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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史的空间与制度:宋元闽南个案的启示


分析
  商人的牟利动机是闽南经济取得成功的重要因素。在创造繁荣的过程中,闽南商人的作为表现得相当理性,虽则这种理性不会脱离所谓“制约式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的规范(注:参看韩森的书评。她认为我的分析属理性选择(rational  choice)论。我这里用的制约式理性来自也获诺贝尔经济奖的心理学家西门(Herbert  Simon),它与新古典经济学的理性选择相比,是对立的两种出发点。参考Herbert  Simon,Rationality  in  Psychology  and  Economics,in  Robin  M.Hogarth  and  Melvin  W.  Reder,eds.,  Rational  Choice  Contrast  Between  Economics  and  Psychology  (Chicago:Chicago  University  Press,1986),pp.25-40;Karen  S.Cook  and  Margaret  Levi,eds.,The  Limits  of  Rationality  (Chicago: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0)。)。但是牟利并非闽商所独好。故此嗜利之心并不足以说明何以闽南商人得以成功。以下分析一些诺思式的制度与交易成本问题,以为前面经济发展过程提供一种阐释。
    (一)正规的法律体制
  我认为在闽南执行的一些宋元官方法律,包括市舶条例、产权法及契约法,可以在理论上减低海外贸易的交易成本。市舶条例清楚开列出从事合法海上贸易的规矩,让合法舶商知所遵守。此法例至少在12世纪时曾经执行。海上贸易涉及大量动产产权(物货以致船舶)以及相当复杂的物主身分确认问题,当时法律对这些产权并不含糊,因而有助于复杂而长期的海上贸易运作,否则交易成本会变得极高。我考察了三种契约法律与海上贸易:第一种是出口货的赊贷契约,法律规定借贷累积利息不得过倍,也适用于这里;第二种为预购式生产契约,陶瓷及果品均有,也可能先垫付部分以助生产开支之用;第三种属租船契约,对高风险的海外贸易非常重要,创造了分散风险经营的可能性,让小商人也能组商队航行,分享商机。以上的法律机制,更重要的是执行。从材料来看,地方政府对执行这方面的法律还是相当认真的,这与政府财政收入有直接关系,不难理解。不单有明确的政策宣布,鼓励商人将案件送官审理,而且连理学大师朱熹在闽南当官时,也鼓励百姓碰上遭人违约受害时应该挺身而出,在法庭讨回公道。这与一般所谓无讼传统的理解,不无差距。
  简言之,至少在12世纪地方政府仍未腐败时,闽南的法律体系对海上贸易具有积极意义。这并非意味着走私绝迹,无人毁约,或动产产权明确,毫无争议。以上的讨论旨在说明,当时运作中的法律,有助减轻交易成本,因而形成一套诱因及机会系统,无形中促进了某种比较平衡的海外贸易型态及其出色表现。(注:苏基朗:《刺桐梦华录》第10章。)
    (二)非正规的文化与社会制约
  商业行为除受正规法律的规范,也为非正规的文化社会变项所制约。在闽南可以讨论的例子包括儒家伦理、宗教信念以及社会关系网络。关于第一项,我特别注意在此地区影响甚深的儒家和理学的商业伦理问题。我的论点是理学虽然无意鼓吹利润挂帅,但也没有否定营商致富,条件是不违背道德伦理的规范,也避免过分剥削他人。与此最息息相关的伦理便是涉及交易和产权的诚信问题。有关的言论可见于朱熹、真德秀等人的文字。至14世纪中,更出现士大夫为信誉卓著的泉州商人撰写行状,并美其名为义士。可见在此地区儒家主流所倡导的伦理系统,可以巩固商业诚信,从而降低交易成本(注:这个例子目的在于说明,商人诚信受正统文化所重视和推许,而并非证明中国商人如何诚实。见韩森前引书评。)。
  就宗教信仰而言,我特别注意报应的信念,并以为这种信念对商业行为可能产生一定的制约作用。类似的例子有三,包括袁采世范、太上感应篇以及合伙契约格式所独见的神明罚则条款。若进一步考察与航海密切相关的妈祖及显惠侯信仰的教义,也可以梳理出商业伦理制约的影子。
  最后是社会及血缘的网络。学界一般认为,虽然近世中国宗族的典型早在北宋时已确立,但普遍盛行则在明代。在闽南地区,南

宋时已出现相当具组织性的宗族现象如祠堂、族谱以及族产等机制。这些家族血缘性凝聚力相当强固。族产一般仍以契约形式交由寺庙管理,但受到官府的充分承认,成为一种免赋税的私人资产,而后代亦不得任意变卖或分家。这些家族的成员有长期出仕者,有金榜题名者,亦有不乏务农经商之徒。由于舶商申报抽解以致缔订合约时均需要保人,此类社会网络对提供公私信用无疑起积极的作用,可以减少对财产担保的依赖。(注:苏基朗:《刺桐梦华录》第11章。)
      五 地区和国家权力与制度变迁
  近年有关诺思理论的探索,越来越重视权力的分析。研究近世海洋中国也不能例外。但在闽南的个案所见,经济选择及其效果,无法完全用权力因素来加以解释。当代的经济学理念如理性选择以及制度变迁,应用到复杂纷纭的中国历史空间时,不能削足适履,必须适当地加以调整。根据诺思的研究,正规制度变迁的原动力,常源自有关精英因私利所趋而产生的理性动机。这点宋末元初闽南叱咤一时的西域人蒲寿庚是最明显的例子。但另一方面,也不乏以天下为己任的儒家士大夫如真德秀等,本着爱民之心而促进了制度的转变。这就不是用牟利动机可以解释的了。
  不管动机如何,正规法律毕竟由国家权力所确立并推行。在闽南的分析中,不妨将国家权力进一步划分为中央权力和地方权力。当然,对百姓而言,两者不易区分,都是代表皇朝的国家权力。在北宋时期及南宋中叶以前,中央控制地方较严密,则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的取向落差不甚明显。当形势开始逆转时,国家政策及法律在地方上执行的情况差异加大,造成地区制度实质的不同发展趋势。所以考察中国的制度变迁,更应该注意执行的层面。
  至于非正规的制度变迁就复杂得多。三种有助减低交易成本的因素,即儒家商业伦理、民间宗教及宗族组织,虽然源远流长,但俱是南宋间闽南地区的新兴事物。从文献所见,固难证明它们与同时兴起的海外贸易有何直接关系。学界对这方面的讨论,主要上溯至明代。故诺思以企业家为制度变迁动力的分析,在此似乎有点格格不入。一个可能的解释是所有这些非正规制度的变迁,都是无心插柳的社会发展结果。即是说它们形成的出发点大多与牟利无关,彼此也不一定有重要的关联。但是演进的结果,却产生了有利于海外贸易的制度条件。当然,同样的非正规制度,也见于闽南以外的地区,但那些地区却缺少了海外贸易的诱因和动力,因此没有交易成本可以降低。至于两浙和广东,海上贸易历史虽更悠久,但同类的制度现象仍有待明清时期始普遍展开,可不幸地,除了晚明一段时期,国家对海上贸易的政策已基本上逆转,不再如宋元般积极鼓励本土舶商参与其事。故此同样的制度,亦不会带来相同的交易成本效益。明末清初的一段时期则是例外,是中国历史上海外贸易最发达的时期之一。
      六 空间里的制度与制度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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