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定因素还是紊乱因素——关于私募基金问题讨论综述
摘要 本文主要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私募基金的地位和作用。重点从私募基金的存在规模、运作机制以及私募基金的制度设计等多个方面对私募基金问题进行了探讨和分析,所研究的不仅是我国现实经济中的私募基金,而且还侧重于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私募基金问题。
作为一种高风险、高收益的基金模式,私募基金已成为西方发达资本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我国,一提起私募基金,人们往往将之视为造成市场紊乱的不稳定因素。目前中国到底有没有私募基金,市场是否需要私募基金,怎样为私募基金立法并规范其行为准则,是当前经济理论界、法学界和证券界瞩目的焦点。结合中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建立起有效运作的机制,使私募基金成为资本市场中的稳定因素,已成为进一步发展中国资本市场的重要课题。
一、私募基金的内涵与外延
中国资本市场11年的发展历程孕育出多种投资方式,投资基金便是其中之一。它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外汇、货币等金融工具投资,以获得投资收益和资本增值。私募基金正是投资基金家族中的一员。
(一)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
私募基金的基本概念写人《中国投资基金法草案》,使人们开始认识其内涵并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厉以宁谈到,按募集方式来划分,投资基金可以分为公募和私募两类。公募,是指向社会公开招募,并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私募或称非公募,是指向特定对象募集,只向特定对象发布信息而不得向社会公众或非特定人士发布信息。
曹风岐认为,私募基金应该是指那些“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登记备案、具有特定募集对象和特定投资领域的基金”。但“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不等于私募基金。
夏斌指出,在我国近期,金融市场中常说的“私募基金”往往是指相对于受我国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人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而言,是一种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集合投资。
朱少平表示,投资基金法起草小组对私募基金已形成九点共识:(1)私募基金必须由机构发起设立,私人要设立投资基金必须先设立公司; (2)私募基金的募集基金范围,个人资金的下限是20万元,机构资金的下限是100万元,投资者人数2人以上,200人以下;(3)私募基金募集资金时不能做广告,但允许在公司门口做招牌,在公司,自己的网站上做介绍;(4)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分为契约型、公司型、有限合伙型三种;(5)在确定基金与投资者关系上要有合同或公司章程,监管部门要对合同或章程进行严格审查;(6)私募基金有两个环节需要审批,一是基金公司的设立,二是基金的设立;(7)私募基金投资于基金名称(有证券基金、产业基金、风险基金三大类),指定对象的资金不能低于其资本金80%;(8)私募基金要定期向其投资者披露信息;(9)私募基金要保证其投资者的利益。
刘传葵在把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进行比较时强调,它们的主要区别为:首先,募集方式不同。公募基金是公开募集,而私募基金则是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这是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的主要区别。在美国,共同基金和退休金基金等公募基金,一般是在公开媒体上大做广告以招徕客户,而《证券法》规定对冲基金在吸引客户时不得利用任何传播媒体做广告,其参加者主要是通过在上流社会获得的所谓投资可靠消息或者直接认识某个对冲基金的管理者的方式。其次,募集对象不同。公募基金面向不确定的广大公众;而私募基金募集的对象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最后,信息披露要求不同。一般说来,公募基金对信息披露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其投资目标、投资组合等信息都要披露;而私募基金的要求则低得多。
(二)私募基金与地下基金、私约基金。
对于这个问题,专家们着重在私募基金的特有涵义以及中国是否存在私募基金两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现有的“私募基金”并不是真正的私募基金,实质上是“地下基金”。
韩志国从私募基金特定的内涵和特有的指向指出,人们普遍用“私募基金”来概括民间的委托理财行为,这是很不科学的。一般来说,作为私募基金,必须包括三个方面的相互关联的内容:必须有依照法律或相关规定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要依法设立,其组织形式有公司型与契约型两种,但不能采取固定回报比例的方式;基金运作状况必须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基金托管人也要对基金的正常运作与合法运作负起责任。与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只是募集的方式不同。按照这样的标准,我国现有的“私募基金”不能称为私募基金。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我国近期金融市场上常说的“私募基金”并非是真正意义上的私募基金,它们只是一种私约资金,即当事各方私下约定有关投资事项(投资方向、投资时间、投资运行方式、投资收益分配等)的证券投资资金,是一种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募集的集合投资资金。
还有一种观点则强调,目前中国经济生活中已经存在着大量的私募基金,数量可能已达到几千家,资金总额估计在3000亿~6000亿元之间。
夏斌在其《中国“私募基金”报告》中指出,中国“私募基金”已有7000亿元的规模。此“私募基金”就是指近期金融市场中常说的概念,也可称作“地下基金”,其概念外延相对较大,因此得出的数字也相对较大。
(三)私募基金与上市公司。
对这个问题,人们主要围绕着上市公司是否可以参与私募基金展开了讨论。这包括两种对立的观点。
一种观点指出,上市公司不宜介入私募基金。
曹风岐说,目前,私募基金应主要投资于实业,不宜直接投向股票市场;同时,也不应允许上市公司将从一级市场筹集的资金投入到私募基金中。
赵新安认为,上市公司不宜介入私募基金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原因。首先,上市公司的资金投资私募基金,往往要承担很大的风险。股市系统性风险及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将是制约私募基金的最大障碍。其次,中国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才能会受到当前金融市场金融产品单一、金融监管森严(无透支、融资困难)的制约,业绩可能难有突出表现。再者,私募基金缺乏统一的游戏规则,游戏
规则的缺失孕育着系统风险。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在适当的法律框架下,上市公司可以参与私募基金。
韩志国指出,从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的关系来看,由于私募基金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伴生物,是具有合法地位的经济组织,因而在法律比较健全的情况下,上市公司是可以参与私募基金的。他同时指出,上市公司参与私募基金必须把握一些基本原则:上市公司应以自有资金参与私募基金;基金管理公司必须具有合法资格,并且必须依法运作;基金的信息必须按照规则完整地、迅速地和公平地予以披露,上市公司也要履行自身的投资信息的披露义务。韩志国强调,上市公司在上述原则基础上参与私募基金,无论是对于上市公司还是整个股市都是有益的,它既可以加快机构投资者队伍建设的步伐,又可以提高上市公司的金融意识和资本运作能力,进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资源的配置效率。
(四)私募基金与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的形式多种多样,他们是否等同于私募基金呢?
一种观点指出,资产管理代客理财不等于私募基金。
刘和平谈到,如果甲股民委托乙股民代理炒股,应不能视为私募基金,这只是一般的委托代理;如果某一投资者将资金委托给某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即使资金数额巨大,也不能断然肯定这就是私募基金,由于没有运用信托机理,只是进行一对一的委托投资,没有多数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只能视为是代客理财性质。如果以许多受托机构没有代客理财的经营范围,就应归属私募基金,也不科学,因为我国目前有效的法律同样不承认私募基金的合法性。
另一种观点则把我国目前存在的资产管理和代客理财行为视为私募基金。
夏斌的报告已把私募基金的概念外延到了报告所调查的“五类公司”所从事的资产管理和代客理财,因此,爆出惊人的7000亿元“私募基金”。
张文魁强调,虽然我国并没有私募的概念和相应的法律法规, 《稳定因素还是紊乱因素——关于私募基金问题讨论综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