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与国家经济安全
窄,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还比较少,失业保险水平也低,很多劳动力失去工作后也就失去了生活费来源,因此都力求能再从事有收入的劳动,就是处于就业不足状态也比失业强。二是我国各类企业、事业和机关单位还没有完全改变“铁饭碗、大锅饭”的机制,单位不能根据生产和工作任务状况随时增减人员,就使相当一部分人处于就业不足状态。三是由于劳动力市场还不健全,再加上户籍管理等方面的限制,劳动力还不能完全自由的流动。就业不足人员实际上也是剩余劳动力,他们中的不少人很可能要成为失业人员。分析就业不足人员可以看出,我国城镇就业问题主要形式既存在一批失业人员,更多的是大量存在的就业不足人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确立,就业不足人员将向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两个方向分化,失业问题将进一步突现出来,失业率仍将是反映我国劳动力就业状况的主要统计指标。
作为一项综合性指标,对失业率的判断还要受若干重要因素的影响。
1.进城农民工占失业人员的比重
在调查失业人口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有土地的进城常住的农民工,前几年国家统计局的调查中户口为农村的在调查对象中约占30%左右,在失业人员中约占失业人员7%左右,我们认为这个比例在相当长时期内不会有大的改变。农村劳动力进城后也可能处于失业状态,但一旦失业则不可能在城镇久留而很快返回农村,当其归属土地后则应视为是有业的。虽然目前有关部门所制定的政策已将这部分人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但其主要目的还是增加保险费的征缴额,在绝大部分情况下,这部分人是不可能正常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因此,这部分人的失业后的思想、经济状态与城镇人口还有较大的区别。如这部分人占的比重大,则可容许的失业率应高些,反之则应低些。
2.失业保险的实际覆盖面
失业保险覆盖面大,失业人员生活有保障,对社会稳定肯定有益;失业保障面大,收缴的失业保险金也就多,对经济发展的调节作用也会增强。可容许的失业率也就能高些,反之应低些。
3.失业保险水平
享受失业保险的人员每月能领取多少失业保险金,对失业人员的经济、思想状况以及失业率的变动都会产生重要影响。失业保险金较高,失业人员失业后仍能有较体面的生活,则思想可能较稳定,但找工作的积极性可能会降低。有的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由于失业保险金过高,一些人觉得失业后比工作还要实惠。前几年西欧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失业率一直在10%以上,有的国家甚至超过20%,但并没有对社会稳定造成大的威胁,失业人员生活水平尚可是一个重要原因。反之,失业保险金较低,造成失业人员生活水平下降过多或生活发生困难,则对社会稳定的影响大,但也会促使失业人员积极去找工作(经济学家把这种现象称之为保险与失业的悖论)。我国《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坚持失业保险的低水平是较合适的选择。
市场经济的发展历程表明,有一支一定规模的失业大军是劳动力供给的“蓄水池”,是保证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基本条件之一。由于经济结构调整和劳动力“跳槽”、“选业”等现象,社会上必然始终存在一定量的失业人员,经济学家把这类失业而导致的失业率称之为“自然失业率”。处于自然失业率时又称充分就业。各国经济学家一般认为,自然失业率最低为3%。市场经济国家对失业率“度”的掌握大体标准是:5%以内的失业率属劳动力供给紧张型,5%左右属劳动力供给宽松型,8%以上为失业问题严重型(也有一种观点认为失业率达两位数才能说是严重型)。美国90年代一般认为充分就业的标准是5.5~6%的失业率,低于5%就认为是劳动力供应紧张。
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政府的工作目标是要走共同富裕的道路,把失业率降到最低点应是我们的努力方向。但我国又是一个劳动力资源十分丰富而人均自然资源相对贫乏经济不够发达的国家,把失业率降得过低也是不现实和不必要的。因此我们可以大体参考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提出的标准。
由于我国的失业保险覆盖面还在扩大,预计将扩大到全部失业人员的40%左右。因此在失业保险覆盖面为40%,农村劳动力占失业人员25%左右,失业保险金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的前提下,我国失业警戒线拟掌握在(如表2):
表2 我国城镇的失业警戒线 %
安全 基本安全 有风险 有重大风险 危机
3 4 5 7 10
(五)城乡收入差距
我国是城乡两元社会的特殊国情,在考察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时,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变动情况应给予特别的关注。目前考察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资料主要是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和乡村居民的纯收入。对这两项指标的可比性,有的学者有一些不同看法,有的人认为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中没有包括或低估了一些福利性(如医疗、住房补贴等)收入,也有一些人认为由于城乡居民支出结构存在较大差别,乡村居民收入的“含金量”要高于城镇。上述两类分析虽都有一定道理,但由于缺乏较全面的统计资料作为支撑,因此还难以作为重要因素在分析中加以考虑。因此,本文还只能以国家统计局颁布的权威资料作为分析的依据。
在判断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合理性时,还应考虑我国的一些特殊国情,如我国目前在城乡所实行是不同的计划生育政策,城镇“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而乡村则一般可生两个(近几年在少数经济发达的乡村也开始提倡生一个),少数民族地区政策还更宽些。生育子女多,负担系数大,人均收入水平必然相对下降。由于生育政策的不同而引起的收入水平的差异有一定的合理性。在分析时可考虑扣除这一因素。现以1990年我国第四次人口普查资料为例(因1990年生育的子女现在还没进入劳动力年龄),当时妇女总和生育率(即妇女在生育年龄共生育子女数)乡村为2.6,而城镇仅为1.6。乡村比城镇高62.5%。考虑到1990年以后乡村总和生育率有一定的降低,因此我们以0.7(略低于实际数)作为缩减比例对城乡收入差距进行调整,其结果如表4:
表4 城乡居民收入缩减分析
年份 居民收入(元) 缩减比值
城镇 乡村 比值
1990 1510.2 686.3 2.200 1.54
2001 6860.0 2366.0 2.89 《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与国家经济安全(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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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项综合性指标,对失业率的判断还要受若干重要因素的影响。
1.进城农民工占失业人员的比重
在调查失业人口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有土地的进城常住的农民工,前几年国家统计局的调查中户口为农村的在调查对象中约占30%左右,在失业人员中约占失业人员7%左右,我们认为这个比例在相当长时期内不会有大的改变。农村劳动力进城后也可能处于失业状态,但一旦失业则不可能在城镇久留而很快返回农村,当其归属土地后则应视为是有业的。虽然目前有关部门所制定的政策已将这部分人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但其主要目的还是增加保险费的征缴额,在绝大部分情况下,这部分人是不可能正常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因此,这部分人的失业后的思想、经济状态与城镇人口还有较大的区别。如这部分人占的比重大,则可容许的失业率应高些,反之则应低些。
2.失业保险的实际覆盖面
失业保险覆盖面大,失业人员生活有保障,对社会稳定肯定有益;失业保障面大,收缴的失业保险金也就多,对经济发展的调节作用也会增强。可容许的失业率也就能高些,反之应低些。
3.失业保险水平
享受失业保险的人员每月能领取多少失业保险金,对失业人员的经济、思想状况以及失业率的变动都会产生重要影响。失业保险金较高,失业人员失业后仍能有较体面的生活,则思想可能较稳定,但找工作的积极性可能会降低。有的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由于失业保险金过高,一些人觉得失业后比工作还要实惠。前几年西欧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失业率一直在10%以上,有的国家甚至超过20%,但并没有对社会稳定造成大的威胁,失业人员生活水平尚可是一个重要原因。反之,失业保险金较低,造成失业人员生活水平下降过多或生活发生困难,则对社会稳定的影响大,但也会促使失业人员积极去找工作(经济学家把这种现象称之为保险与失业的悖论)。我国《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坚持失业保险的低水平是较合适的选择。
市场经济的发展历程表明,有一支一定规模的失业大军是劳动力供给的“蓄水池”,是保证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基本条件之一。由于经济结构调整和劳动力“跳槽”、“选业”等现象,社会上必然始终存在一定量的失业人员,经济学家把这类失业而导致的失业率称之为“自然失业率”。处于自然失业率时又称充分就业。各国经济学家一般认为,自然失业率最低为3%。市场经济国家对失业率“度”的掌握大体标准是:5%以内的失业率属劳动力供给紧张型,5%左右属劳动力供给宽松型,8%以上为失业问题严重型(也有一种观点认为失业率达两位数才能说是严重型)。美国90年代一般认为充分就业的标准是5.5~6%的失业率,低于5%就认为是劳动力供应紧张。
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政府的工作目标是要走共同富裕的道路,把失业率降到最低点应是我们的努力方向。但我国又是一个劳动力资源十分丰富而人均自然资源相对贫乏经济不够发达的国家,把失业率降得过低也是不现实和不必要的。因此我们可以大体参考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提出的标准。
由于我国的失业保险覆盖面还在扩大,预计将扩大到全部失业人员的40%左右。因此在失业保险覆盖面为40%,农村劳动力占失业人员25%左右,失业保险金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的前提下,我国失业警戒线拟掌握在(如表2):
表2 我国城镇的失业警戒线 %
安全 基本安全 有风险 有重大风险 危机
3 4 5 7 10
按2000年底资料计算,目前全国城镇经济活动人口约在22500万人左右,因此1个百分点就是225万人,7个百分点就近1600万人。这个绝对数还是相当大的。
(四)基尼系数
这是国际通用的反映居民收入分配差异情况的综合指标。其计算方法也很成熟,我国多年来已利用此项指标分析城乡居民收入分配情况。各国经济发展的进程表明,居民收入差距随着人均收入水平提高而呈倒U型变化。经济专家认为,基尼系数小于0.2为高度平均,大于0.6为高度不平均,国际上通常将0.4作为警戒线。我国是发展中的市场经济国家,为保持经济增长的活力,在“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同时,居民收入差距拉大对刺激经济增长有一定好处;但我国又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发展的最终目标应是共同富裕。因此,我国政府不应允许居民收入无限制的扩大。因此,我国的基尼系数警戒线拟掌握在:
表3 我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警戒线
安全 基本安全 有风险 有重大风险 危机
0.3 0.4 0.45 0.5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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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城乡收入差距
我国是城乡两元社会的特殊国情,在考察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时,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变动情况应给予特别的关注。目前考察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资料主要是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和乡村居民的纯收入。对这两项指标的可比性,有的学者有一些不同看法,有的人认为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中没有包括或低估了一些福利性(如医疗、住房补贴等)收入,也有一些人认为由于城乡居民支出结构存在较大差别,乡村居民收入的“含金量”要高于城镇。上述两类分析虽都有一定道理,但由于缺乏较全面的统计资料作为支撑,因此还难以作为重要因素在分析中加以考虑。因此,本文还只能以国家统计局颁布的权威资料作为分析的依据。
在判断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合理性时,还应考虑我国的一些特殊国情,如我国目前在城乡所实行是不同的计划生育政策,城镇“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而乡村则一般可生两个(近几年在少数经济发达的乡村也开始提倡生一个),少数民族地区政策还更宽些。生育子女多,负担系数大,人均收入水平必然相对下降。由于生育政策的不同而引起的收入水平的差异有一定的合理性。在分析时可考虑扣除这一因素。现以1990年我国第四次人口普查资料为例(因1990年生育的子女现在还没进入劳动力年龄),当时妇女总和生育率(即妇女在生育年龄共生育子女数)乡村为2.6,而城镇仅为1.6。乡村比城镇高62.5%。考虑到1990年以后乡村总和生育率有一定的降低,因此我们以0.7(略低于实际数)作为缩减比例对城乡收入差距进行调整,其结果如表4:
表4 城乡居民收入缩减分析
年份 居民收入(元) 缩减比值
城镇 乡村 比值
1990 1510.2 686.3 2.200 1.54
2001 6860.0 2366.0 2.89 《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与国家经济安全(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