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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伦理与当代伦理学范式转移


反越战、反种族歧视运动、以及随之而起的青年激进“左派”思潮等等,都使得美国面临着空前严峻的社会秩序重建任务。而其时的欧洲也并未幸免于类似的社会因境。以法国为例,60年代的学生运动(如发生于1968年的著名的“五月风暴”)直接危及整个社会政治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罗尔斯曾经感叹,在社会生活如此紊乱不堪,社会矛盾如此尖锐冲突、社会秩序如此脆弱的情况下,还有什么比重建社会生活秩序更为急迫的呢?包括伦理学、政治哲学在内的人文社会科学政治家有什么理由静守在语词逻辑分析的学术象牙塔里无动于衷呢?
  时值今日,面临社会生活秩序建构课题的,已经不只是美国或欧洲这样一些西方国家,而是整个人类的生活世界。对于我们这个正处于社会改革开放前沿和社会现代化转型之关键时期的国度来说,这一课题无疑具有比任何国家或地区都更为急迫和显要的时代性、重要性。日见强劲的经济全球一体化的趋势,使得当代世界呈现空前复杂的发展态势。“冷战”时代的两极张力业已消失,原有的两极均衡秩序不复存在。虽然我们仍然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和平与发展已然且依然是我们这个世界的主题,但失却张力均衡制约的世界秩序不是更趋于稳定,而是更趋于失衡和紊乱。民族矛盾、地区冲突、各文化传统之间的差别和紧张、诸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分化、组合和冲突等等,都在加剧而非减弱。这一切都使得当今世界的生活舞台更像是一个等待重新洗牌的牌局,有待秩序的重构。在我国,社会现代化的急速转型,尤其是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经济制度转换,深刻地改变了原有的社会生活秩序和生活观念,因之使社会生活秩序的重建成为最为急迫优先的社会工作。正是这一社会背景,让制度伦理和社会公共伦理的研究走到了伦理知识界的前台,并成为整个思想界和理论界的焦点话题。
  社会生活秩序的建构基础是社会制度建设。制度伦理的第一要务就是为社会制度体系的建构提供必要的基本价值理念、道德论证和社会伦理资源。现代社会区别于传统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其生活的社会公共化和制度化程度日趋强化。或者说,它的生存与发展越来越依赖于社会制度资源的供应。当人们的生活越来越多地聚集于社会公共空间而非私人领域时,也就意味着现代生活的社会化或公共性程度越来越高。社会公共生活的基本特征在于其公开、透明和秩序规范,而能够使其达于公开、透明和秩序规范的唯一有效方式,只能是社会生活的制度化。在政治伦理的意义上,制度即规范、即秩序。事实上,只要人们以社会公民的身份生活于社会公共空间,就会对社会产生秩序、安宁、关系和谐等方面的制度要求。因为只有合理良好的社会制度,才能从根本上长久地保证他们的个人权利和自由,保证他们私人生活的安宁,保证他们免除暴力、恐怖、侵犯和伤害。制度伦理的核心价值是公正,包括社会对公民个体权益的公正的制度安排、制度分配和制度保护。与其他政治方式或条件相比,比如说,与政治权威、特权保护、政治关系、集团依附相比,社会制度对公民个体权利或利益的安排、分配和保护才是真实公正和持久有效的。这是为什么现代人对社会制度的要求和依赖越来越高的根本原因。
  但是,公民对社会制度的期待与信赖是建立在社会制度本身合理的前提之下的。社会制度不公,或者,社会制度难以履行其正义分配和正义保护的规范职能,不仅无法获得广泛的社会民意支持,而且会变成社会革命的直接对象。由此可见,制度伦理的核心在于正义的社会安排、规范和保护,质言之,制度正义是制度伦理的根本原则和最高目标,舍此,制度本身将失却其基本正当的伦理维度。
  所谓制度正义,即社会契约和政治认同之基础上对社会全体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正义安排、正义分配和正义保护,以及为实现此类正义所建立的各种政治规章和伦理规范。按照罗尔斯教授的研究,制度正义的价值标准,首先在于社会制度与社会普遍认可的正义原则之间的契合。这就是说,要建立正义的社会制度,必须首先达成普遍认同的正义原则。在这里,存在着一种普遍主义原则预定论的理论危险:仿佛社会是先有了一套普遍的正义原则,然后才按照这一正义原则建立起符合正义原则的社会制度。不过,这种危险仅仅是理论设想中的。事实上,任何一个社会的形成都必须从社会制度的建构开始,而社会制度的建构过程,同时也就是人们建立社会、寻求共同正义原则的过程。所以说,正义制度的建构与正义原则的达成乃是一枚硬币的两面,它们的建构过程必是相辅相成的社会化实践过程。
  制度伦理的突显是一个现代性事件。在传统伦理文化的框架中,占据中心地位的是个人美德与人际伦理,道德的规范性并不具备严格的社会制度化特征,毋宁说,传统社会的道德规范更具有家庭—族群共同体(如传统中国)或家族—教派共同体(如西方和阿拉伯世界)的习俗礼仪式教化特性。进入现代社会后,以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公共文化为基本制度特征的社会生活方式,大大提高了人们生活的社会公共化程度,以至于人们的生活角色更多地体现在他们作为社会公民而非作为个体自我的角色实践上。现代人的自我意识之所以空前强化,正是由于其所承担的社会角色要求与其自我认同之间的张力不断加深所致。这就是社会角色的辩证法:一个人对社会公共生活的参与愈深,社会角色的承担愈重,他或她对于自我独立的身份意识和个人自由的权利要求就愈强。所以,当欧洲自17、18世纪开始进入现代社会的文明进程中时,道德伦理便开始从传统的美德伦理类型向社会规范伦理甚或政治伦理的类型偏移,古典自由主义伦理学、特别是作为其成熟典范的功利主义伦理学(从洛克到密尔)的生存与突显,即是这一现象的典型反映。
  然而,直到20世纪70年代,这种趋向社会规范伦理学的道德知识范式转移并没有直接促生制度伦理,相反,进至20世纪初,由于西方伦理学界对科学主义知识体系的迷崇,伦理学反而折向了专业知识科学化、逻辑条理化的技术化方向,元伦理学开始成为西方伦理知识的主流。70年代以后,以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为标志的当代规范伦理学的复兴,才使得社会制度伦理的研究成为现代社会伦理文

化的合理期待和现实课题。在这一意上说,制度伦理研究的兴起可以被看作是当代伦理学范式发生新的转移的先兆。它既是现代社会生活本身的特征和发展趋势使然,也是现代性道德知识增长的一个值得注意的新的生长点。

《制度伦理与当代伦理学范式转移(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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