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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的违规操作现象


险中,大量存在的违规操作现象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概括来说,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值得注意:
  1.观念滞后、认识模糊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为保障农民年老丧失劳动能力以后的基本生活,而实行的一项带有全局性、长远性的社会保障制度,其主要目标人群应是农村20~60周岁,具有劳动能力,正在从事社会劳动的人口。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大部分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加之长期形成的通过“养儿”以“防老”的传统观念根深缔固。在此情况下,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要求农民在较短的时间内抛弃“养儿防老”的旧观念,改为通过“投保”而“养老”,势必会产生理想与现实之间的矛盾,使农民的投保观念与养老保险工作的推行之间存在一定的距离,造成认识上的混乱。从而出现了成年父母为儿女投保、爷爷奶奶为孙子女投保,宁愿“保小”而不“保老”的倾向。与此同时,一部分部门和领导仍然没有把这项工作真正当作造福于八亿农民的长远工程来抓,总认为政府部门搞养老保险费力不讨好,临时观念、应付思想时有发生,至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执行中存在着诸多违规操作现象。
  2.制度缺陷、立法滞后
  从某种程度上说,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制度安排上仍有一些缺陷,正是这些缺陷的存在,为大量违规操作活动的出现提供了条件。比如:
  ①《基本方案》规定的保险基金的筹集模式是;“坚持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扶持的原则”“集体补助主要从乡镇企业利润和集体积累中支付;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主要是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体现。”这里且不论“个人交纳要占一定比例”规定的现实条件,仅就集体补助和国家予以政策扶持而言,就决定了只有部分乃至少数有集体企业的村、镇,才有条件按照《基本方案》的要求开展这项工作。然而,事实是,农保工作曾一度被各级地方政府列为考核指标强制推行,故存在“投保帐户”名不符实,出现大量“家庭和集体帐户”等违规操作行为便不足为奇。
  ②《基本方案》规定:“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保值增殖主要是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这种制度上的规定,一方面,对各种主观随意行为(如违规操作、平调、挪用和截留基金)的约束力和震慑力缺乏强度。另一方面,“以县为单位”作为基金运营单位,存在着基金运营范围小、出路少、难以保值增值等缺陷。这也会使大量违规行为的出现成为可能。
  ③《基本方案》规定:“多挡次,月交费标准设2、4、6…20元十个挡次。”但从执行情况看,绝大多数投保者投的是最低挡次。如果我们将150元作为“平均人”的购买水平,根据《基本方案》按12%的复利计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次性交费与60岁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关系,可以推算到:若某人今年40岁,一次性交了150元保险金,到他60岁(2020年)时可以领取养老金,此后每月可以领取的养老金数额为15元。15元钱对于现在的农村人口来说,已不足挂齿,试想到2020年以后,又能解决什么养老问题呢?由此可见,由于投保挡次低,中、老年投保者届时领取的养老金数额难以保障其“基本生活”。所以,年龄越大,买保险的人越少,也就在所必然了。
  3.政事不分、监管不力
  目前,无论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运行机制,还是农保基金的管理运营方式来说,都存在着一个“政事不分、监管不力”的问题。突出表现为行政管理与基金运用不分,农保管理部门的内部控制与外部监管不分。一方面,县级农保机构几乎包揽了从政策制定、实施到农保基金的收、发、管、放以及行政监管等全方位的工作。这种“负全责”的管理方式,既没有部门间的横向监督,又没有上下级之间的有效制约,其结果很容易导致地方政府和经办机构失控;另一方面,由于法规制度不健全,再加上农保管理体系中业已存在的“条块分割”、上下“短路”的管理模式,不仅使有限的监管手段弱化,而且很容易造成地方行政干预,使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本无法对违规操作行为加以制止甚至实行制裁。
  4.机构不全、管理费提取不协调
  《基本方案》规定:县(市)级以上的民政部门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民政局下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养老保险业务;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所。其开展业务所需费用按3%的比例从保费中支付。但目前的现状是,大部分县(市)不仅没有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甚至没有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由此导致农保基金管理、使用上的混乱则在所难免。另一方面,调查中普遍反映,3%的管理服务费提取比例难以支撑农保部门的各项业务支出。加之农保基金目前正处于积累阶段,各地兑付压力较小。在缺乏监管的情况下,受各自利益的驱动,轻而易举地挤占、挪用甚至贪污农保基金便成为可能。
    三、强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性和法制性是解决诸多违规操作现象的根本
  不可否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执行中出现的诸多违规操作现象,都是重要的带有全局性的问题。当然,这些问题不解决,农村社会养老工作就难以推行,更难以发展和完善。而认识并强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性和法制性,正是杜绝各种违规行为的根本所在。
  1.加强法制建设,确保养老保险制度有法可依。经验证明,发达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之所以比较成熟,一方面有其较强的经济势力,另一方面是靠完备的法制体系强制推行的。目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中存在的基金来源不规范、投保帐户混乱以及挤占、挪用农保基金等违规现象,无不与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养老保险法规有很大关系。因此,为促进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有序进行和可持续发展,强化养老保险的法制性,尽快制定一套完备的养老保险法律则势在必行。
  2.实行政事分开、监事分开的管理体制。将农保基金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逐步将保费的征缴、基金运营和养老金的发放业务分开。逐步建立起相对独立的社会保障金融机构,专事保险基金的管理和投资活动,使农保基金主要由行政事业机构经营逐步向依靠市场运营过渡。
  3.调整现行农村养老保险机构的运行模式,变“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为以“条”为主,力争尽快形成体系。就基金的管理而言,统一管理的范围应由目前的县(市)一级扩大到省一级或全国,以确保“国家保障”、“政府行为”的制度性和权威性。
  4.建议政府制定有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助、补偿制度。一方面,对那些经济欠

发达地区或没有集体公共经济积累的乡镇、村的农民给以适当的政策倾斜和资金补助,以祢补现行政策的缺陷。另一方面,给那些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如按12%的复利率)投保,届时不足以保障“基本生活”的中老年农村人口给予一次性保险补偿也是应该的。
  5.建议建立一个独立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一基金运营机构之外的、具有权威性和公正的社会监管机构(如社会保障委员会等)以协调、监管和制约相关农保管理部门的活动,规范部门行为,纠正管理偏差,以提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制化程度。
【参考文献】
  [1] 刘书鹤,万克德.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调查[J].经济研究资料,1998(8).
  [2] 杜夏.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违规操作行为分析[R].北京首届全国中青年学者老龄问题学术研讨会.1999-10.
  [3] 卢元.试论人口老龄化过程中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J].人口研究,2000(3).

《浅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的违规操作现象(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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