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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时代服务贸易的发展趋势


贸易发展较快,在出口份额中的地位有所上升,但与其在进口份额中所占比例相比,仍然偏低,处于比较劣势状态(见表6)。
    表6 中国服务贸易出口的行业结构 (%)  
项目            1997           1998
           出口     进口    出口     进口
合计         100.0   100.0     100.0   100.0
运输         12.08   33.81     10.24   31.31
旅游         49.12   33.54     52.38   31.76
通讯服务       1.11     0.96    3.40     0.72
建筑服务       2.40     3.99    2.47     3.86
保险服务       0.71     3.45    1.60     6.07
金融服务       0.11     1.07    0.11     0.56
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0.34     0.76    0.55     1.15
专利权和
特许权服务      0.22     1.79    0.26     1.45
咨询服务       1.41     1.54    2.15     2.62
广告、宣传      0.97     0.80    0.88     0.91
电影、音像      0.04     0.14    0.06     0.13
其他商业服务   31.24   17.33     25.82   18.75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0.26   0.80    0.07     0.71

  
  数据来源:康承东,《我国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分析》,《决策借鉴》2001年第5期。
    (四)服务业缺乏比较优势,竞争力不强
  比较优势指数(comparative  advantage  index,CAI),也称净出口比率(net  export  ratio,NER),是行业结构国际竞争力分析的一种工具,总体上能够反映出计算对象的比较优势状况。其计算公式为:NXij=(Xij-Mij)/(Xij+Mij),其中,NXij为比较优势指数,Xij为i国家第j种商品的出口,Mij为i国家第j种商品的进口。比较优势指数取值范围为[-1,1],当其值接近0时,说明比较优势接近平均水平;大于0时,说明比较优势大,且越接近1越大,竞争力也越强;反之,则说明比较优势小,竞争力也小。如果NXij=-1,意味该国第j种商品只有进口而没有出口;如果NXij=1,意味该国第j种商品只有出口而没有进口。
  康承东(2001)根据比较优势指数计算公式计算了我国1997年和1998年服务贸易的比较优势指数。从比较优势指数分析来看,199

7年和1998年我国服务贸易比较优势指数分别为-0.1043和-0.0928,均呈现出负数状态,表明这两年中,我国对外服务贸易在整体上处于比较劣势,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较弱。从行业上看,两年中比较优势指数均大于零的只有旅游和其他商业服务,而一向被认为属于劳动密集型的运输和建筑服务的比较优势指数也呈负数状态。
    表7 我国服务贸易比较优势指数  
项目      1997  1998      项目    1997   1998
服务贸易  -0.1043 -0.0928
运输    -0.5508 -0.5729  专利权和
                特许权服务  -0.8166 -0.7401
旅游    0.0858  0.1557  咨询服务   -0.1494 -0.1882
通讯服务  -0.0325   0.5957  广告、宣传  -0.0067 -0.1135
建筑服务  -0.3440   -0.3067   电影、音像  -0.6278 -0.4352
保险服务  -0.7142   -0.6412   其他商业服务   0.1876   0.0667
金融服务  -0.8448   -0.7168   别处未提及
                的政府服务  -0.5774 -0.8502
计算机和
信息服务  -0.0638   -0.4276

  
  数据来源:同上表。
    三、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思路
    (一)应该增强政府在支持和保护服务贸易发展中的作用
  在这方面,美国的经验值得借鉴。早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政府就已经认识到,美国国际贸易的比较优势已从商品领域转向服务领域,扩展服务出口对美国实现经济增长和增加就业的宏观经济目标极为重要。而当时,美国服务出口面临各国设置的重重壁垒。于是,美国政府开始了旨在促使外国开放服务市场,为其服务出口提供动力和保障的一系列努力。在对内政策方面,美国政府主要通过宣传、立法、设立专门机构等手段,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服务贸易法律、法规体系和管理机制,为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迅速发展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1974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对外贸易法》首次提出,国际贸易既包括商品贸易,也包括服务贸易。该法案第301条款授权总统对阻碍美国商务扩张的外国进行报复。198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贸易与关税法》,1988年又通过了《综合贸易与竞争法》,这两个法案都把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并列作为扩大出口的两项内容,同样适用301条款和超级301条款。1994年,“乌拉圭回合”结束不久,美国政府就制定了新的对外贸易法案——《乌拉圭回合协定法》,不仅重申了以前法案的规定,而且对外国政府的“不公平”、“不合理”贸易措施作了扩大解释,将外国政府对美国产品和服务进入其市场的机会产生“限制性影响”的措施也包括在内。该法案还规定,美国贸易代表在鉴别外国政府措施的限制性影响时,应考虑美国产品和服务的国际竞争地位和出口潜力,并在有关调查及制裁情况的半年报告中,说明这一程序使美国产品和服务出口机会增加的程度。除了上述综合性法案外,美国政府还制定了十分广泛的行业性法律法规,如1978年的《国际银行法》、1984年的《航运法》、1995年的《金融服务公平交易法》、1996年《电讯法案》等。
  美国的所有有关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法律、法规都体现了保护本国市场、限制外国竞争者的目的,它们为美国政府在国际服务贸易领域所采取的各种行动寻求法律基础。在对外行为方面,美国凭借其强大的政治和经济实力对别国施压,以达到自己的要求。在多边关系领域,美国始终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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