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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妇女劳动保障初探


存储,自谋职业者则自己缴纳。前者可抵免税收,后者也可以适当减免税收。与此相应,退休后的收入则需要缴纳所得税。目前,加拿大雇主为雇员提供的这类计划共有15300个(含政府为其工作人员提供的),资金总量达5360亿加元。[9]为了保证退休后生活水平不致下降,甚至有所提高,加拿大还有个人储蓄计划,参加该计划完全由投保人个人决定。
  4.妇女享有养老保险的情况。加拿大妇女享受了各种养老金。在加拿大老年妇女的收入来源中,老年保障金(OAS)(包括养老补助金),形成了老年妇女收入的较大部分。1997年,65岁以上妇女全部收入的38%来自此项保险,与此相比,男性仅占21%。在加拿大退休金计划(CPP)中,1997年65岁以上妇女全部收入的22%、65岁以上男性全部收入的21%来源于此。需要指出的是,1997年每个加拿大老年妇女接受的该项退休金年均比男老年少2,000多加元。在私人退休保险中,老年妇女的收入份额相对较少,1997年65岁以上妇女全部收入的13%来源于此,仅是男性此项收入比例的一半(27%)。[10]总的来讲,在享受各种养老金方面,女性比男性低。
    二、对劳动保障的社会性别分析及性别平等对策
  许多人认为,社会保障在性别方面基本上是中性的,因为它使所有人受益。“但是,事实并非如此。社会保护制度并不仅仅是反映了劳动力市场上存在的男女之间的不平等,而且在某些情况下还加深了这种不平等”[11]。在加拿大,无论是政府、学术界还是妇女组织,都敏感地注意到社会保障特别是劳动保障中仍然存在的不平等,注重寻找造成这种不平等的原因,以及在这一领域逐渐实现性别平等的策略。
  (一)导致劳动保障领域中性别不平等的主要原因
  加拿大的社会性别专家认为,加拿大这个福利国家是被高度社会性别化了的,由于男女在社会中的不同经历,使一个表面上看来性别中立的社会保障系统,对男女产生不同的影响。社会性别专家们的主要分析如下:
  1.劳动保障领域中的不平等是劳动力市场不平等的复制和强化。由于劳动保障机制是劳动力市场机制的补充和延伸,又由于加拿大的劳动保障是与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工资收入、劳动形式等密切联系的关联型缴费制度,因此,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弱势地位必然反映到劳动保障体系中。首先,妇女在正式部门全日制就业的比率较低。在加拿大劳动力市场上,1999年妇女在非全日制(Part-time  em  Ployment)就业者中占69.7%,占全部女性在业者的28%(男性仅占10.3%),临时工的比例也高于男性。[12]由于申请就业保险规定劳动者在过去52周需要连续工作910小时(经常性就业保险金)或连续工作700小时(特殊性就业保险金),而从事非全日制工作、临时工、家庭工等灵活多样就业形式工作的妇女,从事受保护就业工作的期限较短,因此,很容易被排除在劳动保障的大门之外。其次,妇女的收入低于男子。1997年,加拿大15岁以上妇女的税前年平均收入仅为男子的62%。[13]由于就业保险、加拿大退休金计划等保险均与收入和税收有关,因此,妇女享有这部分保障的就低。再次,妇女在私人部门就业的机会较少。在加拿大,私人部门的雇主作为竞争手段和福利,往往为雇员缴纳各种保险,而加拿大在业妇女70%在公共部门就业[14],在私人部门工作的机会和比率都较男子低,获得这部门劳动保障的可能性也低。因而,社会保护或劳动保障实际上复制或加剧了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上遭受的不平等。
  2.传统的社会分工或角色导致妇女在劳动保障中的不利地位。一方面,妇女对家庭、照顾孩子、照料老人有巨大的责任,导致了她们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弱势地位;另一方面,妇女在家庭中的劳动又被看作私人领域的事情,不被当做社会贡献计入社会劳动并予以经济上的回报,导致了家庭妇女的贫困。此外,男子养家、妇女作为被养活者的社会角色模式又被作为多种保险或补贴的依据。加拿大研究者给我们分析了两个生动的例子:第一个,两个同样工种工龄的男女工人,都在工伤中失去了胳膊,因为角色关系——男子有养家的负担,每个胳膊的价钱(工伤保险)计算下来就不一样。第二个例子,工作着的母亲和上学的儿子都在车祸中丧生,因为男子有养家的责任,因此,就可能导致上学儿子的生命比工作母亲的生命贵重。此外,加拿大的一些社会福利或免税补贴,把补贴给没有工作的家庭妇女的那一份发给家庭中的丈夫。对此,研究者们认为,这种看似对妇女家务劳动的承认(实际上是基于男子养家的理念),是从依附其他供养人(丈夫)的权利派生出来的,在使妻子通过丈夫得到有限保障或福利的同时,也加剧了妇女对男子的依赖。带有变革性的做法是:一方面,应以个人权利为基础提供社会保障,改变妇女对男子的从属地位;另一方面,为妇女从事有酬工作提供各种缴励和便利措施,这才是实现性别平等的真实基础。
  3.性别角色和家庭结构的变化对妇女的影响。由于育龄妇女生育率下降、晚婚晚育、结婚和再婚减少、同居迅速增加、婚外生育以及离婚率和分居率的急剧攀升,加拿大面临着家庭结构的重大变化。这些情况促成了单亲家庭尤其是单亲母亲家庭的增加。1996年,加拿大有945,000个单亲母亲家庭,占有子女家庭的18.5%,是1971年的两倍(9.0%)。[15]研究者认为,影响单亲母亲劳动力供给状况的因素很多,如劳动力市场情况、教育和培训服务、社会文化态度、育儿服务设施、工资水平、儿童抚养费支付情况、社会救助制度,以及获取工作的可能性与社会救助中忽略不计部分收入(即在家计调查中可忽略不计的收入金额)之间的联系等。因此,单亲母亲最为可能获取低于平均值的工资和中断就业,最为可能从事非全日制工作或非正规部门工作,最为可能被排除在关联性劳动保障之外,最为可能成为家庭主妇、寡妇、贫困者。这种角色的分工和家庭结构的变化,使得妇女无论在劳动力市场上还是在家庭中,都可能比男性发生收入无保障的状况。如果要解决妇女在收入保障方面的这些基本缺陷,就必须对社会保障制度做出重大变革。
  4.妇女在社会发展项目中,在取得许多服务和权利、利益水平和再分配的获得方式上,处

于不利地位。加拿大的劳动保障或社会保障是通过社会发展项目实现的,由于妇女在社会发展领域所处的边缘地位,就使得妇女在这些发展项目中比男性获得的利益更少。如对教育支持的项目,由于全日制男女教师在小学、中学的比例是39%:60%,在社区学院的比例是60%:40%,在大学的比例是78%:22%,即使在传统女性工作的教育领域,在高层次上也是男性居多[16],在教育发展项目中男性也是较多的获利者。在保健领域,女性常常是较多的受益者,但研究者也发现,女性住院较多,大部分是由于怀孕分娩的缘故,女性的预期寿命长但生命质量并不高。相反,妇女还不相称地承担了削减社会服务和其他社会政策的不利后果。
  (二)加拿大改善妇女的收入保障采取的措施
  1.将社会性别平等意识纳入政治、立法和决策的主流。联合国妇女十年(即第一、二、三次世界妇女大会),特别是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后,加拿大政府成立了提高妇女地位委员会,它不仅履行了提高妇女地位的各项职责,更重要的是推动了将性别平等纳入政府各决策部门的主流。在我们访问的人力资源发展部、卫生部、人权委员会等政府部门,均有相应的负责性别平等的部门,有性别分析的理论框架和工具,有各项政策的性别分析、分性别的统计数据,有本领域实现性别平等的目标和指标,有实现目标的政策和预算。在各高级决策部门的女领导,不仅因为性别上是女性而被当选或任命,而且还因为她们具有社会性别平等理念和实现性别平等的行动,很多男性领导人和决策者也把推进性别平等当作天经地义而不是只说不做的事情。在法律上,妇女与残疾人、土著和可视的少数民族一起,被作为实现人权平等的四个重要群体。这使人感到,实现性别平等不仅仅是一个文明的标榜,而是要有政治意愿、政治智慧和机制保障的。
  2.扩大在家庭中和劳动力市场上的男女平等。采取实际措施以帮助男子和妇女把薪给就业与家务工作更好地结合起来,并且支持妇女参加有薪就业。
  3.扩大强制性社会保障以覆盖全体雇员,包括以妇女占大多数的特殊类别。随着经济全球化竞争的加剧和劳动就业矛盾的日益突出,不充分就业以及非正规就业、灵活多样形式的就业日益增多。因此,扩大劳动和社会保

《加拿大妇女劳动保障初探(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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