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国际服务贸易中的交易费用
质、稳定地提供服务来加以培育外,还应该利用博弈中“分离均衡”的原理,积极地向服务消费者发送“好企业”的信号。例如,通过现代国际营销手段,采取适当的广告及人员推销策略;采取“先提供服务,后收钱”的做法等。由于只有经营实力强、服务提供可靠的企业才有能力采取上述做法,因此这些做法就有可能形成消费者借以判断“好企业”、“坏企业”的甄别信号。良好的企业形象可以因此而更快地树立,并更好地发挥其减少服务贸易中交易费用的作用。在这一方面,跨国服务企业具有明显的优势。这也说明:这些跨国服务企业在与东道国企业竞争时往往能够获胜的原因可能不仅是其较好的服务质量,还应在于其良好的企业形象。
(二)服务技术改进与创新的作用。技术的改进与创新将为服务生产的进一步分工创造条件;而分工和专业化的程度越高,其服务质量的优越性和稳定性就越有保障;并且,当这些更先进的技术被普遍使用时,服务的异质性(即同一服务产品由不同的人来生产或提供给不同的消费者时的质量差别)将可能得到限制,服务产品有可能趋于标准化,服务的质量就可能更容易测量。这样,原本因质量评价问题而额外产生的定价费用、谈判费用、惩罚违约行为的费用等都可能大大减少,并最终减少服务贸易中的总交易费用。
(三)制度安排的作用。制度安排是指遵循着同一规则的交易活动的集合。它是“利益互相抗衡的个人之间的交易活动的收敛,是交易活动这种博弈的集体稳定对策”(盛洪,1992)。通过制度安排可以有效地减少国际服务贸易中的交易费用。目前,区域内服务贸易的制度安排有:欧盟资本、人员、服务和商品统一市场的建立,美加自由贸易协定的签订等。而范围更广泛的国际间制度安排的实践当为WTO下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即GATS)。GATS的贡献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GATS促进了服务贸易领域的竞争。GATS主张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并规定各成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遵守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履行其承诺的市场准入表;对于可能“抑制竞争从而限制服务贸易”的商业惯例,“应任何其他成员的请求,应就取消上述的商业惯例与其进行磋商”(GATS第九条)。同时,GATS还规定:服务贸易理事会应通过其建立的适当机构,制定任何必要的纪律,以“确保有关资格要求和程度、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的措施不至于构成不必要的服务贸易壁垒”(GATS第四条)。GATS的这些规定对于保障服务贸易领域的自由竞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而竞争的充分程度和交易费用的高低是相关的。竞争的充分程度越大,交易费用越低。充分竞争使得服务贸易中机会主义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大大减少,使进、出口双方都节约了大量有关价格形成、避免欺诈、讨价还价以及保证信用等的费用。
2、GATS促进了服务贸易中法律信息的公开化。GATS规定各成员有遵守透明度原则的义务,即:应公布“所有普遍适用的有关或影响本协定实施的措施”及“一成员为签字方的涉及或影响服务贸易的国际协定”,并且“应立即或至少每年一次向服务贸易理事会通报其显著影响本协定下已作具体承诺的服务贸易的新的法律、规章或行政指示或对现行法律、规章或行政指示的任何修改”(GATS第三条)。GATS还规定“成员在实施其对服务提供者的批准、许可或证明的标准时,其给予承认的方式不得成为国家间实行歧视的手段,或对服务贸易构成隐蔽的限制”(GATS第七条)。GATS的规定有利于服务贸易的当事人对可能影响其贸易的措施、对各种贸易壁垒的存在形式及其影响程度等信息拥有比较充分的知情权。这样,服务贸易的当事人就可以提高其收集相关法律信息的效率,节约其因此而花费的交易费用。
3、GATS建立了关于“国家信誉”的信息传输系统。GATS上述两个作用(促进服务贸易领域的竞争和法律信息的公开化)能否充分发挥与“国家信誉”有很大关系。一般情况下,各国政府为了本国经济的长远发展,都倾向于建立与维护良好的“国家信誉”,从而遵守相应的国际协定。但是,如果一国政府的违约行为不能及时地传播到国际社会,违约行为对该国“国家信誉”的损害就很小,该国政府限制自身违约行为的动力也就很少,从而可能采取与贸易自由化原则不一致的做法。但是,GATS第23条关于“争端解决与执行”的规定有效地限制了上述的可能性。这是因为:GATS规定,当一成员违约而使另一成员受到损害、且双方磋商解决争端的努力失败后,受损害的成员可将此争端提交“争端解决机构”,而“争端解决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授权受损害方终止对违约方的义务与具体承诺。这一规定使GATS的成员国更有积极性收集关于其他成员国违约情况的信息,并通过将此争端提交“争端解决机构”的方式将违约国违约的信息即时传播到国际社会;同时,由于违约给一国“国家信誉”带来的消极影响的可能性加大,违约行为就比较不容易发生,GATS自由化的努力就有可能逐渐发挥作用。
总之,上述分析证明了通过一定途径减少服务贸易中的交易费用是可行的。在服务贸易未来的实践中,必定能出现更有效的减少交易费用的方法,并使服务贸易能够通过更快、更健康的发展来对世界经济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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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服务技术改进与创新的作用。技术的改进与创新将为服务生产的进一步分工创造条件;而分工和专业化的程度越高,其服务质量的优越性和稳定性就越有保障;并且,当这些更先进的技术被普遍使用时,服务的异质性(即同一服务产品由不同的人来生产或提供给不同的消费者时的质量差别)将可能得到限制,服务产品有可能趋于标准化,服务的质量就可能更容易测量。这样,原本因质量评价问题而额外产生的定价费用、谈判费用、惩罚违约行为的费用等都可能大大减少,并最终减少服务贸易中的总交易费用。
(三)制度安排的作用。制度安排是指遵循着同一规则的交易活动的集合。它是“利益互相抗衡的个人之间的交易活动的收敛,是交易活动这种博弈的集体稳定对策”(盛洪,1992)。通过制度安排可以有效地减少国际服务贸易中的交易费用。目前,区域内服务贸易的制度安排有:欧盟资本、人员、服务和商品统一市场的建立,美加自由贸易协定的签订等。而范围更广泛的国际间制度安排的实践当为WTO下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即GATS)。GATS的贡献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GATS促进了服务贸易领域的竞争。GATS主张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并规定各成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遵守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履行其承诺的市场准入表;对于可能“抑制竞争从而限制服务贸易”的商业惯例,“应任何其他成员的请求,应就取消上述的商业惯例与其进行磋商”(GATS第九条)。同时,GATS还规定:服务贸易理事会应通过其建立的适当机构,制定任何必要的纪律,以“确保有关资格要求和程度、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的措施不至于构成不必要的服务贸易壁垒”(GATS第四条)。GATS的这些规定对于保障服务贸易领域的自由竞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而竞争的充分程度和交易费用的高低是相关的。竞争的充分程度越大,交易费用越低。充分竞争使得服务贸易中机会主义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大大减少,使进、出口双方都节约了大量有关价格形成、避免欺诈、讨价还价以及保证信用等的费用。
2、GATS促进了服务贸易中法律信息的公开化。GATS规定各成员有遵守透明度原则的义务,即:应公布“所有普遍适用的有关或影响本协定实施的措施”及“一成员为签字方的涉及或影响服务贸易的国际协定”,并且“应立即或至少每年一次向服务贸易理事会通报其显著影响本协定下已作具体承诺的服务贸易的新的法律、规章或行政指示或对现行法律、规章或行政指示的任何修改”(GATS第三条)。GATS还规定“成员在实施其对服务提供者的批准、许可或证明的标准时,其给予承认的方式不得成为国家间实行歧视的手段,或对服务贸易构成隐蔽的限制”(GATS第七条)。GATS的规定有利于服务贸易的当事人对可能影响其贸易的措施、对各种贸易壁垒的存在形式及其影响程度等信息拥有比较充分的知情权。这样,服务贸易的当事人就可以提高其收集相关法律信息的效率,节约其因此而花费的交易费用。
3、GATS建立了关于“国家信誉”的信息传输系统。GATS上述两个作用(促进服务贸易领域的竞争和法律信息的公开化)能否充分发挥与“国家信誉”有很大关系。一般情况下,各国政府为了本国经济的长远发展,都倾向于建立与维护良好的“国家信誉”,从而遵守相应的国际协定。但是,如果一国政府的违约行为不能及时地传播到国际社会,违约行为对该国“国家信誉”的损害就很小,该国政府限制自身违约行为的动力也就很少,从而可能采取与贸易自由化原则不一致的做法。但是,GATS第23条关于“争端解决与执行”的规定有效地限制了上述的可能性。这是因为:GATS规定,当一成员违约而使另一成员受到损害、且双方磋商解决争端的努力失败后,受损害的成员可将此争端提交“争端解决机构”,而“争端解决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授权受损害方终止对违约方的义务与具体承诺。这一规定使GATS的成员国更有积极性收集关于其他成员国违约情况的信息,并通过将此争端提交“争端解决机构”的方式将违约国违约的信息即时传播到国际社会;同时,由于违约给一国“国家信誉”带来的消极影响的可能性加大,违约行为就比较不容易发生,GATS自由化的努力就有可能逐渐发挥作用。
总之,上述分析证明了通过一定途径减少服务贸易中的交易费用是可行的。在服务贸易未来的实践中,必定能出现更有效的减少交易费用的方法,并使服务贸易能够通过更快、更健康的发展来对世界经济做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