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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认同与国际政治——一种文化视角


为体社会实践的结果:行为体之间的互  动造就了社会结构,这种互动的过程是社会结构存在的基本条件。行为体可以建构一种  结构,也可以分解这种结构,并建立另外一种结构,新的结构是由完全不同的文化观念  构成的。
  构建国际集体认同的核心要素包括物质力量、文化先进性以及行为体的地区与全球意  识。虽然国际集体认同是观念性结构,但物质性因素具有观念性因素所不能取代的构成  性作用。尽管温特认为诸如国家实力等物质性因素不可化约为文化观念因素,而且它们  只有通过社会结构才对行为体的行为产生影响,(注:参见亚历山大·温特:《国际政  治的社会理论》,第24页。)但是这并不能否认社会化了的物质因素对建构国际集体认  同的价值。根据建构主义对世界和平与安全的设想,在建构和平共同体的历程中,强国  的作用主要不是依靠威慑或劝说,而是凭籍一种权威吸引力,即因政治进步、经济发展  和安全责任而产生出一种权威磁场,吸引着其它国家“心向往之”,纷纷加入由核心国  主导的共同体中。(注:参见郭树勇:“建构主义的‘共同体和平论’”,《欧洲》200  1年第2期,第18—25页。)
  集体认同的性质取决于文化的先进性,即由积极文化建构的集体认同将导致积极、合  作性的国际关系;反之,将生发出消极、敌对性的国际关系。温特分析了国际社会的三  种无政府文化——霍布斯文化、洛克文化和康德文化,认为它们分别建构了不同的身份  关系:敌人、竞争对手和朋友。在霍布斯文化中,行为体相互敌对,任意地使用暴力以  图消灭或统治对方,杀戮和被杀是霍布斯文化下国家间关系的特征。洛克文化中行为体  的竞争对手关系使各国摆脱了你死我活的战争状态,竞争与合作构成了洛克文化国际关  系的特征。而基于朋友角色的康德文化则使行为体培育出朋友关系的身份和认同,行为  体之间的关系模式超越了竞争与合作,不仅不以对方为敌,而且将对方的利益内化为共  同体的利益,并由此建立了新的合作观念。康德文化中的合作高于洛克文化中的合作,  后一种合作是作为自助的行为体之间的竞争手段出现的,而康德文化中的合作已经进化  为行为体利益的一部分。在三种无政府文化中,康德文化是最高级的文化形态,因此康  德文化建构了不可能在其它文化中出现的友谊式的国际关系。(注:参见亚历山大·温  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第6章。)
  收益或利益是国家合作的目的与基础。在收益的分配问题上,若参与国只关心相对收  益,即自己所得是否多于别人所获,而不从绝对收益,即参与者都可得益的角度考虑合  作,那么国家之间形成的只能是消极的集体认同,由此架构的国家间关系则只能是没有  合作余地的零和博弈。例如,在霍布斯文化下国家间没有任何合作的可能性。只有当参  与国认为合作能使每个成员都能从中受益,即每个人都能获得绝对收益,并因而舍弃对  相对收益的追求,关注合作区域或更大范围内参与者的利益,视区域利益或全球利益为  实现个体利益的必然步骤,各国间才能培育出地区意识或者全球意识,形成积极的集体  认同。积极的集体认同不仅能使合作的可行性和可靠性得到增强,而且使合作的范围得  以扩大、稳定性得以提高。(注:参见倪世雄等:《当代西方国际关系理论》,复旦大  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2—133页。)
      集体认同与国家外交决策
  集体认同对国家行为特别是国家外交决策的作用通过两个渠道得以实现:一是通过界  定国家的利益,影响国家的行为,尤其是对外关系的选择;二是生成国际规范,通过规  范规定国家的外交行为,制约国家的外交政策。
  (一)认同、利益与国家外交决策
  一国外交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是由这个国家的利益决定的。国家利益在一国的对外政策  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卡尔在《二十年危机》中指出,国家利益在国际政治中具有重  要的作用。国家利益是衡量外交政策的最高标准,正如摩根索所言,利益是评价和指导  政治行动的永恒标准。当然,决定国家利益的因素不仅仅指现实主义理论所强调的物质  权力,而且包括由社会建构的国家身份和集体认同。温特指出,国家利益不仅包括安全  利益(即安全)、政治利益(即独立)、经济利益(即财富),还包括精神利益,如集体自尊  等。(注:参见亚历山大·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第294页。)根据建构主义  理论,国家利益主要是由国家身份这一包括物质结构在内的观念结构直接塑造的。国家  利益常常是国家从国际社会中学习的结果。行为体的行为由利益决定,利益由行为体的  身份与认同界定,即“国家利益源于国家认同”(注:Samuel  Huntington,“TheErosion  of  the  National  Interest”,Foreign  Affairs,September/October  1997.)  。身份塑造利益,是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观念利益)而不是观念本身直接支配着人们的  行动。(注:[德]玛丽安妮著,阎克文等译:《马克斯·韦伯》,图宾根:J.C.B.摩尔  公司1926年版,第347—348页;马克斯·韦伯:《宗教社会学论文集》,图宾根:J.C.  B.摩尔公司1920年版,第252页。转引自汉斯

·J·摩根索:《国家间政治——寻求权力  与和平的斗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4页。)国家只有在具有某种  身份和利益后,才能采取与其身份和利益相符合的行动。
  认同是利益的基础。(注:Alexander  Wendt,“Anarchy  is  What  States  Make  of  It:  The  Social  Construction  of  Power  Politic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4  6,No.2,Spring  1992,pp.391—425.)行为体的身份包含了利益的成分,身份是利益的前  提条件。有时行为体可能会根据利益选择身份,但是这些利益自身仍然是以更深层的身  份为先决条件的。而身份并不等同于利益,也不能还原为利益。身份规定了行为体的社  会属性,利益表示则是解释行为主体行为动机的内窥镜。行为体的利益依赖于身份,身  份是行为体的利益指针。故没有利益,身份就失去了动因;而没有身份,利益就失去了  方向。(注:亚历山大·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第29

《集体认同与国际政治——一种文化视角(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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