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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间社会保障协定及在我国的应用


社会保障协定?
  ·如果在一国就业而在另一国居住,在哪个国家参加社会保障制度?
  ·有哪些社会保障适用法规?
  以美国与其他国家的社会保障协定为例,其协定的主要法律条款一般包括:
  ——社会保障双重覆盖和双重征收方面的条款
  当跨国公司或人员需要同时向两个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缴纳社会保障税时,协定指定他参加哪个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以减少社会保障双重覆盖和征收。
  ——有关补助金的条款
  由于跨国流动人员来往于两国之间工作,他们分别在两国的累计时间可能都不能达到两国的参保最低时间要求,从而丧失了获取补助的权利,该条款有助于减少这种情形的发生。
  ——免除向某些外国人支付补助金的条款
  依据该协定,免除对某些外国人领取补助金的权利。
  ——管理协助条款
  协定要求两国社会保障机构间在共同管理协定方面相互帮助。
  ——索赔和上诉条款
  从签约国的一方提出的补助金索赔请求及其结果应该在另一方的社会保障机构有记载。
  具体来说,社会保险协定的基本结构和内容为:
    (1)一般性条款:
  ①社会保障国际协定的适用范围:
  协定适用的社会保险项目。如美国与德国的签定的协定中两国都涉及到的项目有:养老保险、工伤保险、退休和工伤人员家属补助、遗属补助,在德国方面还有对矿工的养老保险。
  ②覆盖对象:
  协定覆盖的对象范围,通常都包括签约国公民,也有的国家包括在本国居住的难民,无国籍居民,还有的包括第三国公民。
    ③待遇对等条款:
  这是建立社会保险协定的基础,即根据平等互利对等的原则,同时给签约国家公民相同待遇的条款。
  ④适用法规:
  协定规定相关国家的适用法规,指定跨国流动人员在两国中的哪一国参加社会保障制度,以保证居住在一国,工作在另一国的人员,或在两国就职,不必同时在两国交纳保险费,所有的协定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即按就职地点决定参加社会保险国家,特殊情况是,雇员由其雇主送到缔约国暂时工作,仍然在原国家参加社会保险。
  在一个国家请求豁免交纳社会保障费时,需要与之有协定的国家出具的社会保障参保证明,有给雇员的证明,给自雇者的证明,以及豁免有效日期。
    (2)社会保障补助金制度:
  ①参加社会保障的时间要求与领取补助金的权利
  ②协定覆盖的各种保险项目与其资格要求
  ③各国补助金支付方式
  ④补助金的计算、索赔、支付以及对补助金决定有不同意见时的上诉
    (3)其他条款:
  ①管理协助条款
  签约国的职能机关、机构和协会间在贯彻执行协定时应该相互协商,就像在执行他们自己国家的法规一样。各协定限定了相关国家需要提供什么类型的协助。每个国家的机构对这些来自对方国家的索赔请求独立进行判定并支付补助金。一般地说,这种协助包括代表对方国家提出要求补助金的申请,交换索赔相关信息和证据。这种协助一般是免费的。
  ②协定的执行
  签约国的职能机构通过协定,建立执行该协定的管理程序,对他们各自法律方面的修改或增补应及时通告对方。指定执行协定的联络机构。建立仲裁机构。

《国际间社会保障协定及在我国的应用(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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