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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治理模式中的德治及其制度安排


呢?
  在对人类已有的信仰普遍发挥作用的社会进行考察时,人们不难发现,凡是存在着信仰的社会,都会以德治的形式出现。即使在现代社会,凡是具有信仰特性的人群,也会在其中表现出权力关系的线索和德治的情景。但是,这只是一种表面现象,有时可能是一种假象,信仰并不必然产生德治化了的社会治理。因为,虽然信仰对道德意识的生成是有着积极意义的,但信仰本身并不必然与道德相联系。信仰之于人,是一种外在的客观力量,是在人的精神创造实体化之后又反过来压迫人的力量。如果人在这种信仰的前提下生成合乎道德规范的行为的话,那并不是道德规范的作用结果,而是信仰的结果。在本质上,并不属于道德性的。道德与信仰是不同的,道德根源于人的自觉,是一种内在的主观力量。
  道德直接生成一种信念,而不是生成信仰。但是,由于人们往往容易把这种来自于人的内心自觉的主观信念混同于来自于外在的压迫力量的信仰,才会把道德与信仰联系在一起。德治的客观基础是伦理关系,主观依据是道德。德治并不必然与信仰相联系,信仰并不必然产生德治,德治也并不必然要求信仰的支持。信仰与德治在历史上的联系,或者仅仅是表面现象,或者只是一种假象。这也说明,历史上那些所谓的德治,实际上并不是真正的德治,只是在表现形式上有着德治的特征而已。
  历史证明,在欧洲中世纪,信仰就不是与德治联系在一起的。在那个时期,所拥有的那种超强力的信仰恰恰成了德治的对立物。可是,我们又需要对信仰与德治共存的事实作出解释。在我们看来,原因在于历史上的德治,即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的德治,一方面建立在伦理关系的基础上,是依据道德规范而进行的社会治理;另一方面,这种治理同时又是属于等级化的社会治理,它的伦理关系基础与权力关系同构,伦理关系同时也有着权力关系的特征,或者说是以权力关系的形式存在的。这一点恰恰是信仰与德治在历史实际表现上相联系的谜底,是权力关系使两个并不有着必然联系的东西联系到了一起。这就说明,当伦理关系脱离权力关系而成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社会关系的时候,以此为基础的德治就会远离信仰,与之相伴的是一种理性的道德信念。道德信念与法律信念是相通的,它们之间是可以相互支持和相互转化的,法律信念可以转化成道德力量,而道德信念则可以成为法律得到遵守的前提,甚至在法律规范出现空缺的时候,道德信念也能够弥补其缺陷。
  收稿日期:2002-08-20

《论社会治理模式中的德治及其制度安排(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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