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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势群体社会保护中政府责任的理论求证


体在社会生活中处于不利地位,而法治的公正性要求对弱势群体予以公平的对待,同时,法治的普遍性要求对所有人不能有任何歧视,因此,政府对弱势群体的人权必须要依法给予例外对待和特别保护,通过相应的措施最大限度地缩小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的差距。政府依法“通过运用公共权力对社会资源的重新分配,给予强势群体以特别的物质保障;或者运用公共权力,通过创造条件,排除妨碍等方式,给予弱势群体以特别的精神、道义保障;或者双管齐下,两者兼而有之。”[4](P23)对弱势群体的支持和保护是国家干预渗入私法领域、追求实质公平的结果,是法律适应现实社会生活需要而作出的制度安排。
    (三)对弱势群体提供社会保护是政府德治的体现。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如若没有理性的道德加以规范、引导,就会变质,以强凌弱、弱肉强食、你死我活、坑蒙拐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不道德现象和非理性行为就会充斥整个社会,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的贫富差距就会日益扩大,从而造成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因此,在强调依法治国的同时,还必须坚持“以德治国”,提倡平等互助、扶弱济贫,弘扬社会主义道德。坚持“以德治国”,就要通过德治与法治的结合,正确调节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的关系,保障弱势群体的正当权益。从这个意义上说,保护弱势群体是“以德治国”的应有之义。[11](P26)
    (四)对弱势群体提供社会保护,是政府在公共政策制定中贯彻公正原则的必然要求。
  公共政策是由政党、政府等社会组织所组成的公共决策系统为实现社会目标、解决社会问题而制定或者选择的行动方案和行为准则,它具体表现为一系列的法令、策略、条例、措施等。公共政策制定是社会政治生活中公共决策系统的经常性活动。公共政策制定实质上就是政府决策系统对已经出现的政策问题采取行动的过程。公共政策研究认为,在政府的政策制定过程中具有特定的价值取向,服务于一定的利益追求。在实践中,公共政策的制定常常为一定的利益集团服务,帮助其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这里所谓的利益集团通常是社会生活中的强势群体,而弱势群体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则很少具有实际的影响力。因此,为了坚持社会公正原则,政府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贯彻公平的价值取向,对弱势群体的利益提供支持和保护,防止出现“马太效应”,避免使社会资源的分配进一步集聚于那些强势群体的手中。因为,现代意义上的公正首先就表现在生存权、就业权、受教育权和社会保障权等基本权利。忽视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政府的公共政策制定就不可能公平、公正。毛泽东在谈到党的政策与人民利益的关系时说:“我们的责任,是向人民负责。每句话,每个行动,每项政策,都要适合人民的利益。”[12](P1128)邓小平在谈到“先富”政策与“共富”政策的关系时也说:“我的一贯主张是,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大原则是共同富裕。一部分地区发展快一点,带动大部分地区,这是加速发展、达到共同富裕的捷径。”[13](P166)邓小平的“共同富裕观”,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弱势群体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和重视。
    (五)对弱势群体提供社会保护,也是政府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的现实需要。
  由于弱势群体的生活日益贫困化,同时也由于社会贫富差距不断扩大而造成的弱势群体相对剥夺感的不断增强,使他们最先也最强烈地感受到了社会改革和社会发展的成本与代价;又由于弱势群体的经济承受力低、风险抵御力弱,于是,在弱势群体这一庞大的队伍中就蕴藏了巨大的社会风险隐患,极易于因“水桶效应”而成为社会动荡的“火药桶”。亚里士多德曾经认为,贫困就会激起祸乱。[14](P308)在所有情况下,我们总是在不平等中找到叛乱的起因。美国学者亨廷顿也认为,如果不能在消除社会绝对贫困的同时,逐步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那么这种“相对剥夺感”也容易使人倾向于暴力。[15](P156)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曾指出,社会主义社会也存在着“少数人闹事”的现象,并且发生这种现象的直接原因是“有一些物质上的要求没有得到满足……但是发生闹事的更重要的因素,还是领导上的官僚主义。”[16](P395)从社会学的角度说,“少数人闹事”属于社会聚合行为,社会生活中的不平等、不公正现象是发生聚合行为的根本原因。现阶段我国一些地方发生强势群体集体上访、堵交通、围政府等事件就是一种社会聚合行为。这种现象的不断出现,说明解决社会弱势群体问题,事实上已经成了改革过程中不容回避的问题了。因为,弱势群体是我们社会中的基本劳动群众,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权的重要支撑,是“载舟之水”,是我们一切事业的基础。弱势群体问题如若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则势必会影响我国的政治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
    三、政府解决社会弱势群体问题的具体对策
  尽管由于国家现有财力的限制,对于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和社会保护仅仅依靠政府方面的力量是不够的。在国家通过社会政策进行扶持和保护的同时,还必须要大力发展社区服务,建立社会互助网络。但是,本文认为,政府在解决弱势群体问题的过程中,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政府应该在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和社会保护体系中发挥主导性的作用,政府向弱势群体提供社会保护首要的是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政府要配合国家立法进行相关的行政立法,以法律法规形式确保弱势群体的生存与发展。
  任何社会都会有天灾人祸,都会一部分人由于先天或后天的原因而暂时或永久地丧失劳动能力,都会有生、老、病、残、伤、死者,都会有鳏、寡、孤、独、贫困者,对这些弱势群体的生活困难,政府就有责任以立法和制度的形式予以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立法机关在弱势群体法律保护方面做出了巨大努力,也已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都是对社会弱势群体实施特殊保护的法律。但是,由于现阶段中国社会弱势群体构成状况的异常复杂性,而且弱势群体规模有不断扩大的趋势,政府及其行政机关要加大力度,积极配合国家立法进行相关的行政立法,以法律法规形式确保弱势群体的生存与发展。西方国家在这方面有一些经验值得借鉴。如美国政府的弱势群体保护行动(Affirmative  Action,简称AA)就是一项寻求推进社

会公平价值的法律设计,公共机构通过对弱势群体保护行动的计划、政策和法律服从,承担起执行这些法律规章的责任。在实施过程中,不仅反对就业雇佣歧视,而且要求雇主、工会和就业咨询服务机构采取积极的行动步骤,通过准备和实行弱势群体保护行动计划,来减低社会中存在的弱势集团成员不能充分被代表或雇佣的状况。[17](P158-159)
    (二)政府要通过公共政策的制定或选择,对弱势群体提供公共政策支持。
  任何一项公共政策的制定都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社会目标,没有明确目标的公共政策是毫无意义的。正如詹姆斯·安德森所说的,“我们所关心的是有目的或者目标取向的行动,而不是随意行为或偶然事件。现代政治系统中的公共政策基本上不是那些偶然发生的事情。它们是有意识地要产生一定结果的(尽管说这些结果并非总能实现)。”[18](P4)政府正是通过公共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协调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政府也正是通过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对弱势群体提供社会支持和社会保护。一个政府如何选择自己的公共政策,选择什么样的公共政策来干预社会生活,直接关系到该社会中种种矛盾、冲突的解决以及社会结构的调整,从而也直接影响该社会的未来发展方向。政府向弱势群体直接提供社会支持和社会保护的公共政策是制定并实施社会保障政策,正如阿马蒂亚·森所说的,“当饥饿现象发生时,社会保障系统尤为重要。”[19](P12)政府还通过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为弱势群体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公共政策倾斜和公平就业机会等,对弱势群体进行社会救助,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和利益。同时,由于弱势群体构成状况的复杂性,对弱势群体进行社会救助的公共政策也必然呈现层次性、多样性和针对性。“社会福利政策以一般状况或者以保障最低生活为基准,但它面临的矛盾不可能是单一的,而是逐渐呈多样化的趋势。因此,单一的救助基准不可能解决全部的问题,它又会带来新的、复杂的问题。针对这种情况,要对现金、实物、服务等各不相同的功能进

《弱势群体社会保护中政府责任的理论求证(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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