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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改革权


编制委员会,负责全国的行政机构改革工作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但是,编  制委员会作为政府的职能机构,在执行改革任务和维护政府自身利益之间难以取舍,很  难保证自身立场及其制定方案的中立性。应该通过立法成立一个改革的研究机构。该机  构应尽可能多的吸收社会各界人士参加,对改革可能涉及的所有问题进行全面调查研究  ,并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改革的建议报告。这样,既可以对改革应有的内容有一个  全面、系统的把握,又可以防止政府利用行政改革权为自身谋取利益,符合宪法保护公  民权利的原则。其次,立法机关对行政改革应该依法介入。一方面,应该由立法机关制  定和完善有关行政改革方面的法律,对研究机构的建议报告,在政府和社会广泛讨论的  基础上,立法机关采纳其合理的部分制定或完善法律,决定改革;另一方面,在改革过  程中,要改变过去地方政府组织法所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  、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备案的做法。各级立法机关应对于同级地方政府的行政改革方案享有批准权,而报  请上级人民政府备案,上级人民政府认为有不当之处的,可提请同级人大审查。再次,  由政府负责,在有关法律的指引下具体推行行政改革。改革的过程应该分阶段、有步骤  的稳妥进行。同时由执政党、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对行政改革的全过程予以监督,  并由司法机关对行政改革权的违法行使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这样,行政改革权的随意性  范围将会大大缩小,混乱程度也将得到有效的控制,从而保证行政改革的顺利进行。
  收稿日期:2002-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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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改革权(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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