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政府对待教会医疗事业的态度和政策
凭借条约特权广泛地在华开展医学传教,他们不仅在通商口岸设立医院,而且深入到内地非通商口岸。这里姑且不论“租买田地,建造自便”是充当翻译的法国传教士擅自加入的,传教士在非通商口岸设立医院显然违背了条约的规定,因为条约根本没有规定传教士可以在非通商口岸以外从事经营活动。
1897年,美国公使田贝在致美国国务卿的信中说:“在任何协定和条约中,都没有说到外国人在内地居住有从事任何经常的职业活动的权利。但是,实际上中国各地教士从事于他们认为是辅助或附于他们的宗教和慈善工作各类的职业活动是很普遍的事。他们有印刷所、订书厂、工业学校、工场、商店、药房。他们是医生、街上散发圣经的人、新闻记者……”[8](p434)很明显,在内地非通商口岸设立医院是违背条约的。有些中国官员也认为在内地设立医院不附合条约规定。1888年,美国天主教在广西桂平的富利dūn@①医馆被毁,张之洞为此致电总署指出:“美约只准在口岸开设医馆,各国条约亦无内地设医馆明文,富(利dūn@①)到桂平所领系游历执照,不应行医。西医法奇,骇人听闻,内地尤易滋事,何苦冒险违约,令饬教士以后勿往内地行医,愿从则富案或可量为抚恤办结,不从,则彼自冒险,固无赔偿且难保护。”[9](p149)
但是,由于传教士有列强的武力庇护,许多地方官员对其违约之举大都不敢提出公然抗议,所以医学传教士违背条约规定,在非通商口岸租地建医院,从而造成了既成事实。而且,在清政府将外交事务地方化的政策下,对于传教士租地等问题,“政府悉听地方人民之处置,与地方官之裁断,若使教士个人,蒙官民之宽待,仗本身之机智,得在内地安居置业,则北京政府,从未发生异议,至政府准其入内地而见拒或见逐于地方者,政府亦常以人地不宜、人民仇视之故,为地方官解释,而不以教士个人本无此权利为辞也”。许多地方官员为了减少纠纷,“大都视教士在内地久居及购置田地房屋之权利,为条约所保证”[10](p214)。因此,清政府对传教士在非通商口岸租地建房、创办医院采取了默许态度。
传教士在内地租地、建医院俨然成为一项特权。这种情况下,即便有地方官员表示反对,交涉起来也比较困难。1882年,医学传教士洪士提反等在济南租地建教堂、医院遭地方拒绝,美国驻华公使何天爵为此照会总署时称“置办此房,亦非违约”,美约虽没有在各省买地置房之语,但也没有“不允置买之明文”,“二十年来各国教士在内地均有置买房屋,即济南亦有法教士所置宽大之房;谅贵亲王不至于美教士与法教士待之有异,致或于彼所置之房无异词,于此则谓为违约也”[11](p26)。
2.清政府对教会医疗事业的保护、支持和利用
第二次鸦片战争后,近代中国的条约制度基本形成[12](p12)。从此,清政府被迫承担起保护在华传教事业的条约义务。在民教纠纷和教案发生时,清政府往往从执行条约、减少纠纷出发,申令地方官保护医学传教士及教会医院。有的地方官还在西方列强的要求下,发布告示要求所辖地方保护教会医院。1879年,江苏松江府华亭县就为范约翰在该地设医院而发布告示,要求地方保护[13]。清政府为保护教堂还对教会公产进行调查。1891年,总理衙门令各省清查教堂,并专门指出要确查“堂内有无育婴、施医各事”[14](p10947),以作为保护教会医院的依据。
洋务运动开始后,传教士发现同官员交结对基督教在华传播十分有利。医学传教士在这方面大显身手,他们通过给官绅及其家属治病得到了官绅的信任与支持。如李鸿章因马根济给其夫人治病而与马氏建立了很好的关系,并对马氏以及参与治病的女医学传教士郝维德的行医传教采取支持态度[15]。许多地方官员因为医学传教士的医术高明,对他们的活动采取支持态度。如美国传教士在神州设立医院时,“闽督部院亦曾捐助五百洋元”[16](p460)。
由于办理洋务等方面的需要,有些医学传教士还被清政府所聘用。如德贞自1872年起长期担任同文馆的生理学教习。1881年,李鸿章聘用马根济建立了近近中国第一所官办医学校。有些医学传教士因海关检疫的需要被聘到海关工作。如玛高温被赫德聘为温州海关帮办兼医务官,梅滕更曾任杭州海关外科医师等。不惟如此,清政府还聘请一些医学传教士参与战争的救护,如查尔斯·卫理(Charles Wenyon)曾在中法战争中被中国政府聘为军医等。清政府还对有功的医学传教士予以奖励。如医学传教士达斯维特(A.W.Douthwaite)在甲午中日战争中救治了不少受伤清兵。战后,他不仅得到一位将军赠给的匾额,还得到中国皇帝赐给的双龙宝星,此外还获得在休假时配有一名荣誉卫兵的殊荣[17](No.1,p54)。这与1856年医学传教士合信的经历明显不同。当年,合信主持的惠爱医院参与救治受伤清兵,清政府后来对医院表示感谢时,只有合信的一位中国籍学生得到政府的赏赐,合信则没有得到清政府的任何奖赏[7](pp190-191)。
3.清政府在义和团运动时期的态度和政策
19世纪末,义和团运动的兴起对清政府的基督教政策产生了很大影响。清政府对待教会医疗事业的态度和政策随之发生重大变化。
义和团运动兴起后,有的地方官员从排外出发对义和团的反教给予支持。一些地方的教会医疗事业遭到较大的破坏。清廷对外宣战后,一些原本不反对教会医疗事业的地方官员改变了态度。以东北为例,1900年6月中旬,不少官员对教会医疗事业还表示支持;6月底,随着义和团在东北的发展,许多官员不再保护教会医疗事业等传教事业。6月21日,医学传教士司督阁致书总督要求制止动乱,得到的回答却是“冷酷的、正式的,而且总的来说是不令人满意的”,“唯一的解释是他得到了来自北京的指令,指令要求执行正在公开宣称的排外”。继6月30日著名的盛京施院被毁后,东北的许多教会医院先后被毁[17](No.4,pp290-291)。教会医学教育也被迫中断。诸如此类的态度和政策在北方的山西、河北、河南等省表现得尤为突出[17](No.4,pp275-278)。南方的情况与北方有所不同。由于东南互保的实行,参与东南互保的省份除个别地方遭到轻微破坏外,
义和团运动时期,清政府各地官员对待教会医疗事业的态度和政策有所不同,但是义和团运动毕竟给教会医疗事业以沉重打击。
四 清末新政中的特殊政策
1901年,在义和团运动和八国联军入侵的双重打击之下,清政府为求生存而举办新政。新政期间,清政府在列强的要求下对传教事业采取严格的保护政策,其基督教的政策发生重大改变。1902年,清廷发布保护教堂的上谕还称,“西人入中国已二百余年,其宗旨本劝人为善,教士远涉重洋,艰苦卓著,施医疗病,周济贫穷,无非克己利人”[18](p41)。就地方政府而言,1902年,山西省拟订教案善后章程规定对教堂造册登计,内容涉及教堂式样、地基、房间数及造价、教士姓名、籍贯、人数、执事及服役人数、器具财物、田地、产业等,“其施药院保赤堂等项,并为标明,照此填注”[19](p232)。这些都表明清政府又回到了保护教会医疗事业的态度和政策上来。
清末新政是中国实行早期现代化的重要阶段。在举办各项新政的同时,清政府开始注重本国的医疗卫生事业。各地官员不仅对教会医疗事业严加保护,还积极支持教会医疗事业。当重建被毁教会医院或新建教会医院时,各地官员都予以租地等方面的支持。当新医院、新医学校建成、医学校学生毕业时,大小地方官员不仅给予捐助,而且都亲往参加以表支持。如赵尔巽对盛京施医院曾慷慨捐银4000两,并在出席新院建成仪式时又捐1000墨元[20](p290),他对医学传教士司督阁筹建医学校也表示支持。在以排外著称的湖南,地方官员在20世纪初对教会医疗事业表示了前所未有的支持态度。1908年,郴州美国长老会医院建立时,湖南巡抚和衡州道均接到教会的邀请函,出乎传教士意料的是,他们不是发来贺信,而是派出代表他们的官员不顾路途之远前往出席[21](No.4,pp257-258.)。这些举动在1900年以前都是很难见到的。
出于本国医疗卫生的需要,清季各级官吏还充分利用教会医疗事业。为防疫治病,各级官员以官方的名义寻求教会医院的支持。在广州,地方官员从1904年起向嘉约翰创办的疯人病院送疯人,并给予 《晚清政府对待教会医疗事业的态度和政策(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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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7年,美国公使田贝在致美国国务卿的信中说:“在任何协定和条约中,都没有说到外国人在内地居住有从事任何经常的职业活动的权利。但是,实际上中国各地教士从事于他们认为是辅助或附于他们的宗教和慈善工作各类的职业活动是很普遍的事。他们有印刷所、订书厂、工业学校、工场、商店、药房。他们是医生、街上散发圣经的人、新闻记者……”[8](p434)很明显,在内地非通商口岸设立医院是违背条约的。有些中国官员也认为在内地设立医院不附合条约规定。1888年,美国天主教在广西桂平的富利dūn@①医馆被毁,张之洞为此致电总署指出:“美约只准在口岸开设医馆,各国条约亦无内地设医馆明文,富(利dūn@①)到桂平所领系游历执照,不应行医。西医法奇,骇人听闻,内地尤易滋事,何苦冒险违约,令饬教士以后勿往内地行医,愿从则富案或可量为抚恤办结,不从,则彼自冒险,固无赔偿且难保护。”[9](p149)
但是,由于传教士有列强的武力庇护,许多地方官员对其违约之举大都不敢提出公然抗议,所以医学传教士违背条约规定,在非通商口岸租地建医院,从而造成了既成事实。而且,在清政府将外交事务地方化的政策下,对于传教士租地等问题,“政府悉听地方人民之处置,与地方官之裁断,若使教士个人,蒙官民之宽待,仗本身之机智,得在内地安居置业,则北京政府,从未发生异议,至政府准其入内地而见拒或见逐于地方者,政府亦常以人地不宜、人民仇视之故,为地方官解释,而不以教士个人本无此权利为辞也”。许多地方官员为了减少纠纷,“大都视教士在内地久居及购置田地房屋之权利,为条约所保证”[10](p214)。因此,清政府对传教士在非通商口岸租地建房、创办医院采取了默许态度。
传教士在内地租地、建医院俨然成为一项特权。这种情况下,即便有地方官员表示反对,交涉起来也比较困难。1882年,医学传教士洪士提反等在济南租地建教堂、医院遭地方拒绝,美国驻华公使何天爵为此照会总署时称“置办此房,亦非违约”,美约虽没有在各省买地置房之语,但也没有“不允置买之明文”,“二十年来各国教士在内地均有置买房屋,即济南亦有法教士所置宽大之房;谅贵亲王不至于美教士与法教士待之有异,致或于彼所置之房无异词,于此则谓为违约也”[11](p26)。
2.清政府对教会医疗事业的保护、支持和利用
第二次鸦片战争后,近代中国的条约制度基本形成[12](p12)。从此,清政府被迫承担起保护在华传教事业的条约义务。在民教纠纷和教案发生时,清政府往往从执行条约、减少纠纷出发,申令地方官保护医学传教士及教会医院。有的地方官还在西方列强的要求下,发布告示要求所辖地方保护教会医院。1879年,江苏松江府华亭县就为范约翰在该地设医院而发布告示,要求地方保护[13]。清政府为保护教堂还对教会公产进行调查。1891年,总理衙门令各省清查教堂,并专门指出要确查“堂内有无育婴、施医各事”[14](p10947),以作为保护教会医院的依据。
洋务运动开始后,传教士发现同官员交结对基督教在华传播十分有利。医学传教士在这方面大显身手,他们通过给官绅及其家属治病得到了官绅的信任与支持。如李鸿章因马根济给其夫人治病而与马氏建立了很好的关系,并对马氏以及参与治病的女医学传教士郝维德的行医传教采取支持态度[15]。许多地方官员因为医学传教士的医术高明,对他们的活动采取支持态度。如美国传教士在神州设立医院时,“闽督部院亦曾捐助五百洋元”[16](p460)。
由于办理洋务等方面的需要,有些医学传教士还被清政府所聘用。如德贞自1872年起长期担任同文馆的生理学教习。1881年,李鸿章聘用马根济建立了近近中国第一所官办医学校。有些医学传教士因海关检疫的需要被聘到海关工作。如玛高温被赫德聘为温州海关帮办兼医务官,梅滕更曾任杭州海关外科医师等。不惟如此,清政府还聘请一些医学传教士参与战争的救护,如查尔斯·卫理(Charles Wenyon)曾在中法战争中被中国政府聘为军医等。清政府还对有功的医学传教士予以奖励。如医学传教士达斯维特(A.W.Douthwaite)在甲午中日战争中救治了不少受伤清兵。战后,他不仅得到一位将军赠给的匾额,还得到中国皇帝赐给的双龙宝星,此外还获得在休假时配有一名荣誉卫兵的殊荣[17](No.1,p54)。这与1856年医学传教士合信的经历明显不同。当年,合信主持的惠爱医院参与救治受伤清兵,清政府后来对医院表示感谢时,只有合信的一位中国籍学生得到政府的赏赐,合信则没有得到清政府的任何奖赏[7](pp190-191)。
3.清政府在义和团运动时期的态度和政策
19世纪末,义和团运动的兴起对清政府的基督教政策产生了很大影响。清政府对待教会医疗事业的态度和政策随之发生重大变化。
义和团运动兴起后,有的地方官员从排外出发对义和团的反教给予支持。一些地方的教会医疗事业遭到较大的破坏。清廷对外宣战后,一些原本不反对教会医疗事业的地方官员改变了态度。以东北为例,1900年6月中旬,不少官员对教会医疗事业还表示支持;6月底,随着义和团在东北的发展,许多官员不再保护教会医疗事业等传教事业。6月21日,医学传教士司督阁致书总督要求制止动乱,得到的回答却是“冷酷的、正式的,而且总的来说是不令人满意的”,“唯一的解释是他得到了来自北京的指令,指令要求执行正在公开宣称的排外”。继6月30日著名的盛京施院被毁后,东北的许多教会医院先后被毁[17](No.4,pp290-291)。教会医学教育也被迫中断。诸如此类的态度和政策在北方的山西、河北、河南等省表现得尤为突出[17](No.4,pp275-278)。南方的情况与北方有所不同。由于东南互保的实行,参与东南互保的省份除个别地方遭到轻微破坏外,
教会医疗事业基本上仍处于地方政府的保护之下。
义和团运动时期,清政府各地官员对待教会医疗事业的态度和政策有所不同,但是义和团运动毕竟给教会医疗事业以沉重打击。
四 清末新政中的特殊政策
1901年,在义和团运动和八国联军入侵的双重打击之下,清政府为求生存而举办新政。新政期间,清政府在列强的要求下对传教事业采取严格的保护政策,其基督教的政策发生重大改变。1902年,清廷发布保护教堂的上谕还称,“西人入中国已二百余年,其宗旨本劝人为善,教士远涉重洋,艰苦卓著,施医疗病,周济贫穷,无非克己利人”[18](p41)。就地方政府而言,1902年,山西省拟订教案善后章程规定对教堂造册登计,内容涉及教堂式样、地基、房间数及造价、教士姓名、籍贯、人数、执事及服役人数、器具财物、田地、产业等,“其施药院保赤堂等项,并为标明,照此填注”[19](p232)。这些都表明清政府又回到了保护教会医疗事业的态度和政策上来。
清末新政是中国实行早期现代化的重要阶段。在举办各项新政的同时,清政府开始注重本国的医疗卫生事业。各地官员不仅对教会医疗事业严加保护,还积极支持教会医疗事业。当重建被毁教会医院或新建教会医院时,各地官员都予以租地等方面的支持。当新医院、新医学校建成、医学校学生毕业时,大小地方官员不仅给予捐助,而且都亲往参加以表支持。如赵尔巽对盛京施医院曾慷慨捐银4000两,并在出席新院建成仪式时又捐1000墨元[20](p290),他对医学传教士司督阁筹建医学校也表示支持。在以排外著称的湖南,地方官员在20世纪初对教会医疗事业表示了前所未有的支持态度。1908年,郴州美国长老会医院建立时,湖南巡抚和衡州道均接到教会的邀请函,出乎传教士意料的是,他们不是发来贺信,而是派出代表他们的官员不顾路途之远前往出席[21](No.4,pp257-258.)。这些举动在1900年以前都是很难见到的。
出于本国医疗卫生的需要,清季各级官吏还充分利用教会医疗事业。为防疫治病,各级官员以官方的名义寻求教会医院的支持。在广州,地方官员从1904年起向嘉约翰创办的疯人病院送疯人,并给予 《晚清政府对待教会医疗事业的态度和政策(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