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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识欧盟的“民主赤字”问题?


政治制度中,表现为依赖于政党的选举竞争、议会代表制和公  众对决策的控制等因素。一些学者用它来观察和解决欧盟的民主问题,托马斯·里斯—  凯本即是其中的一位代表。他提出,为了有效防止对民主造成的损害,应当采取三项措  施:“首先,加强从欧洲议会和成员国议会到城市议会参与欧洲事务的能力。政府多层  治理的制度意味着扩大所有治理层次上的议会的作用。……其次,在各政策部门里系统  地加强公民参加欧盟政策准备和贯彻的网络活动。为此,应当把社会利益集团、社会运  动组织和其它的团体包括在这些网络中,并加强它们与诸如欧共体委员会的超国家机构  之间的联系。而且,应当利用工商业者与工会就环境等问题在欧盟层次上展开对话的模  式。最后,加强宣传。成员国的公众应讨论欧盟事务,使跨国家和跨政府专家联合做出  的技术性决定必须得到公众的认可。”(注:Thomas  Risse-Kappen,op.cit.,p.74.)
  与多数主义相对的共识主义,要求各政治派别在决策中达成共识。它的特点是在决策  中采取一致通过或各方相互协商的原则,因此往往不利于新的政策的形成和实施。但是  ,共识主义不会导致对利益重新分配,其政策结果会使各方都能受益,因而可以最大程  度地保护少数派的利益。一些学者认为,欧盟体制不同于民族国家,它缺少整体上的民  众,因而建立民主制度不能以多数主义为基础,而应当采取共识主义的模式。把欧盟体  制界定为“新治理”模式的一些学者就持这种观点。
  所谓新治理模式,即认为欧盟治理不仅是由成员国来引导、而且是包容了所有控制或  管理社会的政治和行政角色的活动;治理的关键职能是控制社会政治风险,而不是重新  分配利益。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民族及其民众之所以构成了民主制度中接受多数主  义原则的条件,是因为多数派和少数派都是同一个民族的组成部分,少数派会接受多数  派的决策而使之具备合法性。而目前欧盟中有十几个分离的民族身份,因此在欧盟层面  上的多数派的决策并不能代表所有国家的公众,因而是不合法的。
  他们还认为,欧盟委员会的委员由成员国政府选择,候选人或团体不会在选举中遭到  淘汰,这一点使欧盟缺少民主基础的问题进一步复杂化。与此同时,政党对赢得成员国  政府比赢得欧盟机构更感兴趣。这一切都决定着在民族国家中发展起来的民主模式不会  轻易地转化到欧盟中去。所以,目前不可能按照传统的民主模式建设欧盟民主,唯一的  方案是采取一种独特的代表制和责任模式。
  对此,斯密特提出了在参与模式方面把欧洲议会的席位分配到职能选区、在决策模式  上把投票的权力分配到三个分离的机构的设想。约瑟夫·威勒建议把整个欧盟的决策进  程展示在互连网上,以便选民了解和监督。赛蒙·希克斯提出,把管理权力委托给不属  于任何党派的独立机构,并要求它们采取符合公共利益的行动,通过媒体监督、议会的  严格审查等措施保障该机构的高效和透明,做到“没有人控制机构,但机构处于控制之  中”。他认为,这种机构采取的政策将会产生最佳结果,使各方都会受益,合法性将因  此得到保障。(注:Simon  Hix,“The&n

bsp; Study  of  the  European  Union  Ⅱ:The`NewGovernance'Agenda  and  Its  Rival”,
Journal  of  European  Public  Policy,5(1),March  1998,p.55.)
  总之,新治理方案认为,解决欧盟“民主赤字”应当注重的是解决问题、奉行共识主  义和决策机构的透明和独立,而不是依赖于竞争、采取多数主义和决策机构由党派选举  产生而受其控制。
  关于欧盟公民的身份,《马约》虽然作了规定,但欧盟公民的状况并不令人满意,加  之一体化的最终目标不够清晰,从而引发了一些问题:在什么样的基础上建设欧盟公民  ?这种公民与成员国公民是一种什么关系?对此,欧美学者就如何界定和塑造欧盟公民也  提出了许多不同的观点。
  有观点认为,欧盟将发展成为一个单一的文化实体,未来共和性质的欧洲民族主义将  通过吸收各民族文化而形成一个单一的大众文化,欧洲公民将会在此基础上形成。还有  观点认为,公民的认同和民主只能在民族的浓厚的历史文化社区中形成,在欧盟层面上  加强欧盟公民的权利不会塑造欧洲公民,只会削弱各国的民主而导致欧盟虚假的合法性  ,因为它增加的是不对民主负责的欧洲法院和欧盟委员会的权力。所以,欧盟的发展应  当限定在目前的阶段上。第三种观点是介于二者之间的所谓“欧盟宪政爱国主义”,由  于尔根·哈贝马斯在1992年提出。他认为,自由民主制度中的所有公民可以在不具有共  同特征的情况下忠于宪法的原则,在欧盟内部存在众多民族特征的情况下,只有非民族  的政治认同概念才具有吸引力而被大家所接受,“宪政爱国主义”就是这种新的公民身  份。(注:参见Rainer  Baub@①ck,“Citizenships  and  National  Identities  inEuropean  Union”,Jurist,on  http:/www.fd.unl.pt.)普林特力斯则更明确地提出,应  当探讨建立在新的共同的政治价值观(而非所设想的共同历史和文化)之上的欧盟特征的  潜力和动力。(注:N.Prentoulis,“On  the  Technology  of  Collective  Identity:Normative  Reconstructions  of  the  Concept 
 of  EU  Citizenship”,European  LawJournal,7(2),2001,pp.196—218.)还有人建议,欧盟公民的地位应当在公民权利和义  务的基础上发展,而不是以传统的民族或种族关系为基础。
  皮特·范·汉姆从后现代主义视角考察了欧盟公民的问题。他说,在传统民主制度中  ,公民身份与民族性联系在一起,公民概念以种族文化为基础,从而形成一个统一的公  共领域。而欧盟后现代主义的特征破坏了传统的公共领域的确定性和统一性,所以应当  重新界定公民身份。新的公民不再与

《如何认识欧盟的“民主赤字”问题?(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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