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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主义所有制问题的理性思考


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中,公有私有已不是矛盾对立的两极,而是一个相反相成,互补互利的统一体,私营企业主是法定公民,是社会主义劳动者大军中的一部分,是国家的建设者。
  第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对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的重大创新。一方面,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作为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符合中国的国情和生产力发展水平,具有历史的必然性,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矛盾运动的规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具体实际,改革同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并指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党的十五大全面阐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第一次明确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江泽民同志针对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明确提出,根据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阐述,由“必要补充”到“基本方针”,由“基本方针”明确为“基本经济制度”,进而强调要“坚持和完善”。这是我们党对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的重大发展和创新。

《关于社会主义所有制问题的理性思考(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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