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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与我国的税制改革


  第一,内外两套税制,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平等对待进口产品和国产商品,并且包括与贸易有关的外国和本国的投资、服务、商标、版权和知识产权等。而我国现有税制有违国民待遇原则的现象比较普遍,不利于公平竞争。比如对进口关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土地、车船实行内外两套税制,造成税负不公平。以企业所得税为例,外资企业税收优惠多,内资企业优惠少且费用扣除限制过严,两者差别过大。据有关调查统计,目前企业所得税的平均实际税负,内资企业为25%左右,外商投资企业为11%,相差一倍以上,这严重影响了内资企业的竞争能力。
  第二,优惠政策多,不符合公平竞争原则的税收政策。按照WTO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的规定,各成员国对出口贸易不得实行直接或间接的补贴以促进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凡具有专向性的补贴都可能成为可诉补贴。比如,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法减免税的期满之后,如果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的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构成了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中规定的被禁止的补贴。
  第三,名义税率过高,不符合关税减让和市场开放原则的税收政策。关税和非关税措施是国家管制进出口贸易的两种常用方式。施行高关税是阻止或限制外国商品输入的一项措施,其目的是削弱外国商品的竞争能力,以保护本国商品的竞争优势,垄断国内市场。据统计,我国目前的平均关税税率为17%,既高于发达国家的3.8%,也高于发展中国家的11%,这不符合关税减让原则。非关税限制措施是指关税之外旨在限制外国商品进口的各种法律和政策措施,也是保护国内市场的重要手段,但它严重阻碍自由贸易。我国自1993年开始在减少非关税壁垒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目前仍对部分商品实行进口配额和许可证制度,并以部分商品实行进口特定登记。因此,继续降低并大量减少关税,乃至最终取消进口配额和许可证制度,将成为中国的入世税收制度改革目标之一。
  第四,税收优惠政策过多过滥,不适应加入WTO新经济形势的涉外税收制度。加入WTO后,外资将进一步大量涌入我国。现行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有:(1)我国目前的所得税优惠主要是生产导向型和区域导向型,它没有很好体现产业政策导向。因此,为了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结构的优化,新的对外商所得税优惠应坚持产业主导的原则,吸引和鼓励外商对农业、环保以及技术密集型产业、行业等进行投资。(2)优惠手段单一,政策效果模糊,容易造成企业的偷税漏税。我国涉外税收优惠集中在所得税上,直接优惠较多,间接优惠较少,着力点是减税免税和低税率,表面上看优惠幅度很大,实质上是政策性的资源浪费。由此产生的问题:一是外商并不是税收优惠的真正受益者;二是减免税优惠过多,诱使部分企业千方百计钻税法漏洞,延长税收优惠。
    二、适应加入WTO后新的经济环境改革我国的税制
  中国税制是政府经济调控体系和经济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有力工具,改革开放以来经历了一系列的改革,已初步形成了与财政分税分级体制和市场化趋势相配套的多层次复合税制,但在许多方面,仍存在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经济新体制不相适应的矛盾。加入WTO以后,这些矛盾将表现得更加明显和突出,为了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必须对我国的税制进行以后的改革:
  第一,对关税将分步调减并改进结构与管理。在1990年代,中国名义关税税率的算术平均水平,已由1991年初的42.5%,逐步下降为1994年的35.9,1996年的23%,1997年的17%和2000年的15%。当中国成为WTO正式成员后,还将依照WTO的要求和自己的承诺,将关税进一步降低。根据协议,将继续有若干年的过渡期,分步实施,至2005年要把关税平均税率降为10%。在这一过程中,中国将合理调整关税税率结构,体现比较优势原则来掌握对国内产业的适当保护;将继续严厉打击走私和大力清理、整顿、削减关税优惠减免措施,提高实际征收率;也将加快建立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制度。
  第二,进一步提高出口退税率,并扩大出口退税税种范围。中国出口产品的退税率经近年的调整,已达平均15%的水平,但仍低于一般产品17%的法定税率,留有一定的出口税负。另因现在采用的是生产型增值税,产品在生产中使用、消耗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劳务则缴纳营业税,除交通运输业外,一般也不得抵扣增值税,所以实际退税额是低于已征税额的,依据WTO规则和国际惯例许可的全额退税原则,今后有必要进一步提高出口退税率,直至实行全额彻底退税,以加强中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
  第三,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按“国民待遇”原则减少内资、外资的税收优惠。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目前内资、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的法规,外资企业所得到的优惠明显高于内资企业,这主要反映着在过去阶段上旨在吸引外资的政策倾斜,有其积极作用。但从发展趋势看,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和市场经济发展所需的公平竞争环境,都必然要求在今后适当时候实行两套企业所得税制的并轨统一包括统一税前扣除规定和资产税务处理规定。当然,为照顾外商实际利益和平过渡,不排除分步并轨或一段时间内保留一定优惠待遇的实施方式。
  第四,增值税需要转型。中国1994年财税改革后,增值税在生产、流通领域得到比较普遍的推行,已成为税收总收入中占据最大比重50%左右的税种。目前的一大问题是生产型的增值税不允许企业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款得到抵扣,不利于鼓励投资和鼓励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因此有必要借鉴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考虑生产型增值税向避免投资重复征税的消费型转变。
  第五,加快税费制度的配套改革。中国转轨过程中出现的一个具有突出特点的问题,是政府各部门和权力环节的税外收费过多过滥,造成政府行为扭曲,企业、农业负担沉重,“民怨沸腾”,乱收费的现状,也造成了对外资企业的不利影响,是外商设想、考虑来华投资时对投资环境的顾虑之一。
  第六,加入WTO还将推动其他税种的改革和税收征管的加强。加入WTO还将在其他税种的改革、完善方面提出新的要求,市场经济的国际惯例和普遍经验有望进一步得到重视和引为借鉴。现在可以预期,今后社会保障税的设计与开征将会提上决策的议事日程;财产税类的健全与发展包括准备开征遗产税、赠与税等将更受重视;个人所得税由分类征收转为综合征收的转变条件也要积极地逐步创造,如金融实名制,金融机构信息处理联网;地方税税种的丰富和必要税权的下放,在深化改革中也将会循序渐进。
  总之,只有按照WTO规则,对我国现有的税收体制进行改革,才能适应新的经济形势,提高我国的国际竞争力,在世界经济一体化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李明.关税调整怎样与加入WTO对接[N].中国信息报,2000-12-06.
  [2] 刘端.“入世”与我国税收政策的调整[J].经济科学,20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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