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价值论
要素完全等同;混淆价值和使用价值,将使用价值、财富的源泉说成是价值的源泉;把劳动力等同于一般生产要素,把生产要素参与财富创造的过程,等同于参与价值创造的过程,进而推导出生产要素分配论。这样,就回避了要素所有权的问题,否定了剩余价值的存在,掩盖了剥削和雇佣劳动的本质。否定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进而否定剩余价值论,这是西方经济学的特点,是由其阶级属性决定的。
28.由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所决定,在一定经济发展阶段所产生的所有制形式和所有制结构,是这一阶段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同时,所有制的形式和结构又决定着分配的形式和结构。
我们不能将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直接等同于以萨伊为代表的生产要素分配论。生产要素分配论,就是把劳动力等同于物,等同于一般生产要素,甚至只作为一般的成本项目计算,而把它排斥于剩余价值的分配之外。我们认为,按劳分配还包括对部分剩余产品的分配。也就是说,劳动力参与的分配不仅包括成本中相当于工资部分的分配,还应包括部分利润的分配。
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是所有制决定的。商品经济,商品生产,是各种要素共同参与的活动。有要素存在,就有要素的所有制、所有权问题。归根结底,这是由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最终决定的。即使在生产力高度发展之后,生产要素作为生产的必要条件,不仅仍然存在,而且还要大大发展。那时,改变的只是要素的所有制、所有权的社会属性,消亡的只是其阶级性。
生产要素的存在和发展,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是伴随一切生产过程始终的、必然的、自然的形态。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是必然的、自然的形态。我们所主张的生产要素参与分配论,是不同于生产要素价值论所说的生产要素分配论的。
按劳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按劳分配为主、非劳动生产要素参与分配,这三个概念、三种分配制度和分配方式是不同的。
29.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和收入分配理论,是一种解放劳动、保护劳动的理论。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劳动和劳动结果、劳动和劳动目的相统一,是劳动解放的标志。马克思进而得出结论说:按劳分配是这一理论的分配理论,是实现这两个统一的分配制度,是消除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分离状态的制度。
按劳分配制度,依照我们原来的理解,是一种单一的、纯粹的、排斥非劳动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制度。现在,我们应当这样来理解:按劳分配作为一种分配制度,并不排斥非劳动生产要素同时参与分配。按劳分配可以与非劳动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相结合,构成社会分配制度,即按劳分配原则与非劳动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原则相结合的制度。实行这样一种分配制度,在社会主义发展的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是不可避免的,也是一个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
按劳分配和非劳动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是按劳分配为主和非劳动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相结合的原则。要保护劳动权,同样也要保护非劳动生产要素权:
(1)依法保护非劳动要素所有权;
(2)依法保护非劳动要素所有权的所得权;
(3)依法保护非劳动要素所得的支配权
非劳动要素是生产过程的必要条件,是财富之母,是人类在任何历史阶段的经济活动都离不开的基本条件,在社会主义社会,要给予其充分保障。问题在于,如何运用这些要素为我们发展生产力、发展经济服务。今天,限制生产要素,破坏生产要素,就是限制生产本身,破坏生产力本身。一定要充分发挥生产要素的作用。
十、剩余价值和净增价值
30.物质资料的生产,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不论在什么社会形态下,在物质资料的生产过程中,劳动者为生产自己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而付出的劳动,是必要劳动,除此以外的劳动是剩余劳动。
剩余劳动的物化状态是剩余产品。剩余劳动的出现和发展,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结果。从原始社会末期开始,人类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都存在剩余劳动。剩余劳动构成社会进步和发展的最基本的条件。没有剩余,就没有积累,就不能发展。但是,对剩余劳动的占有状况,所体现的是不同的生产关系。无偿占有别人的劳动和劳动成果,即为剥削。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由雇佣工人的剩余劳动创造的价值,为剩余价值。它所体现的是资本主义的基本经济关系、社会关系。榨取尽可能多的剩余价值,“是资本主义生产的直接目的和决定性动机”(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272页。)。
31.剩余价值是揭示资本的剥削秘密,理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钥匙。雇佣劳动、剩余价值,是反映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核心范畴。可以说,剩余价值理论所研究的,是资本主义经济的基本生产方式、基本社会矛盾。
搞社会主义,也必须不断追求剩余劳动、剩余产品。剩余劳动、剩余产品“是整个社会发展和全部文化的物质基础”(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第257页。),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基础。但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剩余劳动、剩余产品,应体现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基本生产方式。剩余价值理论,是马克思揭示资本主义剥削秘密的基本理论;剩余价值,是资本主义雇佣劳动条件下、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无偿占有雇佣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本质特征。因此,在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体系中,不宜再沿用“剩余价值”这个范畴,来指称社会主义社会的剩余产品的价值或剩余劳动所创造的价值。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中,存在雇佣劳动和无偿占有,当然存在剩余价值。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现象是不可避免的,是长期存在的。但这种剩余价值,是与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剩余价值有一定差别的,要受到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制约和调节。只要是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应该得到保护。
这个问题,是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出现的新问题,是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相联系的,应深入研究。
32.对于用什么概念来表示社会主义经济中剩余产品的价值或剩余劳动创造的价值,我国经济学界提出了许多见解。是否可以设想用“净增价值”这个概念来表示。“净增价值”在性质上与资本主义的“剩余价值”有所不同,而且在构成上也不同。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者所得的比重增加了,社会公共必要劳动所占的比重增加了,这是社会主义制度决定的,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特点。
净增价值所代表的财富、利润,是在社会主义社会作了必要扣除以后,仅按生产要素所有权分配的部分。这样可以把按劳分配与非劳动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相结合,形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经济成分共存条件下的分配制度。我们所说的必要扣除包括:
第一,劳动者除工资以外的应得部分,比如利润中用于保险、福利、公积金、公益基金等的那一部分,这部分也是劳动所得,即劳动者应直接获得的自己的剩余劳动的一部分。
第二,为国家、为社会做出的扣除,包括国防、教育、科研、卫生和环保等等。
做出这些扣除,是符合全体劳动者的根本利益的,体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它有利于保障劳动者、投资者、国家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有利于不断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使劳动者尽快富裕起来。在资本主义社会,也存在上述第二项扣除,但不同之处在于:资本主义国家的上述扣除,本质上是为了维护资产阶级的阶级统治。
在作以上扣除之后,剩下的即为净增价值(注:在资本主义生产中,一个商品的价值量w=c+v+m。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如果我们仍假设:商品的价值量为w,c和v不变;且假设上述第一项扣除为v[,1],第二项扣除为s,“净增价值”为n,则商品的价值量为:w=c+v+[(v[,1]+s)+n]。在价值量上,(v[,1]+s)+n相当于m,即n=m-(v[,1]+s)。)。净增价值不同于剩余价值,它所代表的利润或财富,是按生产要素(包括劳动要素和资本、知识产权、专利、股权等非劳动生产要素)所有权进行分配的部分,而且国家应当进行调节。这样,就坚持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当然,这是一个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学术界提出了多种方案,应继续研究,充分讨论。无论哪种分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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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由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所决定,在一定经济发展阶段所产生的所有制形式和所有制结构,是这一阶段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同时,所有制的形式和结构又决定着分配的形式和结构。
我们不能将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直接等同于以萨伊为代表的生产要素分配论。生产要素分配论,就是把劳动力等同于物,等同于一般生产要素,甚至只作为一般的成本项目计算,而把它排斥于剩余价值的分配之外。我们认为,按劳分配还包括对部分剩余产品的分配。也就是说,劳动力参与的分配不仅包括成本中相当于工资部分的分配,还应包括部分利润的分配。
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是所有制决定的。商品经济,商品生产,是各种要素共同参与的活动。有要素存在,就有要素的所有制、所有权问题。归根结底,这是由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最终决定的。即使在生产力高度发展之后,生产要素作为生产的必要条件,不仅仍然存在,而且还要大大发展。那时,改变的只是要素的所有制、所有权的社会属性,消亡的只是其阶级性。
生产要素的存在和发展,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是伴随一切生产过程始终的、必然的、自然的形态。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是必然的、自然的形态。我们所主张的生产要素参与分配论,是不同于生产要素价值论所说的生产要素分配论的。
按劳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按劳分配为主、非劳动生产要素参与分配,这三个概念、三种分配制度和分配方式是不同的。
29.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和收入分配理论,是一种解放劳动、保护劳动的理论。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劳动和劳动结果、劳动和劳动目的相统一,是劳动解放的标志。马克思进而得出结论说:按劳分配是这一理论的分配理论,是实现这两个统一的分配制度,是消除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分离状态的制度。
按劳分配制度,依照我们原来的理解,是一种单一的、纯粹的、排斥非劳动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制度。现在,我们应当这样来理解:按劳分配作为一种分配制度,并不排斥非劳动生产要素同时参与分配。按劳分配可以与非劳动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相结合,构成社会分配制度,即按劳分配原则与非劳动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原则相结合的制度。实行这样一种分配制度,在社会主义发展的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是不可避免的,也是一个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
按劳分配和非劳动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是按劳分配为主和非劳动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相结合的原则。要保护劳动权,同样也要保护非劳动生产要素权:
(1)依法保护非劳动要素所有权;
(2)依法保护非劳动要素所有权的所得权;
(3)依法保护非劳动要素所得的支配权
。
非劳动要素是生产过程的必要条件,是财富之母,是人类在任何历史阶段的经济活动都离不开的基本条件,在社会主义社会,要给予其充分保障。问题在于,如何运用这些要素为我们发展生产力、发展经济服务。今天,限制生产要素,破坏生产要素,就是限制生产本身,破坏生产力本身。一定要充分发挥生产要素的作用。
十、剩余价值和净增价值
30.物质资料的生产,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不论在什么社会形态下,在物质资料的生产过程中,劳动者为生产自己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而付出的劳动,是必要劳动,除此以外的劳动是剩余劳动。
剩余劳动的物化状态是剩余产品。剩余劳动的出现和发展,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结果。从原始社会末期开始,人类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都存在剩余劳动。剩余劳动构成社会进步和发展的最基本的条件。没有剩余,就没有积累,就不能发展。但是,对剩余劳动的占有状况,所体现的是不同的生产关系。无偿占有别人的劳动和劳动成果,即为剥削。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由雇佣工人的剩余劳动创造的价值,为剩余价值。它所体现的是资本主义的基本经济关系、社会关系。榨取尽可能多的剩余价值,“是资本主义生产的直接目的和决定性动机”(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272页。)。
31.剩余价值是揭示资本的剥削秘密,理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钥匙。雇佣劳动、剩余价值,是反映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核心范畴。可以说,剩余价值理论所研究的,是资本主义经济的基本生产方式、基本社会矛盾。
搞社会主义,也必须不断追求剩余劳动、剩余产品。剩余劳动、剩余产品“是整个社会发展和全部文化的物质基础”(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第257页。),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基础。但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剩余劳动、剩余产品,应体现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基本生产方式。剩余价值理论,是马克思揭示资本主义剥削秘密的基本理论;剩余价值,是资本主义雇佣劳动条件下、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无偿占有雇佣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本质特征。因此,在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体系中,不宜再沿用“剩余价值”这个范畴,来指称社会主义社会的剩余产品的价值或剩余劳动所创造的价值。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中,存在雇佣劳动和无偿占有,当然存在剩余价值。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现象是不可避免的,是长期存在的。但这种剩余价值,是与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剩余价值有一定差别的,要受到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制约和调节。只要是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应该得到保护。
这个问题,是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出现的新问题,是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相联系的,应深入研究。
32.对于用什么概念来表示社会主义经济中剩余产品的价值或剩余劳动创造的价值,我国经济学界提出了许多见解。是否可以设想用“净增价值”这个概念来表示。“净增价值”在性质上与资本主义的“剩余价值”有所不同,而且在构成上也不同。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者所得的比重增加了,社会公共必要劳动所占的比重增加了,这是社会主义制度决定的,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特点。
净增价值所代表的财富、利润,是在社会主义社会作了必要扣除以后,仅按生产要素所有权分配的部分。这样可以把按劳分配与非劳动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相结合,形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经济成分共存条件下的分配制度。我们所说的必要扣除包括:
第一,劳动者除工资以外的应得部分,比如利润中用于保险、福利、公积金、公益基金等的那一部分,这部分也是劳动所得,即劳动者应直接获得的自己的剩余劳动的一部分。
第二,为国家、为社会做出的扣除,包括国防、教育、科研、卫生和环保等等。
做出这些扣除,是符合全体劳动者的根本利益的,体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它有利于保障劳动者、投资者、国家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有利于不断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使劳动者尽快富裕起来。在资本主义社会,也存在上述第二项扣除,但不同之处在于:资本主义国家的上述扣除,本质上是为了维护资产阶级的阶级统治。
在作以上扣除之后,剩下的即为净增价值(注:在资本主义生产中,一个商品的价值量w=c+v+m。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如果我们仍假设:商品的价值量为w,c和v不变;且假设上述第一项扣除为v[,1],第二项扣除为s,“净增价值”为n,则商品的价值量为:w=c+v+[(v[,1]+s)+n]。在价值量上,(v[,1]+s)+n相当于m,即n=m-(v[,1]+s)。)。净增价值不同于剩余价值,它所代表的利润或财富,是按生产要素(包括劳动要素和资本、知识产权、专利、股权等非劳动生产要素)所有权进行分配的部分,而且国家应当进行调节。这样,就坚持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当然,这是一个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学术界提出了多种方案,应继续研究,充分讨论。无论哪种分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