      二、传统现实主义的同盟思想
  国际政治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诞生于一次大战刚刚结束之后。在当时反思战争的社会氛围和学界理想主义盛行的环境下,同盟被当作将列强拖入战争的罪魁之一而遭到广泛的指责。但伴随着同盟在二战取得最终胜利过程中所发挥的巨大作用,对同盟的评价又转向积极的方面。战后,在西方国际政治学界居主流地位的现实主义理论对同盟研究十分重视。一些传统现实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如摩根索、沃尔弗斯、李斯卡等都对同盟问题作过专门论述,提出了许多很有价值的思想。
  摩根索在其经典著作《国家间政治》以及《同盟的理论与实践》一文中,对同盟的一般性质进行了考察(注:汉斯·摩根索:《国家间政治》中译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第235  —250  页;Hans  J.  Morgenthau,  "Alliances in Theory and Practice,  "in  Arnold  Wolfers  ed.,Alliance  Policy  in  the  Cold  War(  Baltimore,MD:The  Johns  Hopkins  Press,1959),pp.184-212.

)。他认为,  同盟与势力均衡二者密不可分。一个国家或一个同盟与另一个同盟之间的势力均衡是历史上势力均衡最重要的表现形式。在多国体系中,互相竞争的A国和B国为确保或改善它们相对的权力地位,可作出3  种选择:其一,增加自己的权力;其二,把其他国家的权力添加在自己的权力上;最后,它们可以阻止其他国家的权力添加到对手的权力上。当它们作出第一种选择时,会进行军备竞赛,当它们作出第二和第三种选择时,便执行同盟政策。一国是否采取同盟政策不是一个原则问题,而是权宜之计(expediency)。通过缔结盟约,可以使国家间既存的共同利益以及相应的政策及实施步骤明确化,而同盟能否维系则取决于盟国间的基本利益是否一致。摩根索还根据5种不同的标准对同盟进行了分类,  并援引史实作了相应的说明(注:汉斯·摩根索:前引书,第235—237页。)。后来,另有学者又按同盟的攻守态势和制度化的程度将同盟分为进攻性同盟(或改变现状的同盟)和防御性同盟(或维持现状的同盟),以及制度化的同盟和非制度化的同盟(注:See  Wolfers,"Alliances,"  p.270;and  Osgood,op.cit.p.18,25.)。
  关于同盟的功能和作用,奥斯古德认为一般可以分为4  个并不互相排斥的方面,即对外权力的增加、国家内部的安全、对盟国的约束以及对国家秩序的影响。其中第一项是同盟最基本、最显而易见的功能;第二项功能对小国的重要性有时甚至会超过第一项,因为同盟对其政权的稳定性往往会产生很大影响;第三项功能的突出性仅次于第一项。同盟可用来约束和控制盟国的行动,特别是防止盟国间采取损害彼此利益和安全的行动;维持国际秩序是同盟在最广泛意义上的、同时也是最不容易达到的功能,拿破仑战争后的英俄奥普四国同盟曾发挥过这种功能,这种功能的最终形式便是集体安全(注:See  Osgood,ibid.,pp.21-  22.)。沃尔弗斯则清醒地

《国际政治中的同盟理论:进展与争论(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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