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三大社会形态理论视域中的社会平等思想及启示
自由个性”是第三大社会形态发展的集中体现。在未来共产主义社会里,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充分发展,生产不再是以交换价值为目的的商品生产,取而代之的则是为满足整个社会成员个人全面发展其自由个性之需要的产品经济。
所谓产品经济就是指以社会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联合劳动和社会化大生产为基础的一种经济形式。在这种“以社会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里,生产者并不交换自己的产品;耗费在产品上的劳动,在这里也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不表现为它们所具有的某种物的属性,……而是直接地作为总劳动的构成部分存在着。”在未来的产品经济社会里,由于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和私有制被消灭,社会生产的目的不再是为了交换价值的生产,而是为了使用价值的生产。但是,我们知道在第一大社会形态里,社会生产的主要目的也是为了使用价值的生产,而不是交换价值。那么,第三大社会形态与它有何区别呢?
在马克思看来,主要是由于社会生产力发展程度的不同,从而导致经济基础(自然经济与产品经济)的差异,并最终形成两种截然不同的社会平等观。第一大社会形态由于社会生产力的不发展,由此就只能形成以人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等级社会(上面已论述过,这里不再累赘),而第三大社会形态是建立在社会生产力充分发展和私有制被消灭的基础之上,由此就形成了以自由人联合体为基础的真正平等社会。这里所说的平等是指“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分配平等。由于不再存在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而由此产生的形式平等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在这个社会里,从“各尽所能”的角度来说,这是一个形式上不平等的社会,因为,能者多劳和给弱者赋予最充分的照顾(即弱者可以按照自己的需要享受社会的一切劳动产品),这就体现了一种形式上的不平等。但从“按需分配”的角度来说,这是一个社会财富极度丰富和实质平等的社会。正如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说,要实现真正的社会平等,“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所以说,以产品经济为基础的自由人联合体,它所体现的是形式上不平等,而实质上是平等的平等社会。
三、三大社会形态理论对解决我国当前社会平等问题的启示
马克思根据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状况,将人的发展同社会的发展结合起来加以考察,以人获得自由、平等的程度为根据,提出了人类社会发展“三大社会形态理论”的历史演进规律,从而使我们认识到对社会平等问题的研究必须与一定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联系起来。因此,笔者认为,这一理论将对我们深刻理解和正确审视我国当前的社会平等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以下拟对此展开分析。
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是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社会生产力十分落后,并且还存在着多层次性。建国60多年来,我国社会生产力虽然取得了巨大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有了显著的改善,但仍未从根本上改变落后的面貌。马克思说:“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其所制约的社会文化的发展。”“人们每次都不是在他们关于人类理想所决定和所容许的范围内,而是在现有的生产力所决定和所容许的范围内取得自由。”根据我国目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状况,马克思的三大社会形态理论在我国当前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应处于“共时化”状态(即人的依赖、物的依赖和初级形态的自由人联合体同时并存)。这就决定了我国当前制定一切有关社会平等问题的方针政策都必须从这一历史阶段的实际出发,而不能超越这个阶段。
首先,从以人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自然经济来看,中国是一个有着2000多年历史的封建文明古国。一家一户式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结构,使血缘关系成为整个社会关系的原型和基础,人们之间的这种血缘关系由于其人口和地域的有限性、狭隘性、封闭性,使其所形成的交往形式也就具有狭隘性、封闭性,而不可能具有开放性,因而与这种血缘关系相匹配的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也就只能是一种特权关系,即形式上不平等(特权属于强者)、实质上更不平等的一种封建特权。如《论语-子路》中所说:“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就是这种特权关系的表现。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伴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发展,我国的市场经济模式逐渐取代了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自然经济模式。但这并不意味着“人的依赖关系”的消失,在“不少地方和单位,都有家长式人物,他们的权力不受限制,别人都要唯命是从,甚至形成对他们的人身依附关系。”如:政府部门中的“家长制”作风,企业中的“家族化”现象以及乡村社区的“能人治理结构”等,都是其表现形式。因此,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社会关系中残存的宗法观念、等级观念,上下级关系和干群关系中在身份上的某些不平等现象”,就必须根本改变它赖以产生和存在的自然经济基础,建立起与公平、正义、民主、法制相适应的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其次,从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实践历程来看,它是一个从“人的依赖关系”走向“物的依赖关系”的自觉历程,也是一个“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逐渐生成的过程。市场经济把人的生产能力从“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解放出来,使人获得了主体的独立性。因此,有学者认为,我国当前的社会主义虽然同当代资本主义社会性质不同,但同处于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第二大社会形态,具有共同的社会存在(即以物的依赖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这就是说,市场经济也是我国当前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经济形式,这种共同的经济形式决定了形式平等也是我国当前社会主义社会平等观的理论依据。但是,我们知道,市场经济的特征主要表现为“人的独立性”和“对物的依赖性”两个方面。因此,市场经济就既有促进我国社会从传统的以“人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向现代以“物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社会转型,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促进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的生活水平,但同时我们必须看到,市场经济的平等原则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等价交换的平等,其实质是不平等的。如果我们不对市场加以规范和引导,就会导致不合理的竞争,最终导致贫富分化和社会矛盾的激化。
最后,从以产品经济为基础的“自由人联合体”来看,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存在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具有初级形态的“自由人联合体”在我国逐步形成。正如邓小平所说:“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这一根本原则从而为我们抑制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平等的消极方面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证。但是,我国的社会主义又是建立在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基础之上,还处于初级阶段,这就又制约了社会平等的完全实现。正如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说,平等在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也只能是形式上的 《马克思三大社会形态理论视域中的社会平等思想及启示(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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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产品经济就是指以社会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联合劳动和社会化大生产为基础的一种经济形式。在这种“以社会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里,生产者并不交换自己的产品;耗费在产品上的劳动,在这里也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不表现为它们所具有的某种物的属性,……而是直接地作为总劳动的构成部分存在着。”在未来的产品经济社会里,由于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和私有制被消灭,社会生产的目的不再是为了交换价值的生产,而是为了使用价值的生产。但是,我们知道在第一大社会形态里,社会生产的主要目的也是为了使用价值的生产,而不是交换价值。那么,第三大社会形态与它有何区别呢?
在马克思看来,主要是由于社会生产力发展程度的不同,从而导致经济基础(自然经济与产品经济)的差异,并最终形成两种截然不同的社会平等观。第一大社会形态由于社会生产力的不发展,由此就只能形成以人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等级社会(上面已论述过,这里不再累赘),而第三大社会形态是建立在社会生产力充分发展和私有制被消灭的基础之上,由此就形成了以自由人联合体为基础的真正平等社会。这里所说的平等是指“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分配平等。由于不再存在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而由此产生的形式平等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在这个社会里,从“各尽所能”的角度来说,这是一个形式上不平等的社会,因为,能者多劳和给弱者赋予最充分的照顾(即弱者可以按照自己的需要享受社会的一切劳动产品),这就体现了一种形式上的不平等。但从“按需分配”的角度来说,这是一个社会财富极度丰富和实质平等的社会。正如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说,要实现真正的社会平等,“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所以说,以产品经济为基础的自由人联合体,它所体现的是形式上不平等,而实质上是平等的平等社会。
三、三大社会形态理论对解决我国当前社会平等问题的启示
马克思根据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状况,将人的发展同社会的发展结合起来加以考察,以人获得自由、平等的程度为根据,提出了人类社会发展“三大社会形态理论”的历史演进规律,从而使我们认识到对社会平等问题的研究必须与一定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联系起来。因此,笔者认为,这一理论将对我们深刻理解和正确审视我国当前的社会平等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以下拟对此展开分析。
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是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社会生产力十分落后,并且还存在着多层次性。建国60多年来,我国社会生产力虽然取得了巨大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有了显著的改善,但仍未从根本上改变落后的面貌。马克思说:“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其所制约的社会文化的发展。”“人们每次都不是在他们关于人类理想所决定和所容许的范围内,而是在现有的生产力所决定和所容许的范围内取得自由。”根据我国目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状况,马克思的三大社会形态理论在我国当前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应处于“共时化”状态(即人的依赖、物的依赖和初级形态的自由人联合体同时并存)。这就决定了我国当前制定一切有关社会平等问题的方针政策都必须从这一历史阶段的实际出发,而不能超越这个阶段。
首先,从以人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自然经济来看,中国是一个有着2000多年历史的封建文明古国。一家一户式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结构,使血缘关系成为整个社会关系的原型和基础,人们之间的这种血缘关系由于其人口和地域的有限性、狭隘性、封闭性,使其所形成的交往形式也就具有狭隘性、封闭性,而不可能具有开放性,因而与这种血缘关系相匹配的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也就只能是一种特权关系,即形式上不平等(特权属于强者)、实质上更不平等的一种封建特权。如《论语-子路》中所说:“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就是这种特权关系的表现。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伴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发展,我国的市场经济模式逐渐取代了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自然经济模式。但这并不意味着“人的依赖关系”的消失,在“不少地方和单位,都有家长式人物,他们的权力不受限制,别人都要唯命是从,甚至形成对他们的人身依附关系。”如:政府部门中的“家长制”作风,企业中的“家族化”现象以及乡村社区的“能人治理结构”等,都是其表现形式。因此,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社会关系中残存的宗法观念、等级观念,上下级关系和干群关系中在身份上的某些不平等现象”,就必须根本改变它赖以产生和存在的自然经济基础,建立起与公平、正义、民主、法制相适应的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其次,从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实践历程来看,它是一个从“人的依赖关系”走向“物的依赖关系”的自觉历程,也是一个“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逐渐生成的过程。市场经济把人的生产能力从“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解放出来,使人获得了主体的独立性。因此,有学者认为,我国当前的社会主义虽然同当代资本主义社会性质不同,但同处于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第二大社会形态,具有共同的社会存在(即以物的依赖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这就是说,市场经济也是我国当前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经济形式,这种共同的经济形式决定了形式平等也是我国当前社会主义社会平等观的理论依据。但是,我们知道,市场经济的特征主要表现为“人的独立性”和“对物的依赖性”两个方面。因此,市场经济就既有促进我国社会从传统的以“人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向现代以“物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社会转型,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促进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的生活水平,但同时我们必须看到,市场经济的平等原则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等价交换的平等,其实质是不平等的。如果我们不对市场加以规范和引导,就会导致不合理的竞争,最终导致贫富分化和社会矛盾的激化。
最后,从以产品经济为基础的“自由人联合体”来看,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存在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具有初级形态的“自由人联合体”在我国逐步形成。正如邓小平所说:“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这一根本原则从而为我们抑制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平等的消极方面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证。但是,我国的社会主义又是建立在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基础之上,还处于初级阶段,这就又制约了社会平等的完全实现。正如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说,平等在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也只能是形式上的 《马克思三大社会形态理论视域中的社会平等思想及启示(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