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理解劳动价值论
生产要素的所有制决定产品和收入的分配
在有关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讨论中,我们必须避开的第二大理论误区是:把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看作是社会主义实行“按劳分配”的理论基础,为了给“按要素分配”的主张找理论根据,为个人获得非劳动收入辩护,而极力宣扬“资本、土地也参加生产、也创造价值”。这里说的“按要素分配”是社会产品和收入的一种分配制度,它使每个人都依据归其所有的生产要素、包括资本和土地等非劳动生产要素得到个人收入。
其实,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并不是他主张在社会主义下实行“按劳分配”的理论基础。把劳动价值论当成实行“按劳分配”的理论基础,这是对马克思经济思想的误解,是把马克思当成了一个浅薄的“李嘉图派社会主义者”。马克思的经济学说强调生产要素的所有制决定产品和收入的分配,连主张非劳动收入合理性的萨伊等人实际上也不能否认这一观点。
马克思《资本论》的理论体系本身就说明,他的劳动价值论根本就没有否认资本主义所有制下“按生产要素分配收入”的现实。相反地,整部《资本论》恰恰是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来说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个人如何能获得利润和地租这样的非劳动收入。在《资本论》最后部分里,马克思明确地指出,劳动力、资本、土地的所有者分别得到工资、利润和地租这3种收入(注:《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000-1001页,第296页。)。这是极鲜明的一幅“按要素分配”的图景。也只有在资本所有者必须得到利润这种非劳动的个人收入的条件下,而且是在等量资本得到等量利润的条件下,才会形成生产价格。生产价格本身就体现了“按要素分配收入,资本家得到利润”的原则。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与主张“按要素分配”的人的最大不同只在于,它把个人的非劳动收入都定性为“剥削”。
在马克思看来,社会中之所以会有“按要素分配”,个人之所以会得到资本的利润、土地的地租等非劳动收入,是因为有这些非劳动生产要素的私人所有制。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生产”中,生产资料“首先表现为资本家的私有财产。这些资本家是资产阶级社会的受托人,但是他们会把从这种委托中得到的全部果实装进私囊”。这样就产生了利润收入。而地租收入之所以产生,是因为“土地所有权”“把已经生产出来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从资本的口袋里转移到它自己的口袋里”(注:《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000-1001页,第928页。)。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系统地说明了他主张的“共产主义”最初阶段的分配方式。他在那里清楚地说明,他主张的“按劳分配”只是这个时期在个人之间分配个人消费品的原则。社会总产品在个人之间分配之前,必须先扣除“补偿消费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和“扩大再生产的部分”,这当然是因为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1页。)。而这个时期之所以没有非劳动的个人收入,也只能是因为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非劳动的生产要素都归公共所有,个人没有什么可以据以获取收入的非劳动生产要素。
从上述两个方面都可以看出,是实行“按劳分配”还是“个人由非劳动要素得到收入”,取决于是否实行生产资料私有制。这里的关键在于所有制。《资本论》的全部分析都是为了说明,即使全部价值都是由劳动创造的,由于资本和土地由少数人私人所有,就使资本家和地主得到了利润和地租这样的非劳动收入。所谓的“按要素分配,个人由非劳动要素得到收入”,不过是证明了马克思的著名论断:由于劳动受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的制约,“一个除自己的劳动力外没有任何其它财产的人,在任何社会的和文化的状态中,都不得不为占有劳动的物质条件的他人做奴隶。他只有得到他人的允许才能劳动,因而只有得到他人的允许才能生存”(注:《哥达纳领批判》,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
尽管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与私有制下“按要素分配”的现实完全可以并存,近20年来,中国经济理论界的那些主张“按要素分配”的人,却一直致力于以“3种不同的生产要素都创造价值”之说取代(或“发展”)劳动价值论,好象这样就可以为他们“按要素分配”的政策主张提供什么坚固不拔的理论基础。他们采取这样一种奇怪的论证方式,只是因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把一切非劳动的收入都判定为“剥削”,这使享受非劳动收入的人感到极不舒服。于是就产生了这样一种理论上的努力,想通过否定劳动价值论来说明非劳动收入的合理性。
这种论证其实是西方主流经济学1个半世纪中已经用惯了的理论说法。自萨伊以来,西方主流经济学就在宣传:“劳动、土地、资本都是生产上必不可缺的3要素”,“3种要素都是生产的、都创造价值,因而都应当得到报酬”。现代西方的主流经济学还进一步论证了,每一种生产要素所有者所得到的报酬,取决于该种要素的边际生产力。我们可以把这一套理论观点概括为“要素创造价值论”或“要素报酬论”。
可是实际上,一切以非劳动要素的生产性来论证个人非劳动收入的合理性的学说,在逻辑推论上都存在着根本的缺陷。把它们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对比一下就可以认清这一点。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不但承认各种不同的生产要素都参与使用价值的创造,而且实际上也承认非劳动的生产要素可以增加单个生产者(包括单个资本家的企业)所生产的价值:尽管它强调在不同的商品之间,决定它们的价值的只是其生产上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但是它也承认,不同的生产者所生产的每一单位同种商品都有相同的价值(在《资本论》中还把这种价值具体化为“社会价值”或“市场价值”)。但是如果我们假设不同的商品生产者有同样的生产函数,则在以同样的劳动生产同种商品的不同生产者中间,使用更多的资本和土地等非劳动生产要素的生产者会生产更多的该种商品,从而创造更多的价值,因为每单位同种商品具有相同的价值。
在马克思自己的论述中,上述情况被说成是劳动生产率更高的企业产品的“个别价值”低于其“社会价值”或“市场价值”(注:《资本论》第1卷,第352-353页,第199-202页。)。尽管讨论的角度不同,实际情况却很清楚:生产同种产品的企业中,有更多人均资本和人均土地的企业每人平均创造更多的“社会价值”(也就是价值)。近年国内有一些学者力图据此来论证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非劳动生产要素也创造价值。但是他们不能否认,这种情况之所以出现,不过是因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承认每单位同种商品必定有同样的价值,承认非劳动的生产要素参与决定商品产量;而且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每单位商品的价值仍然仅仅取决于该部门平均的劳动耗费。
我们这里所关心的是事情的另一方面:即使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非劳动生产要素也会影响价值量的大小。情况越是如此,我们越有理由发问:既然如此,为什么马克思还那样固执地否认非劳动收入的合理性?仔细的思考会告诉我们,如果不承认非劳动生产要素归私人所有的合理性,光靠非劳动生产要素的生产性,哪怕是承认非劳动生产要素也创造价值,也无法论证非劳动收入的合理性。
“要素报酬论”坚持非劳动生产要素的私人所有者应当由这一类要素获得收入,其理由是这些要素也生产财富。
可是实际上,“要素报酬论”在这里玩弄了一个逻辑上的花招。即使非劳动的生产要素也创造价值,创造财富或价值的也是非人的、物的生产要素本身。按照“谁生产的就应当归谁所有”的原则,与此相应的产品和收入应当归物的要素本身——土地创造的财富归土地,资本品创造的财富归资本品。当然,这样一种分配方式不仅不可行,也绝不是拥护“要素报酬论”的人所主张的。他们所主张的,是由要素的私人所有者获取物的生产要素所创造的财富(或价值)。可是这样一来,他们就将“谁生产的就应当归谁所有”的原则,偷偷地换成了“谁的财产生产的就应当归谁所有”的原则。这是地地道道的偷换概念。恰恰是对于非劳动的生产要素来说,这两个原则是绝对无法混为一谈的。
对于非劳动的生产要素来说,创造财富的生产要素是物,而不是人。它的所有者作为人,并没有创造财富,更没有创造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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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关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讨论中,我们必须避开的第二大理论误区是:把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看作是社会主义实行“按劳分配”的理论基础,为了给“按要素分配”的主张找理论根据,为个人获得非劳动收入辩护,而极力宣扬“资本、土地也参加生产、也创造价值”。这里说的“按要素分配”是社会产品和收入的一种分配制度,它使每个人都依据归其所有的生产要素、包括资本和土地等非劳动生产要素得到个人收入。
其实,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并不是他主张在社会主义下实行“按劳分配”的理论基础。把劳动价值论当成实行“按劳分配”的理论基础,这是对马克思经济思想的误解,是把马克思当成了一个浅薄的“李嘉图派社会主义者”。马克思的经济学说强调生产要素的所有制决定产品和收入的分配,连主张非劳动收入合理性的萨伊等人实际上也不能否认这一观点。
马克思《资本论》的理论体系本身就说明,他的劳动价值论根本就没有否认资本主义所有制下“按生产要素分配收入”的现实。相反地,整部《资本论》恰恰是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来说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个人如何能获得利润和地租这样的非劳动收入。在《资本论》最后部分里,马克思明确地指出,劳动力、资本、土地的所有者分别得到工资、利润和地租这3种收入(注:《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000-1001页,第296页。)。这是极鲜明的一幅“按要素分配”的图景。也只有在资本所有者必须得到利润这种非劳动的个人收入的条件下,而且是在等量资本得到等量利润的条件下,才会形成生产价格。生产价格本身就体现了“按要素分配收入,资本家得到利润”的原则。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与主张“按要素分配”的人的最大不同只在于,它把个人的非劳动收入都定性为“剥削”。
在马克思看来,社会中之所以会有“按要素分配”,个人之所以会得到资本的利润、土地的地租等非劳动收入,是因为有这些非劳动生产要素的私人所有制。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生产”中,生产资料“首先表现为资本家的私有财产。这些资本家是资产阶级社会的受托人,但是他们会把从这种委托中得到的全部果实装进私囊”。这样就产生了利润收入。而地租收入之所以产生,是因为“土地所有权”“把已经生产出来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从资本的口袋里转移到它自己的口袋里”(注:《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000-1001页,第928页。)。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系统地说明了他主张的“共产主义”最初阶段的分配方式。他在那里清楚地说明,他主张的“按劳分配”只是这个时期在个人之间分配个人消费品的原则。社会总产品在个人之间分配之前,必须先扣除“补偿消费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和“扩大再生产的部分”,这当然是因为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1页。)。而这个时期之所以没有非劳动的个人收入,也只能是因为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非劳动的生产要素都归公共所有,个人没有什么可以据以获取收入的非劳动生产要素。
从上述两个方面都可以看出,是实行“按劳分配”还是“个人由非劳动要素得到收入”,取决于是否实行生产资料私有制。这里的关键在于所有制。《资本论》的全部分析都是为了说明,即使全部价值都是由劳动创造的,由于资本和土地由少数人私人所有,就使资本家和地主得到了利润和地租这样的非劳动收入。所谓的“按要素分配,个人由非劳动要素得到收入”,不过是证明了马克思的著名论断:由于劳动受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的制约,“一个除自己的劳动力外没有任何其它财产的人,在任何社会的和文化的状态中,都不得不为占有劳动的物质条件的他人做奴隶。他只有得到他人的允许才能劳动,因而只有得到他人的允许才能生存”(注:《哥达纳领批判》,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
尽管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与私有制下“按要素分配”的现实完全可以并存,近20年来,中国经济理论界的那些主张“按要素分配”的人,却一直致力于以“3种不同的生产要素都创造价值”之说取代(或“发展”)劳动价值论,好象这样就可以为他们“按要素分配”的政策主张提供什么坚固不拔的理论基础。他们采取这样一种奇怪的论证方式,只是因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把一切非劳动的收入都判定为“剥削”,这使享受非劳动收入的人感到极不舒服。于是就产生了这样一种理论上的努力,想通过否定劳动价值论来说明非劳动收入的合理性。
这种论证其实是西方主流经济学1个半世纪中已经用惯了的理论说法。自萨伊以来,西方主流经济学就在宣传:“劳动、土地、资本都是生产上必不可缺的3要素”,“3种要素都是生产的、都创造价值,因而都应当得到报酬”。现代西方的主流经济学还进一步论证了,每一种生产要素所有者所得到的报酬,取决于该种要素的边际生产力。我们可以把这一套理论观点概括为“要素创造价值论”或“要素报酬论”。
可是实际上,一切以非劳动要素的生产性来论证个人非劳动收入的合理性的学说,在逻辑推论上都存在着根本的缺陷。把它们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对比一下就可以认清这一点。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不但承认各种不同的生产要素都参与使用价值的创造,而且实际上也承认非劳动的生产要素可以增加单个生产者(包括单个资本家的企业)所生产的价值:尽管它强调在不同的商品之间,决定它们的价值的只是其生产上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但是它也承认,不同的生产者所生产的每一单位同种商品都有相同的价值(在《资本论》中还把这种价值具体化为“社会价值”或“市场价值”)。但是如果我们假设不同的商品生产者有同样的生产函数,则在以同样的劳动生产同种商品的不同生产者中间,使用更多的资本和土地等非劳动生产要素的生产者会生产更多的该种商品,从而创造更多的价值,因为每单位同种商品具有相同的价值。
在马克思自己的论述中,上述情况被说成是劳动生产率更高的企业产品的“个别价值”低于其“社会价值”或“市场价值”(注:《资本论》第1卷,第352-353页,第199-202页。)。尽管讨论的角度不同,实际情况却很清楚:生产同种产品的企业中,有更多人均资本和人均土地的企业每人平均创造更多的“社会价值”(也就是价值)。近年国内有一些学者力图据此来论证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非劳动生产要素也创造价值。但是他们不能否认,这种情况之所以出现,不过是因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承认每单位同种商品必定有同样的价值,承认非劳动的生产要素参与决定商品产量;而且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每单位商品的价值仍然仅仅取决于该部门平均的劳动耗费。
我们这里所关心的是事情的另一方面:即使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非劳动生产要素也会影响价值量的大小。情况越是如此,我们越有理由发问:既然如此,为什么马克思还那样固执地否认非劳动收入的合理性?仔细的思考会告诉我们,如果不承认非劳动生产要素归私人所有的合理性,光靠非劳动生产要素的生产性,哪怕是承认非劳动生产要素也创造价值,也无法论证非劳动收入的合理性。
“要素报酬论”坚持非劳动生产要素的私人所有者应当由这一类要素获得收入,其理由是这些要素也生产财富。
在这样推论的过程中,它最喜爱使用的论点就是“谁生产的就应当归谁所有”。用这样一个论点来论证自己的主张,这是“要素报酬论”得到很多人支持的主要原因。
可是实际上,“要素报酬论”在这里玩弄了一个逻辑上的花招。即使非劳动的生产要素也创造价值,创造财富或价值的也是非人的、物的生产要素本身。按照“谁生产的就应当归谁所有”的原则,与此相应的产品和收入应当归物的要素本身——土地创造的财富归土地,资本品创造的财富归资本品。当然,这样一种分配方式不仅不可行,也绝不是拥护“要素报酬论”的人所主张的。他们所主张的,是由要素的私人所有者获取物的生产要素所创造的财富(或价值)。可是这样一来,他们就将“谁生产的就应当归谁所有”的原则,偷偷地换成了“谁的财产生产的就应当归谁所有”的原则。这是地地道道的偷换概念。恰恰是对于非劳动的生产要素来说,这两个原则是绝对无法混为一谈的。
对于非劳动的生产要素来说,创造财富的生产要素是物,而不是人。它的所有者作为人,并没有创造财富,更没有创造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