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改革权
编制委员会,负责全国的行政机构改革工作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但是,编 制委员会作为政府的职能机构,在执行改革任务和维护政府自身利益之间难以取舍,很 难保证自身立场及其制定方案的中立性。应该通过立法成立一个改革的研究机构。该机 构应尽可能多的吸收社会各界人士参加,对改革可能涉及的所有问题进行全面调查研究 ,并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改革的建议报告。这样,既可以对改革应有的内容有一个 全面、系统的把握,又可以防止政府利用行政改革权为自身谋取利益,符合宪法保护公 民权利的原则。其次,立法机关对行政改革应该依法介入。一方面,应该由立法机关制 定和完善有关行政改革方面的法律,对研究机构的建议报告,在政府和社会广泛讨论的 基础上,立法机关采纳其合理的部分制定或完善法律,决定改革;另一方面,在改革过 程中,要改变过去地方政府组织法所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 、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备案的做法。各级立法机关应对于同级地方政府的行政改革方案享有批准权,而报 请上级人民政府备案,上级人民政府认为有不当之处的,可提请同级人大审查。再次, 由政府负责,在有关法律的指引下具体推行行政改革。改革的过程应该分阶段、有步骤 的稳妥进行。同时由执政党、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对行政改革的全过程予以监督, 并由司法机关对行政改革权的违法行使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这样,行政改革权的随意性 范围将会大大缩小,混乱程度也将得到有效的控制,从而保证行政改革的顺利进行。
收稿日期:2002-07-15
【参考文献】
[1]文正邦主编.法治政府建构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2]孟鸿志等著.中国行政组织法通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3]应松年,袁曙宏主编.走向法治政府[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4]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5]朱福惠.宪法学新编[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6]金国坤著.依法行政的现实基础[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7]顾家麒,娄金美编译.日本政府机构和行政改革[M].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1993.
[8]魏娜,吴爱明著.当代中国政府与行政[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9]朱力宇,张曙光主编.立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10]袁曙宏著.社会变革中的行政法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论行政改革权(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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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2-07-15
【参考文献】
[1]文正邦主编.法治政府建构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2]孟鸿志等著.中国行政组织法通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3]应松年,袁曙宏主编.走向法治政府[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4]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5]朱福惠.宪法学新编[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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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顾家麒,娄金美编译.日本政府机构和行政改革[M].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1993.
[8]魏娜,吴爱明著.当代中国政府与行政[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9]朱力宇,张曙光主编.立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10]袁曙宏著.社会变革中的行政法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