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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小康社会的政治文明建设


。但是,由于我国还缺乏有效抑制和消除封建专制主义遗传的经济、政治、文化的基础,社会主义民主难以得到强大经济的支撑与法制的强有力保证,加上计划经济体制过分强化集中,致使民主建设不仅没有得到应有重视,而且使封建专制主义以新的形式一度复活,高度集中统一的政治取向长期贯彻于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抑制民主的发展,阻碍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在总结这一历史经验教训过程中,邓小平指出,从理论上讲,社会主义民主“是历史上最广泛的民主。在民主的实践方面,我们过去做得不够,并且犯过错误”。(注:《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68页。)对过去的历史经验教训,清理、消化不是一下子能完成的,特别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大而全”观念,高度集中的权力意识,人际依附的惯性,往往与封建社会等级特权、官贵民轻、任人唯亲等残余混杂在一起,成为阻滞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与发展的顽症。再次,社会的民主意识与习惯比较淡薄,民主生活比较单一而且不成熟,其突出表现是,要么顺从专制或服从高度集中统一,忽视自身主体性;要么违反一定规范,不正确,甚至滥用民主,就是所谓“大民主”。在“文化大革命”中,封建专制与“大民主”,作为政治生活的“两极”表现,虽然形式不同,但其本质所反映的,是我国民主与法制既不成熟,又不健全,这是对忽视民主政治与法制建设的惩罚,是社会的巨大不幸。“大民主”的政治斗争方式,冲击平等竞争方式;高度集中的强制统一方式,影响民主协商方式;传统人治方式,干扰法制规范方式。
  总之,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与发展,不是一帆风顺的,它将会遇到来自于传统与现实、观念与体制等各方面的阻抗,它也只能在不断消除这些阻抗过程中,与经济、政治、文化协同发展。任何关于民主政治建设与发展的“自发论”、“无关紧要论”都是错误的。
  第二,关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另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建设完备的法律体系,依法治国,将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法制国家,使法律成为整个社会管理的最高准则。
  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联系在一起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础和前提,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规范与保证。没有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社会就会走向专制,没有社会主义法制,民主就会流于形式。社会主义民主薄弱,必然导致社会主义法制疲软;社会主义法制无力,也必然导致社会主义民主脆弱。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广泛的群众基础和合理性取向,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保证并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法制建设的目的,是依法治国,将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民主和法治国家,使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以及民主等各个方面,使人民民主和专政的各个环节都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制建设,包括法制理论、法制思想、法律体系、执法机构、执法队伍等方面的建设,在这些内容中,法制理论与法制思想建设,是法制建设的核心与灵魂,对其他建设具有指导作用。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诸如初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制定了相关配套的法律条文,强化了司法、执法机构与队伍的建设,依法办事的风气正在我国形成,法制建设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也越来越重要。但是,应当承认,我国法制建设与过去相比,与德治建设相比,所投入的社会成本,相对而言,是比较大的,法制建设的推进也比较曲折和艰难,这与法制建设所遇到的来自社会和传统的阻抗(与民主建设所面临的问题类似)有关,也与法制建设中的有形建设,即法律条文、法制机构、法制队伍建设与无形建设,即法制理论、法制思想建设不协调有关。
  我国既是一个缺乏民主传统的国家,同时也是一个缺乏法制传统的国家。“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党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文化大革命”那种目无法度和由“大民主”导致的混乱极为反感,渴望社会民主、平稳、有序,因而,加强社会民主建设和法制建设,既是社会稳定、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于是,法制建设受到高度重视。在比较短的时间内,法律条文大批相继制定并初步形成体系,经济、政治、社会等多方面的执法机构,迅速恢复和新建,执法队伍不断扩充,执法装备不断更新。这些社会成本投入之后,虽然有较为明显的效果,但是,一段时间,社会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比较普遍,执法系统发生了腐败现象,违法犯罪的情况危及社会稳定,群众很不满意。这一事实说明,有形的法制建设固然重要,无形的法制建设以及为法制建设提供基础和条件的建设,即法制思想建设、民主建设与道德建设不可缺少、不容忽视。如果有形法制建设没有相应的无形法制思想建设作为基础与思想上的保证,有形法制建设就会受到其他思想,特别是落后思想的支配,不仅起不到法制建设的作用,而且还会给社会制造麻烦和造成损害。同时,法制建设如果没有民主建设作为基础,法制建设也会因为缺乏民主监督、民主管理而自

行其是,有失公正,甚至可能成为民主建设的障碍。另外,法制建设如果没有道德建设的配合,执法人员缺乏内在道德法庭的审理,执法的不道德行为就会直接损害法制的诚信与威信,引发社会上的道德失范,冲破道德底线而走向违法乱纪。因此,根据我国的文化传统,法制建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标本兼顾,把有形建设与无形建设、法治与德治结合起来。
  第一,加强法制思想建设与法制教育。法制思想建设,主要包括法制理论建设和人们法制意识、观念的培养与提高。法制理论是有中国特色的现代社会主义法制理论,包括法制的科学理论与法制的价值理论,着重解决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为什么需要法制与如何正确实行法制的根本性问题。只有解决这个问题,有形法制建设才有正确指导和牢固思想基础,才能真正走向法制自觉,否则,只会是法制自发。法制自发必定引发法制建设的许多不确定性问题发生而导致法制建设不必要的曲折和反复。
  法制思想建设在我国特别重要,原因在于,一是我国缺乏法制传统,民众的法制意识、观念比较淡薄。二是我国是一个富有伦理传统,重视德治的国家,人们在行为规范上,比较注重内在的思想、道德修养与自控,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以解决内在思想问题为主的道德教育、思想政治教育在社会管理中富有传统和优势。因此,要使有形的法制建设充分发挥作用,必须认识和尊重民族的这一传统,发挥其优势。而且,法制的思想建设,是一项治本建设,它同道德建设的功能一样,就是注重用人的内在控制人的外在,这是我国古代先哲们探索治国齐家修己的基本思路,并成为一种民族文化的积淀。在现代社会条件下注重人的内在思想建设的思路,是以充分尊重、发挥人的主体性为前提的,是坚持以人为本,依靠个体自觉自律为基础的。没有个体自觉自律为基础,法制只会成为一种外在性控制或强制,而这种控制或强制,要么需要很大的社会成本,要么难以持久维持下去。而有效的法制思想和道德建设,不仅可以减少社会摩擦与冲突,而且能够降低社会运行成本。所以邓小平强调法制建设的根本问题是教育人,他指出:“我们国家缺少执法和守法的传统……法制观念与人们的文化素质有关。”“所以,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注:《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63页。)教育的目的是要使人人都懂得法律,自觉遵守法律,既能依法行事,运用法律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能积极主动地维护法律的尊严。
  江泽民全面考察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之后,根据我国民族文化传统和党的传统,对思想政治教育进行了重新定位,重申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是我们党的政治优势,并提出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充分肯定了法制思想建设与道德建设在法制建设中的作用。
  第二,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机结合起来,要充分利用法律与道德相互渗透、互相涵化的特点,将一些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或纪律规范,又使道德要求中包括着法律规范,要充分利用法律与道德互相补充,相互为用的特点去促进以德治国,用以德治国来保证依法治国,使广大人民群众既依法行事,又依德行事,从而促进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更健康地深入发展,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

《论小康社会的政治文明建设(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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