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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所得税制的思考


贫富差距不仅仅由收入差别造成,还包含财富差别。我国当前出现的较大贫富差距,还可从不同阶层的居民拥有的财富状况得到佐证。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1992年为9110.3亿元,2000年增长到64300亿元,8年增长了7.06倍[2]。但是,储蓄大多集中在高收入者手中。据1997年国家统计局、劳动部、总工会等6个部门对职工生活状况的联合调查表明,在被调查的14978户居民中,最富裕的10%的居民拥有60%的金融资产,最贫穷的43%的居民仅拥有3%的金融资产,最富裕家庭户均金融资产是最贫穷家庭的359倍[3]。我国居民金融资产存量悬殊,超过了当今许多发达国家,足见我国出现了较大的财富差别。
  收入差别和财富差别不是孤立存在的,收入的差别会导致财富的差别,而财富的差别会加速积累收入差别,二者的相互作用使贫富差距越来越大。
  (二)贫富差距扩大的原因
  中国贫富差别不断扩大在很大程度上与经济体制改革紧密相关。正是经济体制改革导致所有制结构发生变化,从而使人们的收入来源发生变化,使人们不仅从公有经济中取得收入,还可从非公有制经济中取得收入;不仅取得劳动收入,还可取得非劳动收入(财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使收入来源多元化。正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导致各种经济成分的收入分配机制发生变革,以及人们在各种经济中的就业结构和每个人的就业结构发生变化,从而导致人们从每种收入来源得到的收入差别程度也不可避免地发生了变化,使居民的收入差距越来越大。
  一般来说,劳动收入差距主要来自三个方面:①个人素质差异,居民的劳动能力和身体状况差异;②行业差异,各部门的垄断程度存在差别;③地区差异,不同地区和区域由于自然的和政策的因素所导致的经济发展基础和经济发展状况的差异。资产收入差距主要来自居民拥有资产的数量和种类存在的差异。转移性收入主要来自居民所在单位和地区的收入水平、福利政策和社会伦理倾向。非法收入是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的另一原因,主要有:①造假、贩假、卖假收入;②走私贩私收入;③传播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从中牟取暴利;④炒卖房地产收入;⑤贪污受贿,利用职权侵吞国有资产牟取暴利;⑥从事地下经济活动、逃税漏税。
  在造成贫富差距的诸多因素中,只有个人素质差异带来的差距是市场化的结果,属分配不均,是合理的差距,是应该拉开的差距;而其他因素造成的差距是非市场化的结果,属分配不公,是不合理的差异,是应该消除的差异。目前,我国初次分配明显表现为不公平,贫富差距越来越大。面对不断扩大的贫富差距,人们反对的是分配不公,而不是分配不均。
  从长期看,初次分配结果的不公正会对经济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政府的适当干预是必要的。政府需要通过再分配手段调节贫富差距,税收正是政府用以调节贫富差距的主要手段之一,特别是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机制对贫富差距的调节
  许多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并没有起到由富人向穷人再分配的作用,有时正好起了反向的作用。其实,问题并不出在个人所得税制度本身,而是累进税率机制设计的错误。
  税收与个人收入的一般关系如图1所示。累进税和累退税都具有再分配的作用。个人所得税一般为累进税,我们仅以累进税为分析对象。
  (一)累进程度的调节手段
  在相同数量税收的目标下,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合理设计,可以减少对“人们”工作热情的伤害。图1中,A为起征点,它由免征额ON和起征税率OM来决定。在设计个人所得税率时,根据该税种的目标是聚财或者再分配,或者两者兼而有之,以及居民的收入水平,我们可以通过调整ON的长度和OM的高度来决定多少工作人数和多少工资不受税收的伤害或少受伤害。所以,决定税收收入的除个人收入和税率之外,还有起征点A和累进税线AB的斜率。当免税额从ON增大到ON1(如图2所示)时,累进税线由AB移动到A1B1;当起征税率从OM降到OM2(如图3所示)时,累进税线CD移动到C2D2。两者均加大了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程度,但多数人(收入低于OR者和收入高于OR者的低于OR的部分收入)受益,只有少数高收入者(收入高于OR的部分收入)的税赋加重。因此,加大个人所得税累进程度只对极少数人的高收入部分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挫伤多数人的工作积极性。
  附图
    图1 税收与收入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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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2 免税额的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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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3 起征税率的调节
  个人收入结构如图4所示,低收入者为Ⅰ,中等收入者为Ⅱ,高收入者为Ⅲ,Ⅰ、Ⅱ类人所占比重较大,Ⅲ类人所占比重较小。因此,采用适当的个人所得税制(如图5所示)既可以缩小贫富差距,又不会挫伤大多数人的工作积极性。在图5所示的个人所得税制结构中,对三类收入者的低收入部分均免税,对Ⅰ类和Ⅱ、Ⅲ类收入者的较低收入部分采用低边际税率,对Ⅱ、Ⅲ类收入者的中等收入部分采用较高边际税率,对高收入者Ⅲ的高收入部分采用更高边际税率。
  附图
    图4 个人收入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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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5 个人所得税制结构
  (二)税率对个人收入的影响
  个人所得又分为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征收对象不同,税率对劳动供给的影响亦不同。假设个人收入仅来自劳动所得,随着个人所得税率的逐步增加,理性人将通过增加劳动时间来增加收入,直至工作极限;然后,增加闲暇时间,减少工作时间,个人收入也随之减少。可见,对劳动收入征税存在税率极限,超出税率极限,劳动收入会减少,则挫伤了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反之,若对非劳动收入征税,税率应超过税率极限,使个人非劳动收入减少,有助于鼓励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
  从上述理论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三个有关个人所得税的结论:①个人所得税的累进幅度按照边际效用牺牲相等原则设计,对低收入者有利,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②增加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程度,不会损害绝大多数人的工作积极性;③对劳动收入轻征税、对非劳动收入重征税,有助于鼓励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实践分析
  个人所得税自1799年由英国首创,历经2个世纪的发展和完善,已成为政府调节分配不公、组织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并成为大多数发达国家的主体税种,发展迅速。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较晚,1980年第一次颁布《个人所得税税法》,仅对在华外籍工作人员征收;1986年对国内公民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对个体工商户征收所得税;1994年三税合一,实行新的《个人所得税税法》;1999年10月对居民储蓄利息开征利息所得税。至此,个人所得税走进千家万户,与每个公民的利益直接相关,引起理论界和老百姓的普遍关注。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设计本身存在的问题
  1.资本所得轻征税、劳动所得重征税。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对非独立劳动所得(工资、薪金)按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对独立劳动所得(劳务报酬)按20%的比例税率征税,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现加成征收;对经营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按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对资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股息、利息、红利、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按20%的比例税率征税。

具有资本所得轻征税、劳动所得重征税的倾向。一般认为,资本所得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大于劳动所得,付出的代价小于劳动所得,与必要生活费用的相关程度低于劳动所得。因此,资本所得的负担能力大,劳动所得的负担能力小。对资本所得征重税,对劳动所得轻征税,可以实现能力大的多纳税,能力小的少纳税。
  另外,我国将投资股票所得分为股息红利所得和股票转让所得两部分,对前一部分征20%的个人所得税,对后一部分则不征税。彩票中奖税率太低,同为500万元,工薪收入征税税率为45%,而彩票中奖只征收20%的税率;个人购买彩票中大奖和靠积蓄利息养老适用相同的税率。这些均不能反映个人所得税的公平原则。可见,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明显歧视劳动、重视资本,应当按照资本所得征重税、劳动所得轻征税的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2.免税额太低,扣除范围未能体现公平原则。1994年1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将我国居民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额定为800元。从1994年至今,我国人均国民收入有了较大提高。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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