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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开放式保护政策的运用及其启示


限制的办法来保护“幼稚产业”和国内不具备国际竞争力的产业。其次,在不违反GATT条款的前提下,采取了颁发进口许可证、提高技术安全标准、强化城市规划的约束功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协调功能等措施,限制外国商品的进入。例如,日本的零售市场表面上对外国企业实行一定的开放,但由于《大规模零售店铺法》规定了超过一定面积以上的零售商店,必须就营业面积、营业时间等有关事宜与周边的零售商店达成一致协议,而从形成计划到正式开始营业往往要花上几年的时间,再加上流通领域销售体系复杂,从而使得外国企业很难进入日本市场。再例如,20世纪60年代后期,日本为了保护国内的电子计算机市场,制定了“国产品优先政策”,严格规定政府及其附属机构在选购电子计算机时必须优先使用国货。这些非关税壁垒,除了日本政府强制规定外,还有许多是以行业协会的协调、消费者的习惯等形式表面出来的。
    二、从日本开放式保护政策中获取的启示
  开放并不等于放弃保护,日本通过运用开放式保护政策,在对外开放的过程中巧妙地保护了国内市场,并取得了很大的成功。经过20多年的努力,日本从一个大型的农业国发展为世界最大的机电产品出口国,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经济强化。尽管其经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直接照搬并不一定适合我国的国情,但其在不断开放中保护国内市场的做法,对我国入世后如何处理好对外开放和保护民族工业的关系具有一定的启示。
    (一)在不断推进贸易自由化的同时,采取各种手段保护国内市场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的进展,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也在加快,在这种背景下,一国经济要得到迅速的发展,就必须不断开放市场,使自己的经济发展成为世界经济的一部分。但是,由于发展中国家在传统的国际分工中,始终处于以生产初级产品为主的不利地位,不分青红皂白地一下子全面开放,与先发发达国家进行正面的竞争,其结果只能是导致发展中国家的“幼稚产业”过早衰退,从而失去进一步发展的机会。可以想像,如果在入关之初就开放了汽车市场,日本弱小的丰田、日产就很容易被持有强大资本的GM公司和福特公司所吞并,日本日后也就不可能成为世界汽车的王国。因此,在激烈的全球竞争中,我国要实现产业结构的升级换代,就必须在不断开放的同时,采取各种手段保护我国将来有发展前途的“幼稚产业”和战略性产业。当然,这种保护并不是笼而统之地普遍保护,而是在符合"WTO"规则下有选择的保护。首先我们应该充分利用WTO规则允许发展中国家有较长的过渡期并对其“幼稚产业”采取保护的例外规定,在科学界定“幼稚产业”的基础上,对“幼稚产业”和战略性产业制定阶段性保护目标,使保护的重点与外界的客观条件及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上处于连动状况。其实,在保护手段上力求多样化,在WTO允许的3-5年过渡期间内,加快现有保护政策的实施,并明确地告诉企业,若干年后要实现自由化,不再给予保护和扶持,以便使企业加倍努力,早日能与外国企业开展竞争;在过渡期以后,根据“幼稚产业”的市场竞争状况,灵活地运用关税及非关税手段,同时加强法律手段对国内产业的保护功能。如利用反倾销、紧急进口限制等手段来保护国内企业的正当利益,抑制外国商品对国内市场的破坏性冲击等。
    (二)积极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构造国家的竞争优势
  我国正处在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的浪潮之中,但经济全球化并没有否定政府的作用,恰恰相反,超越政府宏观调控的全球经济一体化对民族工业具有极大的破坏作用,东南亚及阿根廷的金融危机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加入WTO以后,中国经济将进步融入到全球经济中去,一方面可以更多地享受全球分工带来的利益;另一方面,我国的经济也更容易受到来自国外的冲击,民族工业将面临着跨国企业的巨大挑战。在这种条件下,如果没有政府的扶持,全面开放市场引入国际竞争只会令民族工业成为跨国公司的囊中之物。这就要求政府部门正确处理好宏观调控与自由化的关系,放中有保,在推进贸易自由化、逐步放开国内市场的同时,从构造国家竞争优势入手,采取一些有力的措施来扶助民族工业的发展,在全国统一规划的基础上,对一些有发展前途的“幼稚产业”和战略性产业予以重点扶持。当然,这种扶持并不是计划经济时代的简单干预,而是在符合国际规则的前提下,强化宏观调控职能,防范自由化带来的外部风险,为国内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
    (三)适应贸易自由化的需要,建立大规模的生产体制
  加入WTO后,我国的企业将在更大的范围内参与国际竞争,而这一切仅靠数以千计的中小企业是不可能担当的。随着贸易自由化的发展,规模经济在竞争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同技术进步的关系也越来越密切。一般说来,企业的规模越大,竞争力和技术创新能力就越强。正认为如此,跨国公司掌握着全球70%以上的技术转让,80%以上的新技术专利和90%的对外直接投资。我国要参与经济全球化,就必须培育出一大批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竞争力的企业集团。近几年来,在各地政府和企业的共同推动下,我国的企业集团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但由于我国的大多数企业集团都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环境下形成的,是在横向联合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我国的许多企业集团往往存在着内部连结纽带脆弱,内部治理机制虚化、行政治理内部化、整体竞争力较低的缺点。因此,政府今后应采取法律法规、财政税收优惠等市场化措施,鼓励中小企业通过股份制形式参与到现有的一批大中型企业中去,尽快促使我国的中小企业上规模、上水平。
    (四)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主动及时地调整国家的经济政策
  开放式保护政策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既要开放又可保护,而开放和保护之间是存在着矛盾关系的,这种关系往往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具有逐渐激化的倾向。日本开放式保护政策是一种适应工业化赶超阶段经济发展要求的体制和战略,在市场初期,这种政策极大地推进了日本经济的发展,但是随着日本经济的日益强大,该体制运行的经济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消极性的一面导致该模式越来越不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求,陷入了制度性的疲劳。在日益发展的市场面前,由于政府过度的干预,企业自主性的发挥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市场经济的作用被大大削弱,导致日本型经济发展的封建性和不透明性,

最终使日本企业错过了从传统产业向知识经济过渡的机会,20世纪90年代也因此成了“失去的10年”。
  “成也萧何,败也萧何”。日本的开放式保护政策在创造“日本经济神话”的同时,也使日本经济难以逃脱“输掉10年”的厄运。所以,我们在借鉴日本经验的同时,千万不要忘记它给世人留下的教训。面对贸易自由化的挑战,我们必须不断地根据形势变化,主动及时地调整我们的经济政策和发展模式。
【参考文献】
  ① 宛歌:《中日企业集团公司治理的比较》,《中国企业报》,2002年5月31日。
  ② 朱延君:《WTO新议题对西部大开发的挑战》,《国际商报》,2002年1月17日。
  ③ 赵江:《美国开放式金融保护主义》,《国际经济评论》,2002年第3期。
  ④ 刘重:《WTO会改变中国吗?》,天津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
  ⑤ 朱宝宪译:《国际经济学》,清华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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