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治与法治结合的科学精神
方略不可忽视德 法结合与民主自由的内在关系。哈贝马斯认为法治国家与民主自由的内在联系源于现代 法律思想自身和实在法不能从一种更高的法中获得自身的合法性(哈贝马斯:“论法治 国家与民主之间的内在联系”,引自“榕树下”网站)。自由、民主、法治是现代文明 的追求,而这皆以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目的,德治的提出就是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尤其是精神方面的发展为目的,人的自由不仅仅表现在不受外部压迫,更表现为人的内 在价值的自由全面的展现。法治与德治的结合既以民主自由为目的,又离不开民主自由 的扶助,“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 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邓小平文选》,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第2卷,第146页)法治与德治的结合只有通过民主程序,才能真正实现善治。德法结 合与民主自由相辅相成,不可或缺。在我国,治国是党领导人民群众实现的,人民群众 既是“治”的客体又是“治”的主体。因此,治国所“以”和“依”的德与法,应当在 充分发扬民主自由的基础上确定,进而取得“治”的有效性。
《德治与法治结合的科学精神(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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