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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弱势群体及其社会支持政策


段我国社会的贫富差距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也造成我国弱势群体的相对剥夺感不断得到强化,使他们最先也最强烈地感受到了社会改革和社会发展的成本与代价。于是,在弱势群体这一庞大的队伍中就蕴藏了巨大的社会风险隐患,极易于因“水桶效应”而成为社会动荡的“火药桶”。亚里士多德曾经认为,贫困就会激起祸乱。他还认为,在所有情况下,我们总是在不平等中找到叛乱的起因。“凡照顾到公共利益的各种政体就都是正当或正宗的政体;而那些只照顾统治者们的利益的政体就都是错误的政体或正宗政体的变态(偏离)。”(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32页。)如果不能在消除社会绝对贫困的同时,逐步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那么这种“相对剥夺感”也容易使人倾向于暴力。(注:亨廷顿:《政治发展》,《格林斯坦等编政治学手册》精选(下卷),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56页。)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即指出,社会主义社会也存在着“少数人闹事”的现象,并且发生这种现象的直接原因是“有一些物质上的要求没有得到满足……但是发生闹事的更重要的因素,还是领导上的官僚主义。”(注:《毛泽东选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395页。)从社会学的角度说,“少数人闹事”属于社会聚合行为,社会生活中的不平等、不公正现象是发生聚合行为的根本原因。现阶段我国一些地方发生弱势群体集体上访,现象就是一种社会聚合行为。这种现象的不断出现,说明解决社会弱势群体问题,事实上已经成了深化改革,维护社会安定,加快经济发展的不容回避的问题了。
    中国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政策
  现阶段中国社会弱势群体的构成状况复杂,所存在的问题也多种多样,同时,弱势群体的规模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并且已经构成了影响社会稳定与社会发展的重要风险因素之一。因此,必须深入研究解决新时期中国弱势群体问题的具体对策。由于弱势群体具有经济上的低收入性、生活质量上的低层次性、政治上的低影响力和心理上的高敏感性,决定了这一群体在社会生活中具有极大的脆弱性。同时,也意味着弱势群体仅仅依靠自身的力量很难迅速摆脱自身的困境,解决自己的问题。笔者认为,作为社会问题的弱势群体问题需要广泛动员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积极构建适应新形势需要的弱势群体社会支持网络。
  1.强化政府的社会政策支持。在解决弱势群体问题的过程中,政府是主导性的力量,在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网络中,政府理应扮演主导性的角色。首先,对弱势群体提供社会支持是政府的责任。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一文中谈到国家的职能时也指出:“政府的压迫力量和统治社会的权威就随着它的纯粹压迫性机构而被摧毁,而政府应该执行的合理职能,则不是由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机构,而是由社会本身的负责任的勤务员来执行。”(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即现代国家中政府的职能已不再是统治,而是要通过其社会管理职能为全社会提供服务。其次,政府通过社会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协调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向弱势群体提供社会支持。一个政府如何选择自己的公共政策,选择什么样的公共政策来干预社会生活,直接关系到该社会中种种矛盾的解决以及社会结构的调整,从而也直接影响社会的未来发展方向。政府根据国家法律,建立必要的管理机构,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如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给予政策倾斜和提供公平就业机会等,并且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和利益。社会保障制度是以国家立法形式确定的、国家和社会的一种责任和制度。任何社会都会有天灾人祸,都会有一部分人由于先天或后天的原因而暂时或永久地丧失劳动能力,都会有生、老、病、残、伤、死者,都会有鳏、寡、孤、独、贫困者,对这些弱势群体的生活困难,政府有责任以立法和制度的形式予以保障。正如阿马蒂亚·森所说的,“当饥饿现象发生时,社会保障系统尤为重要。”(注:阿马蒂亚·森:《贫困与饥荒》,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在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同时,政府还要有其他社会政策对弱势群体提供政策支持。如美国政府的弱势群体保护行动(Affirmative  Action,简称AA)就是一项寻求推进社会公平价值的法律设计,公共机构通过对弱势群体保护行动的计划、政策和法律服从,承担起执行这些法律规章的责任。在实施过程中,不仅反对就业雇佣歧视,而且要求雇主、工会和就业咨询服务机构采取积极的行动步骤,通过准备和实行弱势群体保护行动计划,来减低社会中存在的弱势集团成员不能充分被代表或雇佣的状况。(注:Klingner,D.E.&  Nalbandian,J.,Public  Personal  Management:Contexts  and  Strategies.
Englewood  Cliffs,N.J.:Prentice  Hall  Inc.,1998.pp.158~159.)
  2.发展社区服务。虽然政府应该在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体系中发挥主导性的作用,但是,由于国家现有财力的限制,对于弱势群体的支持与保

护仅仅依靠政府方面的力量显然是不够的。在国家通过社会政策进行扶持和保护的同时,还必须大力发展社区服务,建立社会互助网络。社区服务是针对弱势群体所提供的小型多样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体系。中国的改革使很多“单位人”变成了“社区人”,社区越来越成为人们的利益共同体。社区服务就是适应这一形势而发展起来的一种群众自治和自我服务方式。推进社区服务,不仅可以分担政府与企业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压力,把弱势群体的一部分社会保障问题解决在基层,扩大基层民主,缓解社会问题与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而且动员社区力量,开发社区资源。社区服务的根本宗旨是公益性的,它以福利服务为主,以非盈利为目的。但是,社区服务在注重社会效益的前提下,又可以“实现无偿、低偿与有偿服务相结合,改变传统福利事业单纯投入、没有产出的运行方式,增强自身的造血功能,为无偿服务提供物质基础。”(注:董鸿扬:《论社区服务产业化实体化社会化的价值》,《学术交流》2000年第1期。)
  3.发挥“第三部门”的社会支持作用。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or)的研究是20世纪80年代在西方国家出现的,它以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NGO)和非营利组织(Non-Profit  Organization,NPO)为研究对象。90年代以后,在西方国家又兴起了一场创建非政府组织和非营利组织的运动。在这场运动中,“民众创建了各种团体、基金会和类似组织,它们以开展人道服务、促进基层社会发展、保障公民权利、追求关系人类福祉等长久以来似乎为政府所忽视的目标为己任”。(注:张莉、风笑天:《转型时期我国第三部门的兴起及其社会功能》,《社会科学》2000年第9期。)第三部门又被称为“第三域”、“独立部门”(Independent  Sector)、“志愿部门”(Voluntary  Sector)、“利他部门”(Altruistic  Sector)。美国研究第三部门问题的专家莱斯特·萨拉蒙还将其称为“公民社会部门”,并且认为它是“20世纪最伟大的社会创新”。(注:何增科:《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本文将第三部门界定为社会成员志愿加入的从事志愿活动的非营利组织,它既不是国家机构,也不是私营组织,具有志愿性、非营利性和自治性等特征。第三部门可填补政府机构与个人需求之间的空白,特别是对弱势群体的社会服务与社会保障,能够有效地促进社会整合和公民的政治参与,可以“成为合作、关心、精神生活和智慧创造的蓄水池”(注:丁元竹:《构筑新时期社会保护体系》,《liào@①望》2000年第16期。)。新时期我国在建立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网络中,要大力发挥第三部门和社会志愿者的支持作用。如鼓励创建各种民间团体,设立基金会,以及发展专门为弱势群体提供支持、保护和服务的慈善机构。诺贝尔经

《中国社会弱势群体及其社会支持政策(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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