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理解劳动价值论
。一块肥沃的土地可能对农业的生产作出了极大的贡献,而它的主人——地主却可能不作任何事情,从而对财富的创造没有任何贡献。如果这些非劳动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也去创造财富,他们也只是作为劳动者而对生产过程投入了劳动这种生产要素。当他们把非劳动的生产要素对生产的贡献化作非劳动收入收归己有时,他们本人对生产自己所获得的东西并没有作出贡献。他们之所以能获得这些非劳动收入,原因并不在于他们自己生产了与此相应的财富,而是在于他们所有的财产对财富的生产作出了相应的贡献,而他们自己是这些财产(生产要素)的所有者。
由此看来,非劳动生产要素的私人所有者将这一类要素创造的财富收归己有,靠的是自己的所有者权利,靠的是社会的法律和财产制度,而不仅仅是这一类生产要素能够创造财富。亚当·斯密就是这样看待地主从其私有的土地上得到的地租:“一国土地,一旦完全成为私有财产,有土地的地主,象一切其他人一样,都想不劳而获,甚至对土地的自然生产物,也要求地租”(注:亚当·斯密:《国富论》第一篇第六章,第44页。)。青年时代的马克思赞赏地引用了斯密的这一类有关地租的论述,说它“证明了国民经济学把土地肥力变成土地所有者的属性的这种概念的颠倒”(注: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76页。)。
有关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和剥削理论的争论,曾经长期纠缠在劳动和非劳动的生产要素究竟谁剥削了谁上。有人甚至论证说,由于科学技术在生产中的作用越来越大,现在的问题是工人在“剥削”机器人。明白了收入分配问题的根源并不在于非劳动要素的生产性之后,我们就可以看到,这样的争论是多么可笑。在收入分配和马克思主义的价值理论上,问题根本就不在于劳动和非劳动的生产要素谁剥削了谁,而在于由谁、由哪些人来“剥削”非劳动的生产要素。无论实行什么样的所有制,非劳动生产要素所创造的财富反正是要被人类拿去享用的。用不到科学技术的发展和采用机器人,其实从有人类那天起,人类就在“剥削”一切非人的生产要素:人类总是把一切物的生产要素对生产的贡献作为社会的产品和收入收归己有。没有这种“剥削”,人类社会就一天也存在不下去。真正的分歧在于,人类所“剥削”的这些非劳动的生产要素所创造的财富,是应当由这些生产要素的私人所有者独享,还是应当作为整个社会的公共财产而由全体人民共同享受。
实际上,如果非劳动的生产要素真有什么与人的行为无关的“生产力”的话,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必定是最公平合理的制度,因为那样就可以使全体人民公平地分享这些要素创造的财富,而这些财富并不是由任何人创造的,却无论如何都要归某一部分人享用。正是出于这样一种考虑,马克思才主张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但是在这样一种社会制度下,任何个人都不可能靠对非劳动生产要素的私有权获得收入,也不可能有与按劳分配不一致的“按要素分配”。
其实,那些高水平的“要素报酬论”者早已认识到,非劳动生产要素的私人所有者由这一类要素获得收入,首先靠的是这一类生产要素的私人所有制。要论证非劳动收入的合理性,就必须先证明非劳动生产要素归私人所有的合理性。最早系统论述“要素报酬论”的萨伊就指出:“处理收入的专有权利乃是生产手段专有权利或生产手段所有权的结果”;之所以要有这种生产要素私有权,是因为“安稳地享有自己的土地、资本和劳动的果实,乃是诱使人们把这些生产要素投于生产用途的最有力动机”,因此“(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是极其有益的制度”(注:萨伊:《政治经济学概论》,第二篇,第二章,第一篇第十四章,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萨伊的论述清楚地表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才是“个人由非劳动要素得到收入(要素分配论)”的制度基础和思想理论基础。要说明“按要素分配”是合理的,先必须说明非劳动要素的私人所有制是合理的。
对不劳而获者的历史判决
尽管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等经典文献中高度评价了私有制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作用,传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并没有说清非劳动生产要素的私有制对社会和经济的积极功能。但是,即斯实事求是地充分考虑了私有制的积极作用,我们仍然可以说,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对当代的人类社会有着巨大的意义,它的意义恰恰在于它对不劳而获者作出了历史的判决。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认为,非劳动收入是剥削,因为获得这种收入的人分享了社会的总产品,自己本人却没有对社会作出与这种收入相对应的贡献。与此相对应的是,要说明非劳动收入的合理性,就必须说明对非劳动生产要素的私人所有制的合理性,说明它对社会有什么积极功能。
依据现代的经济理论,我们可以确定非劳动生产要素的私人所有制可以起到两方面的积极功能:一方面是这些要素的私人所有者本身可以发挥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是人们在争取成为这种所有者时可能起到的积极作用。
本文的第一部分已经指出,非劳动生产要素的私人所有者本身有最强的动力去发挥两方面的有益功能:“监督防偷懒功能”和“资源配置功能”。这就是他们可以发挥的积极作用。但是光有强烈的动力而没有足够的能力,也不足以保证他们很好地发挥这两种功能。不仅如此,这些要素的私人所有者要想履行这两种有益的功能,还必须付出相应的“劳动”(或努力),而这些“劳动”又都总是与他们凭借对要素的所有权而进行的剥削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为了这种剥削而进行的。这样,非劳动生产要素私人所有者本身之所以能发挥积极作用,完全是因为他们付出了努力或“劳动”,只不过这种劳动是为他们的剥削目的服务的。这些要素私人所有者对社会的积极作用,并没有超出我们理解的劳动价值论的判断。
我们所处的时代向我们提出了一项伟大的任务:设计有效的机制来把本来由要素的私人所有者们履行的两项积极功能与他们的剥削功能分离开来。现代公司中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为我们达到这一目标指出了道路。要达到我们的目标,就需要有某种范围、某种程度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但是它又不同于传统的生产资料公有制而有着适当的激励机制。
这方面的一个突出例证是对土地的所有权及其收益。我们的分析说明,如果能够在非劳动生产要素
人们在争取成为非劳动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时所可能起到的积极作用,主要通过他们将收入的一部分储蓄起来而发生。其它成为私有者的途径,如盗窃、掠夺、欺诈,对社会多半起着破坏的作用。本文的第一部分指出,私人储蓄可以增加整个社会的生产资料,由此增加财富的生产,从而成为个人在其劳动之外对社会提供的另一种“贡献”。为了鼓励人们作出这种贡献,就需要储蓄者得到储蓄形成的资本的边际产品,由社会的产品中得到相当于资本利息的收入。但是这样一来就证明了利息收入的正当性,从而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相冲突。
为了实事求是地承认个人储蓄对社会的积极作用和某些利息收入的合理性,我们似乎应当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作出重大的修改。一个可行的办法是把个人储蓄看作是为社会生产所“必要”的,把利息性的收入看作是“非生产的必要费用”。
但是我们要严防由承认私人储蓄合理性而滑向放弃劳动价值论。我们很难将私人的储蓄称作一种经济上的“活动”或“行为”,因为储蓄只是对个人收入的不消费,宁可说它是一种“不活动”或“不行为”。正是由于私人储蓄的这种难于描绘的性质,19世纪的英国经济学家西尼耳才将储蓄所形成的资本称作“节欲”,用以表示资本所有者为储蓄所作出的“牺牲”。而这种“节欲论”遭到了马克思的辛辣批判。如果我们说,通过储蓄而形成资本需要资本所有者作出牺牲,为鼓励他们作出牺牲而应当给他们利润或利息式的报酬,那我们应当清楚,这样论证利息收入合理性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所批判的“节欲论”,而不是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
现代社会的一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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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看来,非劳动生产要素的私人所有者将这一类要素创造的财富收归己有,靠的是自己的所有者权利,靠的是社会的法律和财产制度,而不仅仅是这一类生产要素能够创造财富。亚当·斯密就是这样看待地主从其私有的土地上得到的地租:“一国土地,一旦完全成为私有财产,有土地的地主,象一切其他人一样,都想不劳而获,甚至对土地的自然生产物,也要求地租”(注:亚当·斯密:《国富论》第一篇第六章,第44页。)。青年时代的马克思赞赏地引用了斯密的这一类有关地租的论述,说它“证明了国民经济学把土地肥力变成土地所有者的属性的这种概念的颠倒”(注: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76页。)。
有关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和剥削理论的争论,曾经长期纠缠在劳动和非劳动的生产要素究竟谁剥削了谁上。有人甚至论证说,由于科学技术在生产中的作用越来越大,现在的问题是工人在“剥削”机器人。明白了收入分配问题的根源并不在于非劳动要素的生产性之后,我们就可以看到,这样的争论是多么可笑。在收入分配和马克思主义的价值理论上,问题根本就不在于劳动和非劳动的生产要素谁剥削了谁,而在于由谁、由哪些人来“剥削”非劳动的生产要素。无论实行什么样的所有制,非劳动生产要素所创造的财富反正是要被人类拿去享用的。用不到科学技术的发展和采用机器人,其实从有人类那天起,人类就在“剥削”一切非人的生产要素:人类总是把一切物的生产要素对生产的贡献作为社会的产品和收入收归己有。没有这种“剥削”,人类社会就一天也存在不下去。真正的分歧在于,人类所“剥削”的这些非劳动的生产要素所创造的财富,是应当由这些生产要素的私人所有者独享,还是应当作为整个社会的公共财产而由全体人民共同享受。
实际上,如果非劳动的生产要素真有什么与人的行为无关的“生产力”的话,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必定是最公平合理的制度,因为那样就可以使全体人民公平地分享这些要素创造的财富,而这些财富并不是由任何人创造的,却无论如何都要归某一部分人享用。正是出于这样一种考虑,马克思才主张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但是在这样一种社会制度下,任何个人都不可能靠对非劳动生产要素的私有权获得收入,也不可能有与按劳分配不一致的“按要素分配”。
其实,那些高水平的“要素报酬论”者早已认识到,非劳动生产要素的私人所有者由这一类要素获得收入,首先靠的是这一类生产要素的私人所有制。要论证非劳动收入的合理性,就必须先证明非劳动生产要素归私人所有的合理性。最早系统论述“要素报酬论”的萨伊就指出:“处理收入的专有权利乃是生产手段专有权利或生产手段所有权的结果”;之所以要有这种生产要素私有权,是因为“安稳地享有自己的土地、资本和劳动的果实,乃是诱使人们把这些生产要素投于生产用途的最有力动机”,因此“(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是极其有益的制度”(注:萨伊:《政治经济学概论》,第二篇,第二章,第一篇第十四章,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萨伊的论述清楚地表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才是“个人由非劳动要素得到收入(要素分配论)”的制度基础和思想理论基础。要说明“按要素分配”是合理的,先必须说明非劳动要素的私人所有制是合理的。
对不劳而获者的历史判决
尽管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等经典文献中高度评价了私有制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作用,传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并没有说清非劳动生产要素的私有制对社会和经济的积极功能。但是,即斯实事求是地充分考虑了私有制的积极作用,我们仍然可以说,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对当代的人类社会有着巨大的意义,它的意义恰恰在于它对不劳而获者作出了历史的判决。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认为,非劳动收入是剥削,因为获得这种收入的人分享了社会的总产品,自己本人却没有对社会作出与这种收入相对应的贡献。与此相对应的是,要说明非劳动收入的合理性,就必须说明对非劳动生产要素的私人所有制的合理性,说明它对社会有什么积极功能。
依据现代的经济理论,我们可以确定非劳动生产要素的私人所有制可以起到两方面的积极功能:一方面是这些要素的私人所有者本身可以发挥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是人们在争取成为这种所有者时可能起到的积极作用。
本文的第一部分已经指出,非劳动生产要素的私人所有者本身有最强的动力去发挥两方面的有益功能:“监督防偷懒功能”和“资源配置功能”。这就是他们可以发挥的积极作用。但是光有强烈的动力而没有足够的能力,也不足以保证他们很好地发挥这两种功能。不仅如此,这些要素的私人所有者要想履行这两种有益的功能,还必须付出相应的“劳动”(或努力),而这些“劳动”又都总是与他们凭借对要素的所有权而进行的剥削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为了这种剥削而进行的。这样,非劳动生产要素私人所有者本身之所以能发挥积极作用,完全是因为他们付出了努力或“劳动”,只不过这种劳动是为他们的剥削目的服务的。这些要素私人所有者对社会的积极作用,并没有超出我们理解的劳动价值论的判断。
我们所处的时代向我们提出了一项伟大的任务:设计有效的机制来把本来由要素的私人所有者们履行的两项积极功能与他们的剥削功能分离开来。现代公司中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为我们达到这一目标指出了道路。要达到我们的目标,就需要有某种范围、某种程度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但是它又不同于传统的生产资料公有制而有着适当的激励机制。
这方面的一个突出例证是对土地的所有权及其收益。我们的分析说明,如果能够在非劳动生产要素
不归私人所有的条件下解决好监督防偷懒问题和资源有效配置问题,对这种要素的私有制就并不是必不可缺的。这一点特别适用于土地和自然资源,因为它们相对易于管理。正因为如此,当代西方的发达国家也普遍征收高额的地产税,或者将拍卖土地的收入收归国有。这等于将地租收入公有化,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取消了土地的私有权。我们应当在这方面走在前头,原则上不允许土地私有,防止地租收入为个别人所垄断。不过,应当在土地制度上采取措施,尽可能在全体农民之间平均分配农村土地的收益,以作为对贫困的农民的生活补贴。
人们在争取成为非劳动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时所可能起到的积极作用,主要通过他们将收入的一部分储蓄起来而发生。其它成为私有者的途径,如盗窃、掠夺、欺诈,对社会多半起着破坏的作用。本文的第一部分指出,私人储蓄可以增加整个社会的生产资料,由此增加财富的生产,从而成为个人在其劳动之外对社会提供的另一种“贡献”。为了鼓励人们作出这种贡献,就需要储蓄者得到储蓄形成的资本的边际产品,由社会的产品中得到相当于资本利息的收入。但是这样一来就证明了利息收入的正当性,从而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相冲突。
为了实事求是地承认个人储蓄对社会的积极作用和某些利息收入的合理性,我们似乎应当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作出重大的修改。一个可行的办法是把个人储蓄看作是为社会生产所“必要”的,把利息性的收入看作是“非生产的必要费用”。
但是我们要严防由承认私人储蓄合理性而滑向放弃劳动价值论。我们很难将私人的储蓄称作一种经济上的“活动”或“行为”,因为储蓄只是对个人收入的不消费,宁可说它是一种“不活动”或“不行为”。正是由于私人储蓄的这种难于描绘的性质,19世纪的英国经济学家西尼耳才将储蓄所形成的资本称作“节欲”,用以表示资本所有者为储蓄所作出的“牺牲”。而这种“节欲论”遭到了马克思的辛辣批判。如果我们说,通过储蓄而形成资本需要资本所有者作出牺牲,为鼓励他们作出牺牲而应当给他们利润或利息式的报酬,那我们应当清楚,这样论证利息收入合理性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所批判的“节欲论”,而不是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
现代社会的一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