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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西方人格观念的深层差异


律为政治轴心的社会关系,尤其是到了古罗马社会,表现出一切应答都围绕着法律这一政治轴心来进行的特性,至少在现象上已是如此。后来,希伯莱的宗教与希腊的哲学汇合为一体,又酝酿出了一种宗教—道德关系。从此,社会法律和宗教—道德关系在西方社会中长期并行不衰,它们互相渗透补充,互相融合,成为西方社会关系的主轴。
  由此看来,古代中西方的人格虽然都处于一定的应答关系中,并且人格与应答大抵上也都是统一的,但是由于中西方社会的应答关系不同,这种统一的涵义并不能同日而语。中国古代的人体处于伦理—政治关系之中,而西方古代的人格处于以法律为政治轴心的关系之中,中世纪的西方人格处于宗教—道德和社会法律的双重社会关系之中,因而中西方古代的人格观念在事实上均与一定的责任性相关。
  中国古代理想人格观念的特征表现为既是人格的也是角色的,既有个人性又有间个人性或群体性,人格性与角色性、个人性与间个人性或群体性,人格性与伦理—政治性不是二元分离,而是共存于一种稳定的结构之中。这种人格与角色统一共存的基础和核心并不在其人格性之外,而恰恰就在这种人格性本身。即是说,人格性与伦理—政治性、个人性与间个人性、个人性与群体性是在人格性的基础上并且以人格性为核心而统一起来的。换言之,人格性涵摄了角色性。中国古代的理想人格观念,在结构上分显出表层结构和深层结构。中国古代的理想人格观念使人在行为表层上体现为角色以及角色的责任和义务,而缺少个人权力的规定性,显得个性贫乏,没有自由的主体精神,然而在行为深层中,却表现出了个人的高度的自我意识,鲜明的个性色彩,甚至极度的个人意志自由和个人权力的施展与泛滥,人格性与主体性具有被无限放大的趋向,从而在实质上使理想的人格性变成了超人性,这就从深层结构上构成了以高于人性的神性为中心的理想人格。不过,具有理想人格的个人的自我、个性、意志自由和个人权力全都融贯在其外显的行为表层的责任和义务之中了,所以神性人格并不在垂直方位上独立存在,而是在水平方位上融入人性,以人的面貌见世。实际上,中国古代的理想人格观念(在表层结构上)的角色性表现只是(其深层结构中的人格性的)佯相或“障眼法”。就此而论,中国人的人格是含蓄的,是隐藏起来的。谁都知道,牙齿和舌头虽然亲密无间,但总有顶撞的时候,人格性与伦理—政治性,人格性与角色性不可能始终都是那么的和谐如一,其间难免也会出现一定程度的紧张,这是不能不难想见的。至近代,中国古代的人格观念业已由人格向角色转化,这标志着中国古代的理想人格的一次巨大的跌落(下文详论)。
  西方古代的人格观念表现出不同于中国古代人格观念的特征,在一定的意义上甚至可以说,中西方古代的人格观念的特征几乎是完全相反的。因为西方古代的人格与角色在其社会法律和宗教—道德关系之中,虽然同处于一个貌似统一的平面之上,但是人格与角色泾渭分明,表现为一种二元对立的分裂状态,人格性不能容于角色性,有人格性,则不能有角色性,二者不能互相涵摄和包容,难以调和与共存一体,几乎总是处在激烈的冲突和紧张之中。因此,就西文古代的人格与角色的关系说,大抵无统一可言,即使是有统一并且真的存在过或存在着一种统一关系,不是人格性消解角色性,便是角色性吞食人格性——要么就是人格性当权,而角色性隐匿,或者角色性当道,人格性受抑。在古希腊,具有思辩—分析理性的个人处在宗教的、道德的、法律的或三者(主要是前二者)兼具的应答关系中,人格性虽然尚未完全与角色性分离开来,但更多的是凸显了人格;在中世纪,情况恰好相反,受宗教信仰束缚的个人在宗教—道德和社会法律的应答关系中,突出的是角色。文艺复兴以后,社会的宗教—道德关系受到冲击,个人角色性一面大大减弱,而人格性一面得以增强,许多思想家、哲学家试图在以个人道德意识义务和责任的理性自觉为先决条件的基础上,把人格同角色重新统一起来。
  3.在古希腊,个人虽然尚处于宗教的、道德的、法律的社会关系,或宗教与道德并立的社会关系,或宗教、道德、法律鼎立的社会关系中,但是由于自然哲学的勃兴,思辩—分析理性开始发达,宗教,道德和法律都必须置诸思辩—分析理性的基础之上,才可能得以确立,由此而在古希腊最先形成了以法律为政治轴心的社会应答关系。必须看到,古希腊人的思辩—分析理性是在与古希腊的个人人格的生长中同步发展起来的。所以,无可否认,古希腊的人格观念有强调和突出个人性的特征,尤其是智者学派强化了这一特征,古希腊的人格观念注重和讲求人的理性,人的权力和自由。那时“责任”这一概念虽然尚未出现,但是个人处于社会法律关系中,在行为上仍然对他的城邦或国家负有某种责任或义务,无论在古希腊和在古罗马时期,这一点都没有被忽视。事实上,这里所讲的责任和义务,在当时是由个人在社会生活的应答关系——以法律为政治轴心的关系(以后又有宗教—道德关系)中所扮演或担当的角色来承担的。关于这一点,只要把角色同人格联系起来,就可以看得很清楚。
  在西方文化中,Persona最初被应用在戏剧之中,成为一个戏剧用语。例如,古罗马盛行假面剧,演员是戴着假面出场的。所谓人格,则并不停留于假面的表层上,而是强调隐藏在假面之后的有理性的个人这一事实的存在。因此,人格只有通过假面按照其个体性或作为个体存在的自我的意志和作用来表现人的生命旨趣。在这里,人格与角色是统一的,并没有分化开来。以理性为中心的人格通过在一定的应答关系中的假面展现出来,在实际上不免要扮演各种各样的角色。这些角色不管在理论上被怎样强调具有个人权力和自由,但在社会中从道德或从法律上却必然被要求承担一定的责任或义务——无论是对上帝或者社会。在古希腊,为西方文化奠立基础的三大哲人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在他们的学说中都强调了这一方面的重要性,并且使行为上的义务和责任同道德上的公正原则相联系。例如,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就认为,武士应该勇敢和正义(这即是他们的责任和义务)。他把社会中不同地位的人履行份内的义务,以及灵魂的各个部分履行份内的职责,看成是公正的要求和表现。亚里士多德认为,义务是公正特有的属性。实际上,古希腊的大多数哲学家都认为,义务是按公正原则做应做之事,公正就是个人尽自

己的义务。因此,在公正面前每个人的人格是完全平等的。这一思想对后世有极重要的影响。臻于近代,卢梭把人的自由意志视为人的本质、尊严和价值之所在。照他看来,“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责任。……这样的一种弃权是不合人性的;而且取消自己意志的一切自由,就是取消自己行为的一切道德性。”[3](P13)卢梭认为,决定人之为人的恰恰就是这种内在于人自身的自由本质和对这种自由本质的自我意识。因此,虽然人和动物都受自然的支配,但是动物只能无条件地服从,人却有反抗的自由,且能清楚地意识到这种自由。这就是真正把人与动物区别开来,把人从自然中提升出来的本质之所在,而并非像哲学家所讲的那样,是理性或理智。卢梭从人性论和心理学的眼光审视了人的自由本质,把人的意志自由视为纯粹的精神活动,并且他指出,对此唯有通过对人性的考究来加以揭示,不可像唯理论哲学家那样去解释,也不能以机械的观点来说明,因为它植根于人性的深处。由此可见,卢梭把人格,即作人的资格、权利、责任等等,在本质上理解为内在于人自身的自由意志。后来,德国古典哲学家:从康德到黑格尔,都继承了卢梭的思想,也是把自由意志作为人格的本质规定,或看成为人的本质存在,尤其是康德对自由意志的高扬与强调,几乎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在这个意义上,对黑格尔来说,人被作为奴隶则是非本质的自然存在。[4](P94-99)奴隶无自由无人格亦无义务,勿需担负且无资格担负社会的职责。奴隶没有个人的意志自由,没有可以选择的权力,因而连最基本的人身自由也失去了,只能听命于奴隶主,逆来顺受,无所谓义务与非义务,因而没有对社会尽义务尽职责的权力和自由,在意识中也没有尽义务尽职责的理性自觉。这表明,个人的人格自一开始便是同对社会的义务、职责相联系的。尽管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并没有在严格的意义上使用、甚至就未能使用“责任”和“义务”这样的概念规定,但是责任、义

《论中西方人格观念的深层差异(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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