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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税费改革后面临三大难题


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将农业生产所得也纳入本税的征税对象,比照个体工商业户计税征收,在实际征收中可以实行定额征收。鉴于农户众多、分散以及税收征管力量有限,我们认为,统一城乡税制不能一步到位,应分三步实施。
  第一步:对现行农村收费制度进行局部调整。具体措施是:取消乡统筹费、村提留、农村教育集资等面向农民征收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农村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为统一城乡税制清理外部环境。第一步的许多内容与当前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内容一致,可以结合试点同步进行。
  第二步:取消现行农业税、农村耕地占用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同时,把农业税、农村耕地占用税并入资源税。开征农业经营所得税,农业经营所得税应以农产的农业经营所得(农业经营所得:农业生产经营总收入—成本、费用及损失—生计费用及赡养家庭成员的必要支出)为计税依据,采用级距较少的超额累进税率或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并制定适当的免征额,按年计算应纳税额。同时把农业生产经营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实行零税率。第三步:城乡税制完全统一。取消农业经营所得税,把企业和个人的农业生产经营所得分别纳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同时把农业经营的增值税税率由零税率改为优惠税率。由于农业是弱质产业,它需要工商业的反哺,因此,税制统一后,对农业经营所得实施税收优惠是十分必要的。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的农村税费改革只是统一城乡税制的第一步,今后的路还很长,农村税费改革需要进一步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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