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传葵:论基金市场风险、困难与发展
工业标准的产品,在笔者看来,应该满足一些基本的要素,联系基金来讲:
第一是产品制造商是谁。不同的制造商制造不同类型的产品,即便在同一类型的产品里,不同的制造商也占据的是不同类型或级别的客户群体。人们往往一看制造商就知道其产品是否符合自己的收入水平与消费水准。基金也是这样,一个基金管理公司为所有的不同类型的客户都能提供优越的理财服务是难以想像的,它一定会随着理财实践的进行逐步找到自己的客户定位,或者说先人为主设计自己的客户对象,进而打造相应的基金产品。
第二是产品制造商的责任。我们知道,在工业产品里有著名的“三包”:包换、包退、包赔,来作为对客户的负责。其实,在基金的运作机制里,已经蕴涵这些底蕴,只是如何化为投资者对此的认同。“包换”,在基金里有“雨伞基金”给投资者在不同需求下提供不同的基金产品;“包退”,封闭式基金给了投资者之间交易的可能,开放式基金更是给投资者创造了直接向基金经理人赎回的权利;“包赔”,管理层对基金的监管、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托管责任,乃至基金法制定过程当中提出的基金经理人赔偿责任问题,都给了投资者安全的信息。只是我们需要更有意识地去做这些工作,以及投资者的沟通。
第三是产品的有形,产品的规格和等级。工业产品不像金融产品那么抽象,而是具体的,基本上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新近推出的“国泰金鹰增长基金”,在其披露的招募说明书的首要位置刊出了“产品说明(概要)”,把该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类型、投资策略、组合投资的基本范围、选股标准、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以及风险管理工具和主要指标简捷清晰地展示在投资者面前,应该就是这一方面的有益尝试。给投资者形象越清晰的基金,肯定就能获得忠诚度越高的客户。
第四,产品的消费群体。每种产品,它具体适应什么样的客户,要么以其价格来区分市场,要么以其功能来适应客户。所以,笔者认为,不同基金类型与不同规模的基金可以差别收取管理费,基金的投资标的也应该尽量个性化地互相区分开来,不一定在一个狭窄的范围内“争食”。
第五,产品质量的稳定性与经久性。这是优秀的工业产品的重要条件。基金产品也是这样,契约的承诺应该重于泰山,只有一贯坚持与尊重契约承诺的基金才有这种质量的稳定性,否则将使投资者无所适从。
当然,基金毕竟是金融
不搞基金与基金经理人的“终身制”
投资基金是继银行、财政等投资主体之外的能够较好贯彻政策意图的大型投资主体,目前我国新基金已经发展到50多只,筹集资金达800多亿元,已经初步发挥了筹集资金的功能。
但是,筹集资金功能发挥只是资源配置功能发挥的基础;而资源配置功能是基金筹集完毕后对基金经理人产生激励与约束作用的重要机制,资源配置功能还能反过来促进筹集资金功能的发挥,即使得资金向优秀基金经理人集中,提高资金可能的效益与使用效率。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时间不长,基金经理人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市场竞争,也就是说优秀的基金经理人脱颖而出还需要时间来进一步检验,基金资产的集中还没有完全发展到与经营管理水平、业绩完全挂钩的程度,投资基金的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还有待加强。
笔者认为,在封闭式基金情况下,可否考虑设定一些指标使得如果一个基金在长期不利经营的情况下能够向优秀的基金管理人转移,这样不仅鼓励了优秀的基金管理公司,增加了其优秀理财的激励机制,同时也避免了较差的基金经理人继续管理某基金下去而导致更大的风险。事实上,如果我们假设有这样的一个制度的话,也许那些长期经营不利的“老基金”如果在中途能换成更好的基金经理人管理,也许有些“老基金”就不是目前那种尴尬的业绩局面,因为优秀的基金经理人也许会对这些经营不利的基金力挽狂澜。所以,从这个层面上讲,这也不失为防止某些基金业绩继续下滑乃至病人膏盲的一个办法,对防范与化解风险也是有好处的。这就需要我们把投资基金按市场化来运作,应该像《证券法》鼓励兼并收购那样鼓励投资基金市场上的兼并收购,使得某只基金的管理不搞“终身制”,即该基金管理如果不善则由该基金的经理人交出管理权,让符合一定指标要求的优秀基金经理人来管理,对投资者而言能从业绩改善中获益,对优秀基金经理人来说,多管基金等于多获得管理费收入,这有利于强者恒强,也有利于整个基金市场形成真正的竞争关系。只有让更优秀的基金经理人有管更多基金的机会,对它才有更多的激励,同时对其他基金经理人才有更多的约束,而资金向优秀基金经理人集中也有利于主管部门的监管,有利于发挥基金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也有利于真正从业绩回报上体现保护投资者利益。基金资产向优秀基金经理人集中,这也最终会为投资者带来实惠。
除了上述基金的市场化转移管理权,还应该为建立基金经理入市场创造条件,而就制度因素讲,开放式基金具有实现这种资源优化配置的制度优势,开放式基金很好地让市场这只“无形的手”来进行整个基金市场的资源调节和配置,包括基金经理人的选择,这符合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由于开放式基金规模不定和可以赎回,必然导致“优胜劣汰”:如果基金管理人管理有方,业绩良好,吸引力就会越来越大,其规模也会不断扩充,所收取的基金管理费就会越来越多;反之,基金业绩差,要求赎回的就多,基金规模就会萎缩,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就得不到保证,就难以为继,就被迫从市场退出。开放式基金对基金经理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增加了无形的压力,迫使其提高效率,改变经营管理方式,重视对基金的市场需求的研究,细化基金投资者的类型和偏好,讲究金融产品的营销策略,更加贴近市场,开发具有市场潜力、能适合普通老百姓投资的基金品种。这也迫使基金管理公司尽快树立自己的经营风格,创出自己的品牌和拳头产品来,否则就会被市场所淘汰。这是一种与市场准入相应的理性的市场退出机制,有利于基金业长远的发展。所以,在成熟的资本市场上,绝大部分基金都是开放式的。这显然应该是我们在倡导证券市场以及基金市场的市场化中所不应忽略的。营造一个机构化投资的良好环境
无论从海外成熟股市投资者结构来看,还是从我国股市投资者结构的发展取向政策来看,机构化是我国股市投资的不可逆转之势。
笔者认为,我国股市投资在这场机构化的进程中,普通散户将在其所处市场环境等方面处于越来越不利的地位,市场各方共同营造一个机构化投资的良好环境以及如何使普通投资者也在这个环境中还有必要的立足之地是必须的。
一、为了使机构投资者真正起到稳定大盘的作用,首先就要促成数量足够多的机构投资者出现。要消除“寡头”垄断就要培育更多的机构投资者,让它们从数量上不足以实现垄断而只能展开竞争,以消除垄断的弊端。在市场主要由机构投资者组成的环境里,各机构在资金、信息、专业水平等方面处于大体相当的地位,没有或者很少有机构能凭借坐庄等市场行为,诱使其他机构投资者上当,于是,种种针对散户的“投资手法”失灵。在相互的博弈中,机构投资者最终会认识到,只有大家都按照统一的游戏规则运作,才能避免损人不利己,才能降低成本。这时,机构投资者才起到了稳定大盘的作用,因为任何一个市场主体都首先是为了自利,然后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才“互利”。值得指出的是,这种稳定不是机构投资者自愿的,而是市场力量使然达到这种“均衡”,同时也有政策推动的作用。
二、实现机构化投资的一个重要前提是,机构投资者应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机构投资者的主要优势之一即专家经营,这就需要一支通晓股市整体知识、掌握现代投资技能、具备调查分析能力的专业人才队伍。这一方面,这些年股市的投资实践为机构投资者积累、锻炼了一部分人才,另一方面也需要从成熟市场引进先进的管理、操作技术甚至人才。
三、降低投资者结构中的个人比例,如鼓励现有的个人持股者出卖一部分股份,同时发展专业性投资机构,拓展私人部门资金进入股市的间接途径。从个人角度看,直接参与的优势是决策过程比较简单,如果选准股票收益可能很高,而且不需要通过机构投资的利润平均化过程,也不需支付机构投资者的费用。因而向委托理财转化需要机构尤其是基金经理人充分显示其在代理理财的安全保障运作机制、资金规模 《刘传葵:论基金市场风险、困难与发展(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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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是产品制造商是谁。不同的制造商制造不同类型的产品,即便在同一类型的产品里,不同的制造商也占据的是不同类型或级别的客户群体。人们往往一看制造商就知道其产品是否符合自己的收入水平与消费水准。基金也是这样,一个基金管理公司为所有的不同类型的客户都能提供优越的理财服务是难以想像的,它一定会随着理财实践的进行逐步找到自己的客户定位,或者说先人为主设计自己的客户对象,进而打造相应的基金产品。
第二是产品制造商的责任。我们知道,在工业产品里有著名的“三包”:包换、包退、包赔,来作为对客户的负责。其实,在基金的运作机制里,已经蕴涵这些底蕴,只是如何化为投资者对此的认同。“包换”,在基金里有“雨伞基金”给投资者在不同需求下提供不同的基金产品;“包退”,封闭式基金给了投资者之间交易的可能,开放式基金更是给投资者创造了直接向基金经理人赎回的权利;“包赔”,管理层对基金的监管、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托管责任,乃至基金法制定过程当中提出的基金经理人赔偿责任问题,都给了投资者安全的信息。只是我们需要更有意识地去做这些工作,以及投资者的沟通。
第三是产品的有形,产品的规格和等级。工业产品不像金融产品那么抽象,而是具体的,基本上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新近推出的“国泰金鹰增长基金”,在其披露的招募说明书的首要位置刊出了“产品说明(概要)”,把该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类型、投资策略、组合投资的基本范围、选股标准、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以及风险管理工具和主要指标简捷清晰地展示在投资者面前,应该就是这一方面的有益尝试。给投资者形象越清晰的基金,肯定就能获得忠诚度越高的客户。
第四,产品的消费群体。每种产品,它具体适应什么样的客户,要么以其价格来区分市场,要么以其功能来适应客户。所以,笔者认为,不同基金类型与不同规模的基金可以差别收取管理费,基金的投资标的也应该尽量个性化地互相区分开来,不一定在一个狭窄的范围内“争食”。
第五,产品质量的稳定性与经久性。这是优秀的工业产品的重要条件。基金产品也是这样,契约的承诺应该重于泰山,只有一贯坚持与尊重契约承诺的基金才有这种质量的稳定性,否则将使投资者无所适从。
当然,基金毕竟是金融
产品,有其必须的金融属性,完全按照工业标准来进行是不现实的,但是,工业标准的产品的一些优点适当地“扬弃”地吸收应该是可以的。只有具备一些工业标准的基金,我们的基金管理才会更有章法或有规格可依,少一些人为的随意性,多一些客户可以期待的确定性,基金本身及管理才是可度量的,对基金及其经理人更具考核性。我在这个文章里用的是“产品”一词,我们知道,产品变成商品或者说实现它的价值需要买卖这一个过程,并且我以为,买卖这一过程,还不仅是卖家的增值,还需要买家的增值,这有赖于基金产品卖出后基金经理人的良好理财,只有这样,客户才能得到价值的增值,基金产品才能继续卖出去。产品到商品,一字之差,这个转化却蕴涵着并证明着产品的成功或失败。
不搞基金与基金经理人的“终身制”
投资基金是继银行、财政等投资主体之外的能够较好贯彻政策意图的大型投资主体,目前我国新基金已经发展到50多只,筹集资金达800多亿元,已经初步发挥了筹集资金的功能。
但是,筹集资金功能发挥只是资源配置功能发挥的基础;而资源配置功能是基金筹集完毕后对基金经理人产生激励与约束作用的重要机制,资源配置功能还能反过来促进筹集资金功能的发挥,即使得资金向优秀基金经理人集中,提高资金可能的效益与使用效率。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时间不长,基金经理人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市场竞争,也就是说优秀的基金经理人脱颖而出还需要时间来进一步检验,基金资产的集中还没有完全发展到与经营管理水平、业绩完全挂钩的程度,投资基金的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还有待加强。
笔者认为,在封闭式基金情况下,可否考虑设定一些指标使得如果一个基金在长期不利经营的情况下能够向优秀的基金管理人转移,这样不仅鼓励了优秀的基金管理公司,增加了其优秀理财的激励机制,同时也避免了较差的基金经理人继续管理某基金下去而导致更大的风险。事实上,如果我们假设有这样的一个制度的话,也许那些长期经营不利的“老基金”如果在中途能换成更好的基金经理人管理,也许有些“老基金”就不是目前那种尴尬的业绩局面,因为优秀的基金经理人也许会对这些经营不利的基金力挽狂澜。所以,从这个层面上讲,这也不失为防止某些基金业绩继续下滑乃至病人膏盲的一个办法,对防范与化解风险也是有好处的。这就需要我们把投资基金按市场化来运作,应该像《证券法》鼓励兼并收购那样鼓励投资基金市场上的兼并收购,使得某只基金的管理不搞“终身制”,即该基金管理如果不善则由该基金的经理人交出管理权,让符合一定指标要求的优秀基金经理人来管理,对投资者而言能从业绩改善中获益,对优秀基金经理人来说,多管基金等于多获得管理费收入,这有利于强者恒强,也有利于整个基金市场形成真正的竞争关系。只有让更优秀的基金经理人有管更多基金的机会,对它才有更多的激励,同时对其他基金经理人才有更多的约束,而资金向优秀基金经理人集中也有利于主管部门的监管,有利于发挥基金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也有利于真正从业绩回报上体现保护投资者利益。基金资产向优秀基金经理人集中,这也最终会为投资者带来实惠。
除了上述基金的市场化转移管理权,还应该为建立基金经理入市场创造条件,而就制度因素讲,开放式基金具有实现这种资源优化配置的制度优势,开放式基金很好地让市场这只“无形的手”来进行整个基金市场的资源调节和配置,包括基金经理人的选择,这符合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由于开放式基金规模不定和可以赎回,必然导致“优胜劣汰”:如果基金管理人管理有方,业绩良好,吸引力就会越来越大,其规模也会不断扩充,所收取的基金管理费就会越来越多;反之,基金业绩差,要求赎回的就多,基金规模就会萎缩,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就得不到保证,就难以为继,就被迫从市场退出。开放式基金对基金经理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增加了无形的压力,迫使其提高效率,改变经营管理方式,重视对基金的市场需求的研究,细化基金投资者的类型和偏好,讲究金融产品的营销策略,更加贴近市场,开发具有市场潜力、能适合普通老百姓投资的基金品种。这也迫使基金管理公司尽快树立自己的经营风格,创出自己的品牌和拳头产品来,否则就会被市场所淘汰。这是一种与市场准入相应的理性的市场退出机制,有利于基金业长远的发展。所以,在成熟的资本市场上,绝大部分基金都是开放式的。这显然应该是我们在倡导证券市场以及基金市场的市场化中所不应忽略的。营造一个机构化投资的良好环境
无论从海外成熟股市投资者结构来看,还是从我国股市投资者结构的发展取向政策来看,机构化是我国股市投资的不可逆转之势。
笔者认为,我国股市投资在这场机构化的进程中,普通散户将在其所处市场环境等方面处于越来越不利的地位,市场各方共同营造一个机构化投资的良好环境以及如何使普通投资者也在这个环境中还有必要的立足之地是必须的。
一、为了使机构投资者真正起到稳定大盘的作用,首先就要促成数量足够多的机构投资者出现。要消除“寡头”垄断就要培育更多的机构投资者,让它们从数量上不足以实现垄断而只能展开竞争,以消除垄断的弊端。在市场主要由机构投资者组成的环境里,各机构在资金、信息、专业水平等方面处于大体相当的地位,没有或者很少有机构能凭借坐庄等市场行为,诱使其他机构投资者上当,于是,种种针对散户的“投资手法”失灵。在相互的博弈中,机构投资者最终会认识到,只有大家都按照统一的游戏规则运作,才能避免损人不利己,才能降低成本。这时,机构投资者才起到了稳定大盘的作用,因为任何一个市场主体都首先是为了自利,然后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才“互利”。值得指出的是,这种稳定不是机构投资者自愿的,而是市场力量使然达到这种“均衡”,同时也有政策推动的作用。
二、实现机构化投资的一个重要前提是,机构投资者应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机构投资者的主要优势之一即专家经营,这就需要一支通晓股市整体知识、掌握现代投资技能、具备调查分析能力的专业人才队伍。这一方面,这些年股市的投资实践为机构投资者积累、锻炼了一部分人才,另一方面也需要从成熟市场引进先进的管理、操作技术甚至人才。
三、降低投资者结构中的个人比例,如鼓励现有的个人持股者出卖一部分股份,同时发展专业性投资机构,拓展私人部门资金进入股市的间接途径。从个人角度看,直接参与的优势是决策过程比较简单,如果选准股票收益可能很高,而且不需要通过机构投资的利润平均化过程,也不需支付机构投资者的费用。因而向委托理财转化需要机构尤其是基金经理人充分显示其在代理理财的安全保障运作机制、资金规模 《刘传葵:论基金市场风险、困难与发展(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