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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当联结禁止原则对行政管理创新的规制——以创新的法律界限为归宿


不当联结禁止原则理应具有宪法层级的效力。不当联结禁止原则不仅仅是一个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还是一个宪法原则,它的最终目的是维护人性尊严,保障基本人权。因此,它不仅可以约束行政行为,还可以约束立法行为。我国目前除了行政执法机关在实践中直接进行行政管理创新的探索外,有一些创新是立法机关以及行政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或行政立法的形式进行规定的,比如我国确立了几个不同的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同时赋予了有关省、市等地(凹丫丫范文网 fanwen.oyaya.net)方在进行综合配套改革的时候可以制定“先行先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那么,这些地方性法规、规章也应该受到不当联结禁止原则的规制。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各个层面的改革正在不断的推向深入,行政管理的创新、改革也是日新月异,对行政管理创新、改革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要综合考量,不能简单的否定,也不能因为目的正当就一概的肯定,不仅要关注目的,也要关注手段,不仅要关注结果,也要关注过程,在很多情况下手段价值要优于目的价值,为了目的而不择手段是违背不当联结禁止原则的要求的。正如在睢宁县大众信用评级事件中,行政机关的目的是好的,是为了营造一个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但是其手段是不当的,理应为人们所诟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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