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识欧盟的“民主赤字”问题?
国家联系在一起,公民概念不应当产生于种族或文 化群体中,而应当在广泛的民主程序中界定。他赞成于尔根·哈贝马斯“宪政爱国主义 ”的公民概念,希望这种新的公民将排除欧盟向着一个欧洲超级国家发展的倾向,从而 避免这种国家带来欧洲民族主义的一切愚昧。(注:Peter van Ham,op.cit.,p.176.)
如何塑造欧盟公民?马丁·斯拉特在1982年虽然没有探讨欧共体层面上的公民,但指出 各国公民对一体化事业的支持,需要精英做出努力并在制度上加以保障。迪米特利斯· 克里斯丘在强调公民对欧盟民主建设的重要性的同时,也强调了制度对保障公民参与的 重要性。他说,使成员国公民感到自己作为欧洲公民而共同生存,“需要把传统上欧盟 决策者与政策接受者的角色颠倒过来。然而只有在跨国家的公共领域出现之后,才能做 到这一点,从而尽可能地留出民主参与的空间。”(注:Dimitris N.Chryssochoou,op. cit.,p.538.)
赛蒙·希克斯对如何塑造欧盟公民提出了具体的方法。他认为,选举中的竞争在重新 界定和塑造欧盟公民过程中具有重大的作用。通过对民主进程的参与,相互竞争的观点 得以合法地表达和对抗,多数派取得的成功会被各方所接受。所以,失利一方和胜利一 方都会赋予竞争的结果以合法性,新的民主认同将随之产生。所以,那种以为在一个类 似欧盟的多民族的政体中失利的少数派不会接受多数派合法性的观点,只是一家之言。 在他看来,公民可以通过民主的实践而得到塑造,一部欧洲宪法缔造的政治制度将会诱 导欧洲公民认同的形成。
他进一步提出,不能仅仅满足于在立法和委任委员会主席方面增加欧洲议会的权力, 为了使欧洲议会的选举变为真正的竞争,还需要由泛欧政党选择欧洲议员的候选人。但 这是一个很遥远的目标,近期应当选择其他两种方法:在欧洲事务上举行欧洲范围的全 民公决;由每个成员国至少一个政党提名候选人,直接选举欧盟委员会主席。后一种方 法既能确保每个成员国的一个精英集团成为获胜群体的一部分,而不会使一个民族国家 集体失利,又能给予欧洲公民淘汰某人的权利,使他们在挑选行政官员方面不必完全依 &nbs
皮特·范·汉姆对塑造新型公民没有明确提出具体的方法,但从其主张利用互联网等 先进的通讯工具探索公民参与民主的新形式上看,他也是在强调民主实践对欧盟公民形 成的重要性。
关于公民及其认同与民主制度之间的关系,在西方民主理论中历来存在着两种观点, 一种认为前者是后者的一个前提条件,一种认为后者造就前者。可以认为,具有统一认 同的欧盟公民是欧盟民主制的一个前提条件,但民主实践对欧盟公民的形成也有着不可 低估的作用。公民与民主相辅相成,互相促动。
在任何中央与地方分权的政治体制中,都存在着中央机构代表区域利益与代表全体公 民利益之间的内在矛盾,欧盟也不例外。一些学者试图解决这个问题。
迪米特利斯·克里斯丘指出,为了使欧盟各成员国公民意识到他们作为具有独特性的 政治实体而独立存在,同时又感到自己作为欧洲公众而共同生存,必须处理好欧盟代表 区域(国家)利益与代表跨国家公众利益二者之间的关系。他借鉴斯布拉加的研究成果, 认为可以从德国联邦模式中得到启发。德国的联邦模式代表着州政府与联邦政府的“汇 合点”,属于其“中心”没有完全独立于选举单位的那种共同体,它的基础是州行政部 门和联邦公众。这样,在德国联邦模式中,区域体制、政党结构与由宪法划分而属于联 邦政府的任务同时存在。当然,德国州政府部分地参与联邦决策过程使单个公民很难在 国家的决策过程中看到自己的责任,各州议会往往发现自己仅仅被要求批准政府讨论的 结果。所以,按照这种模式,无法按照传统的民主标准对转移到一个共同机构手中的决 策权实施控制。然而,克里斯丘认为,正是通过州、联邦两级政府的“参与性治理”的 体制,德国的政体已经脱离了传统民主观念中“中心机构”代表公众的原则。这个体制 从根本上对公众负责,但同时也能保护区域的利益。
所以,迪米特利斯·克里斯丘认为,不管欧盟成员国政府是否有一天会在职能上与德 国州政府相同,德国的这种安排为欧盟两院制的议会和合作式联邦的建立,提供了一个 可以效法的模式。它有可能使欧盟体制在没有传统观念中那种“中心机构”的情况下运 转,同时也能够解决民主问题。
几点思考
经过半个世纪的发展,欧洲一体化使目前的欧盟在体制方面具备了国家的一些特征, 但同时其国际组织的特性也非常明显,尤其是类似于那种不以一个国家为核心而建立的 国际组织。西方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利用不同的方法界定欧盟的特性,探讨其背后的推 动力量,从而在如何认识和解决欧盟的民主问题上也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产生了不同 的观点。
纵观欧美近现代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西方民主制度的形态在各国并不是整齐划一 ,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具有封建主义传统的英国,在保留君主制的情况下实行责任内阁 制,而从殖民地时代就具有许多民主因素的美国则实行典型的三权分立制度。及至现代 ,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由于行政权力随着社会复杂化和生活节奏的加快而日益膨胀,国 家权力重心又开始从立法机构向行政机构转移。诸如此类西方民主发展的历史经验使我 们有理由相信,欧盟将会出现一种建立在新的民主理念之上的新的民主制度。
这种民主制不会是空中楼阁,它不可能完全超越传统的民主,而是与西欧国家已有的 政治体制息息相关。作为西方民主国家,欧共体各成员国在为走向联合而设置超国家机 构的过程中,无疑要移植民族国家的民主政体而设立了欧共体委员会、欧洲议会和欧洲 法院。目前共同决策的欧洲议会和部长理事会将构成欧盟立法机构的两院,也是一种必 然趋势。而借鉴德国现行的联邦制模式,则有助于解决未来欧盟代表其全体公众与代表 国家(区域)利益之间的矛盾。
然而,欧盟毕竟不是、也不会发展成一个民族国家,这一点决定了它不可能完全按照 传统的模式实行民主,而必须在不断的实践过程中寻求突破和创新。实际上,今天的欧 盟能够以其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双重性质保持正常运转,这本身就是对传统的西方政治思 想和制度的一个创新。因此,它必将能够完成在新的条件下建设民主制度的任务。就民 主模式而言,新治理模式所主张的共识主义,在保障各成员国利益和维持欧盟内部稳定 方面切实可行,“宪政爱国主义”和后现代主义的民主理念也提供了各有价值的思路。 当然,过分强调这些构想而忽视传统民主的经验是不足取的。单独奉行共识主义会使欧 盟重新回到20世纪70年代的停滞状态, 《如何认识欧盟的“民主赤字”问题?(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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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塑造欧盟公民?马丁·斯拉特在1982年虽然没有探讨欧共体层面上的公民,但指出 各国公民对一体化事业的支持,需要精英做出努力并在制度上加以保障。迪米特利斯· 克里斯丘在强调公民对欧盟民主建设的重要性的同时,也强调了制度对保障公民参与的 重要性。他说,使成员国公民感到自己作为欧洲公民而共同生存,“需要把传统上欧盟 决策者与政策接受者的角色颠倒过来。然而只有在跨国家的公共领域出现之后,才能做 到这一点,从而尽可能地留出民主参与的空间。”(注:Dimitris N.Chryssochoou,op. cit.,p.538.)
赛蒙·希克斯对如何塑造欧盟公民提出了具体的方法。他认为,选举中的竞争在重新 界定和塑造欧盟公民过程中具有重大的作用。通过对民主进程的参与,相互竞争的观点 得以合法地表达和对抗,多数派取得的成功会被各方所接受。所以,失利一方和胜利一 方都会赋予竞争的结果以合法性,新的民主认同将随之产生。所以,那种以为在一个类 似欧盟的多民族的政体中失利的少数派不会接受多数派合法性的观点,只是一家之言。 在他看来,公民可以通过民主的实践而得到塑造,一部欧洲宪法缔造的政治制度将会诱 导欧洲公民认同的形成。
他进一步提出,不能仅仅满足于在立法和委任委员会主席方面增加欧洲议会的权力, 为了使欧洲议会的选举变为真正的竞争,还需要由泛欧政党选择欧洲议员的候选人。但 这是一个很遥远的目标,近期应当选择其他两种方法:在欧洲事务上举行欧洲范围的全 民公决;由每个成员国至少一个政党提名候选人,直接选举欧盟委员会主席。后一种方 法既能确保每个成员国的一个精英集团成为获胜群体的一部分,而不会使一个民族国家 集体失利,又能给予欧洲公民淘汰某人的权利,使他们在挑选行政官员方面不必完全依 &nbs
p;赖于欧洲议会政党。
皮特·范·汉姆对塑造新型公民没有明确提出具体的方法,但从其主张利用互联网等 先进的通讯工具探索公民参与民主的新形式上看,他也是在强调民主实践对欧盟公民形 成的重要性。
关于公民及其认同与民主制度之间的关系,在西方民主理论中历来存在着两种观点, 一种认为前者是后者的一个前提条件,一种认为后者造就前者。可以认为,具有统一认 同的欧盟公民是欧盟民主制的一个前提条件,但民主实践对欧盟公民的形成也有着不可 低估的作用。公民与民主相辅相成,互相促动。
在任何中央与地方分权的政治体制中,都存在着中央机构代表区域利益与代表全体公 民利益之间的内在矛盾,欧盟也不例外。一些学者试图解决这个问题。
迪米特利斯·克里斯丘指出,为了使欧盟各成员国公民意识到他们作为具有独特性的 政治实体而独立存在,同时又感到自己作为欧洲公众而共同生存,必须处理好欧盟代表 区域(国家)利益与代表跨国家公众利益二者之间的关系。他借鉴斯布拉加的研究成果, 认为可以从德国联邦模式中得到启发。德国的联邦模式代表着州政府与联邦政府的“汇 合点”,属于其“中心”没有完全独立于选举单位的那种共同体,它的基础是州行政部 门和联邦公众。这样,在德国联邦模式中,区域体制、政党结构与由宪法划分而属于联 邦政府的任务同时存在。当然,德国州政府部分地参与联邦决策过程使单个公民很难在 国家的决策过程中看到自己的责任,各州议会往往发现自己仅仅被要求批准政府讨论的 结果。所以,按照这种模式,无法按照传统的民主标准对转移到一个共同机构手中的决 策权实施控制。然而,克里斯丘认为,正是通过州、联邦两级政府的“参与性治理”的 体制,德国的政体已经脱离了传统民主观念中“中心机构”代表公众的原则。这个体制 从根本上对公众负责,但同时也能保护区域的利益。
所以,迪米特利斯·克里斯丘认为,不管欧盟成员国政府是否有一天会在职能上与德 国州政府相同,德国的这种安排为欧盟两院制的议会和合作式联邦的建立,提供了一个 可以效法的模式。它有可能使欧盟体制在没有传统观念中那种“中心机构”的情况下运 转,同时也能够解决民主问题。
几点思考
经过半个世纪的发展,欧洲一体化使目前的欧盟在体制方面具备了国家的一些特征, 但同时其国际组织的特性也非常明显,尤其是类似于那种不以一个国家为核心而建立的 国际组织。西方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利用不同的方法界定欧盟的特性,探讨其背后的推 动力量,从而在如何认识和解决欧盟的民主问题上也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产生了不同 的观点。
纵观欧美近现代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西方民主制度的形态在各国并不是整齐划一 ,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具有封建主义传统的英国,在保留君主制的情况下实行责任内阁 制,而从殖民地时代就具有许多民主因素的美国则实行典型的三权分立制度。及至现代 ,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由于行政权力随着社会复杂化和生活节奏的加快而日益膨胀,国 家权力重心又开始从立法机构向行政机构转移。诸如此类西方民主发展的历史经验使我 们有理由相信,欧盟将会出现一种建立在新的民主理念之上的新的民主制度。
这种民主制不会是空中楼阁,它不可能完全超越传统的民主,而是与西欧国家已有的 政治体制息息相关。作为西方民主国家,欧共体各成员国在为走向联合而设置超国家机 构的过程中,无疑要移植民族国家的民主政体而设立了欧共体委员会、欧洲议会和欧洲 法院。目前共同决策的欧洲议会和部长理事会将构成欧盟立法机构的两院,也是一种必 然趋势。而借鉴德国现行的联邦制模式,则有助于解决未来欧盟代表其全体公众与代表 国家(区域)利益之间的矛盾。
然而,欧盟毕竟不是、也不会发展成一个民族国家,这一点决定了它不可能完全按照 传统的模式实行民主,而必须在不断的实践过程中寻求突破和创新。实际上,今天的欧 盟能够以其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双重性质保持正常运转,这本身就是对传统的西方政治思 想和制度的一个创新。因此,它必将能够完成在新的条件下建设民主制度的任务。就民 主模式而言,新治理模式所主张的共识主义,在保障各成员国利益和维持欧盟内部稳定 方面切实可行,“宪政爱国主义”和后现代主义的民主理念也提供了各有价值的思路。 当然,过分强调这些构想而忽视传统民主的经验是不足取的。单独奉行共识主义会使欧 盟重新回到20世纪70年代的停滞状态, 《如何认识欧盟的“民主赤字”问题?(第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