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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对中国政治的影响与政治转型趋向


 2001年12月11日,世界贸易组织(WTO)多哈会议决定,接纳中国为该组织的第143个成员。中国加入被称为当今世界“经济联合国”的WTO后,该组织对中国的影响不限于经济层面,从长远看,WTO对中国转型期的政治走向也将产生重要影响。本文仅从政治学的角度对WTO与中国政治的相关问题展开探讨。
      一、WTO带来的政治讯息
  WTO究竟给中国带来了什么讯息?要回答这个问题显然不是仅仅“将WTO与普通百姓的生活联系起来”所能解决的。它需要从WTO的性质、游戏规则等规章制度对成员国的要求出发,才能分析获得WTO给中国经济——政治生活的不同层次带来的全方位的讯息。以WTO的组织性质为例,1993年11月乌拉圭回合形成的“多边贸易组织协议”规定,WTO是制订和管理国际贸易规则的机构,其运转方式之一,就是按照多边规则管理政府贸易行为。在政治学的视野里,只要国际性的组织有权对成员国的一个方面(比如贸易、外交等等)拥有管理权,那么受制约的国家,就已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家了。这一点,国外的非政府组织和很多人士在对WTO的指控中就有强烈反映,他们认为,“通过创造一个有权实行经济制裁以强迫执行规定的超国家法院,世界贸易组织已经取代了民族国家政府,它是一个由无数公司支持的政府。”[1]由此引发的问题显然不仅仅是经济贸易层面的问题。所以,在世界范围还有一说,认为WTO对“人权”“民主”“平等”乃至环境都会有一定的影响。据此我们可以看到加入WTO给中国带来的讯息绝非仅限于扩大出口贸易、引进外资、激发竞争意识、促进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增长、提高生活水平等经济层面的内容。它还带来深层的隐性层面的讯息,这就是:加入WTO给中国的政治,包括管理体制、政治观念、政治制度、权利结构等带来重大影响。
      二、WTO对中国政治层面的影响
  中国加入WTO这样一个国际性的“经济联合国”所带来的影响必定是全方位多层面的。只不过这种影响在对各层面的影响方式上、表现形式上、发生作用的时间上、反应的烈度上有所差异而已。以WTO对中国政治表面的影响而言,其影响方式主要根据成员国的多边协议确定的原则;其表现形式主要运用成员国的贸易管理授权对贸易行为进行规范;这些原则和规范对加入国各方面发生作用的过程大致是:
  首先对经济贸易层面的关税及相关贸易法律法规发生作用;其次则对与经济贸易有关的管理体制发生作用,与此同时开始影响成员国的政府行政管理机制;接着对该国的政治制度提出变革要求,伴随此要求的是对该国的思想观念产生影响,并通过长期的游戏规则潜移默化经济——政治行为方式和文化——生活方式。
  自然,由于加入WTO的成员国的国情差异,上述影响层面和过程不尽相同。如欧美参与制定WTO总原则和游戏规则的国家,显然受WTO的影响要相对小些;至于象我国这样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国家,受WTO的挑战和影响肯定要相对大些。而在中国“入世”面临的这些相对大些的挑战和影响中,政治层面最突出,难度最大。这是因为WTO的显形贸易原则和游戏规则,内含世界发达国家的隐性理念、政治诉求、制度原则、行为方式。斯坦福大学胡佛研究所高级研究员、马尼拉亚洲发展银行管理顾问希尔顿·鲁特(Hilton  root)1996年在《Asian  survey》(《亚洲观察》)杂志中曾公开说:“尽管让中国领导人遵守国际标准存在一定难度,中国参与这些组织的前提仍然必须是遵守国际标准。”[2]希尔顿的话虽然说的很不客气,但是他的话从另一个角度也道出了事实真相,即只要中国参加包括WTO在内的“这些组织”就必须遵守该组织规定的行为标准。好在中国对此早就有思想准备。以中国加入WTO为例,中国政府在“入世”谈判中早就做出了七项承诺:农产品关税将降低一半;4年内咨询科技产品实现零关税;在服务业上,中国承诺5年后,中国的物流、运输、银行等服务业要自由化。5年后,外国银行可以进入中国,并允许金融和人寿保险业外资股权达到50%;继续国有企业的改革;改革价格控制制度,逐步实现按市场调节价格,而非政府的价格;继续法律改革,承诺全国建立统一的《行政法》,加强法律的透明度;尊重知识产权法。
  分析中国加入WTO的承诺,不难发现其中象降低税率,改变物流、运输、银行等服务业的体制,允许外国金融资本进入,放弃政府价格控制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行政法》的保证等等,无不与冷战时期的国家主权原则相关。事实上,早在中国争取加入WTO的过程中,WTO的总原则就已经给中国带来了最重要的政治挑战——改变冷战时期的国家主权观念,把一部分原属国家主权的贸易原则及与其相关的税率决策、市场准入等独立国家的权利按照多边协议转移给WTO。这种在全球143个国家(包括中国)悄然发生的部分主权转移,如果按照博丹和霍布斯在16——17世纪提出的国家主权理论看,无疑是一件世界性的政治事件。即使在他们之后三百年的冷战时期,这类事件也是难以想像的。但在20世纪末知识经济兴起与全球一体化的进程中,它在一片微笑中平静地降临了。对于WTO与成员国之间的这一现象不管媒体可能有多少解释,都不能改变这样一个事实,即一国在成为WTO成员的那一刻,WTO已完成了对其国家主权的部分挑战和影响,在成员国对多边协议表示接受的微笑中,WTO悄然获得了对该国政府贸易行为的监督、管理权。
  无疑,这也是“入世”初始WTO对中国政治层面的第一个挑战和影响。
  与WTO对中国的第一个政治影响相比,“入世”给中国的第二个政治影响是在与贸易有关的法律规定和行政审批制度层面展开的。在备受世人瞩目的七项承诺中,中国对WTO做出的“继续法律改革”、“改革价格控制制度”、“继续国有企业改革”等保证,一方面要求中国在极短的时间内清理、修订、废除不适合WTO要求的法律;另一方面迫使中国加速改革与贸易体制相关联的行政审批制度。据媒体报道,中国最早对“入世”可能带来的影响做出反应的是外经贸部。该部在1999年就成立了专门负责清理、修订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工作小组。至“入世”前,国务院和各部门共清理出中央以及需要制定、修订或者废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共1150多件。为了与WTO在法律和审批制度上接轨,中国在“入世”前后采取了紧急行动:
  ——2001年10月中旬,中国政府发布《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宣布现行756件行政法规中80件失效,141件废止;
  ——同年10月24日,国务院在北京召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就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进行部署,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在会上发表讲话,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从政治和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快推进这项改革;
  ——在国务院采取上述行动后不久,国家计委对1992年至2000年底前发布的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共341件进行了清理,废止其中的124件;
  ——2001年12月,国家经贸委也按照WTO的要求,遵守法制统一、公开透明的原则,清理了2000年以前颁行的部门规章,决定终止第一批共13件规章;
  ——20

01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为“入世”清理我国的司法解释1200多件(次),决定废止其中一批;
  ——2001年12月28日新华社报道,2002年1月1日起中国进出口条例、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外商投资电信

《WTO对中国政治的影响与政治转型趋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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