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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税制改革中中央与地方税收关系的探索


,借鉴国际上成功的经验,可以把财产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它们的税源都很充足稳固,而且绝大部分是归属地方税收,必将成为地方税的重要税收来源。另外,如果有明确的偿还基础,财政支出范围也明确界定,且拥有的资产是一个可计算和变现的概念,那么,政府将拥有相对独立的地方财政体系,可以发行政府公债。这有利于地方政府以“公债”这种比较规范的融资形式来为一些资本项目筹措资金,从而也抑制其它诸如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的形式来筹措政府资金的恶劣做法。而且,债务筹资有还本付息的压力,这有助于政府对支出进行成本收益分析,谨慎处理。最后,1997年以后开始实施的费税改革是直接针对地方税收收入削弱而导致的强行摊派和收费的措施。当时,农村流行的一句顺口溜叫做:“一税轻、二费重、三摊四派无底洞。”据不完全统计,河北省1996年各种收费和摊派146.15亿元,占全省财政收入的56.52%,占地方财政收入的96.29%,比例之大,令人瞪目结舌。可见,费改革对于“费挤税、费侵蚀税基、弱化税收地位和作用”的恶劣现象,有积极改善作用,费税改革必须进一步推进和完善。
  (四)使“税收返回”这种权宜之计真正由转移支付制度替代,成为分税制改革的积极的配套措施。首先,就必须建设好转移支付制度,使其成为解决各级政府间财力分配不均衡以及经济发展程度不同的地区实现公共服务水平均衡化的主要途径。当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划分清楚后,同级政府间由于经济发展、自然条件、文化历史等因素造成的财政横向不平衡将成为转移支付的根据,中央政府应以弥补地方财政缺口,缓解地区间发展不平衡,加强宏观调控,解决受益外溢的补偿和特定的社会需要为目标,健全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使其具有多数国家转移支付制度所共通的几个特征,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调动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1)转移支付弹性化,中国是一个复杂的经济大国,只有视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灵活确定补助额,才能将转移支付的作用充分发挥。(2)转移支付的公式化。我国目前转移支付采取“基数法”,从长远看,采用国际通用的因素法将是一个必然。中央政府将选取一些不易受人为控制的对地方财政支出有影响的主要因素,如人口数量、城市化程度、人口密度、人均GDP等作为实行转移支付的依据,公式化确定各地转移支付额,规范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关系。(3)转移支付法制化。我国应考虑编制转移支付预算,建立健全完整的司法预算程序,把转移支付预算上升到法律层次,以有法可依,杜绝随意性和不必要的行政干扰。(4)转移支付的制衡化。我国正处于体制改革转轨时期,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与经济管理职能仍未能合理界定,为了保证转移支付制度的正常运行,就应特别注意权责的划分和落实,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
【参考文献】[1].丛树海.1994年中国税制改革探析[J].财经研究,1994,(5).[2]吴俊培.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J].经济研究,1994,(4).[3]夏进.税收理论与税务改革研究动态[J].经济学动态,19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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